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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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外汇处罚要点分析!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 公众号  ·  · 2024-05-30 20:35

正文

声 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周敏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近日,一例个人设立海外公司被外汇局罚款185.9万元的案例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具体如下:

2023-11-27,林**因 逃汇 ,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 185.9万元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外汇局披露的违法行为类型不难看出,此案例是个人在海外设立SPV公司导致的外汇违规问题,且违反行为是因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造成的逃汇行为。近年来,不少企业和个人因违反 37 号文的规定而遭受外汇处罚。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违规行为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策略,以增强对 37 号文的理解,并提高合规意识。


一、何为37号文?


37号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简称“37号文”)。实质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根据规定,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设立BVI公司等一系列离岸公司),才能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股份,并将境外收益/融资合法带回国内(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

01


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者利益为基础,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者利益为基础,以投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根据第37号文件,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S)进行投资,基本规定如下:

  • 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海外投融资,并进行投资回笼;

  • 境内居民个人控制的境内公司,可以向已经登记的spv放贷;

  • 根据设立特殊目的企业、回购股份或者退市的真实合理需要,可以购汇汇出外汇。

02


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这种投资方式通常是为了实现以下目的:

  • 跨境资本运作: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实现境内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 规避外资限制:某些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外资限制,通过返程投资可以规避这些限制,实现对境内企业的投资。

  • 税务筹划: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 资产保护:将境内资产转移至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实现资产的保护和隔离。


二、37号文外汇处罚案例分析


笔者细数近几年有关37号文的外汇处罚,处罚案由大多集中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例如:虚假承诺办理外汇登记、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未登记、未按规定登记返程投资、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转股变更登记业务过程中,未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等,此外还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逃汇、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等行为的案例也违反了37号文相关规定。具体案例如下:

01


企业


据统计,2020年至今(2024年5月30日),涉及37号文外汇处罚的企业共有36例,主要以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逃汇等为主。

其中最大的一笔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外汇局处罚5000多万元,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涉及到返程投资的相关问题,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7号文将“返程投资”一词定义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可以看出,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

02


个人


2020年至今(2024年5月30日),涉及37号文外汇处罚的个人共有133例,主要案由分布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逃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未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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