专栏名称: 鲁中晨报
《鲁中晨报》是大众报业集团主办的一份面向城市居民的省级地域性生活类日报, 1999年7月1日创刊,为山东省第一张晨报,报纸发行范围覆盖淄博、东营、滨州、潍坊等城市,是鲁中地区新闻影响力最大,发行范围最广,广告效果最好的强势主流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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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无理由退款!不少人都遇到过

鲁中晨报  · 公众号  · 山东  · 2025-03-17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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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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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司法解释作出一系列规定,破解消费者面临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防范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守合同,注意避免不当加重经营主体责任等,维护诚实守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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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追责难”

明确责任主体和商场义务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实际经营是甲公司,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时互相推诿,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为解决这种消费者找不到负责人,追责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甲经营者明知乙经营者以他的名义收取预付款进行经营,这种情况下,如果乙经营者跑路了, 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甲经营者承担责任。 再比如加盟店发卡,向消费者承诺总店将承担最终的兑付责任,总店默许这一行为,实际上消费者在得到了这张预付卡之后,既可以在加盟店使用,也可以在总店使用 ,此时消费者可以向总店要求承担责任。

那么商场把场地租给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场是否需要担责呢? 司法解释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 比如,商场应该检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明等。 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商家跑路了,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无资质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商场将场地出租给课外的培训机构,课外培训机构如果没有经营资质,商场却把场地出租给它,没有尽到一个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课外培训机构收取消费者的钱款之后跑路了, 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对它的过错,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是我们在使用这一条,实际处理的时候,也是非常慎重的,只要商场尽到了我们法律所规定的这种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它就不再承担责任了。

“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

惩罚性赔偿甚至刑责

如果商家收了消费者的预付款,比如发充值卡、收取预付费等,却因经营不善“跑路”,与消费者玩“躲猫猫”,不依法清算,这种“卷款跑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经营者“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例如,小明在一家健身房办了年卡,充值了3000元。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关门,公司唯一股东小王却选择“跑路”,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小王作为清算义务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要退还3000元,还可能被要求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欺诈金额巨大或情节恶劣,小王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商家卷款跑路之后,公司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应该及时进行清算,向消费者偿债,否则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如果是构成了欺诈的情况下,还应该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甚至在触犯了刑事法律的时候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 办理预付卡时,务必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并保留证据,避免产生纠纷后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消费者在办卡时,自己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说要了解一下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和它的实际营业情况,并且保存好双方之间的合同收据和转账记录等,一旦商家卷款跑路,就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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