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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就《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办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9-26 20:3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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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办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我局《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利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工作,我司起草了《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办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在2017年10月25日前,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传真:010-62086563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执法管理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行政复议指南”)

附件:《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办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2017年9月25日

附件:《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办理指南(征求意见稿)》(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办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9月

一章  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复议申请的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选择行政复议作为救济手段。

第1节 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范围,是指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这既是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同时也是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审查的行政行为或处理的行政争议的范围。

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的事项可分为以下几种:

(1)对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主要包括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而未受理或驳回请求的,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处理的;

(5)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执法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申请执法信息公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应公开而不公开或逾期不答复的;

(6)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需要注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专利法》第六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直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不服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由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中心办理的电商、展会领域专利案件,以调解形式结案的,不属于本指南所称的专利行政执法范畴,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2节 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机关

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并审查原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行政机关。

1. 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专利行政执法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

(1)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请求的,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委托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时,需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由内设的处(科)室办理具体行政复议事项(以下简称办案处(科)室),但需要注意的是,办案处(科)室是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支持、保障、监督和指导其行政复议工作。在涉及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工作中,办案处(科)室应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接收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3)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4)如果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对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由办案处(科)室对该申请进行处理或转送;

(5)对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7)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

(8)按照职责权限,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进行受理,以及督促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以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0)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二章  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的应对

专利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相对人提起申请,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做好应对工作。

第1节 复议程序的启动

1. 复议期限

申请人认为与专利行政执法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上述60日的期限,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1)具体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直接送达的,自被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通过邮局以给据邮件形式邮寄送达的,自被送达人在邮政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政签收单的,自通过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的受送达人实际收到之日起计算;

(4)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留置送达的,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算;

(5)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被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7)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8)申请人曾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等法定职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如下:①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②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满60日起算;

(9)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复议的提出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面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申请人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

(2)被申请人的正式名称,不能使用简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其中,行政复议请求要写明申请人的复议目的,如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行政赔偿或者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等;事实和理由部分主要写明:①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和法律依据;②与复议请求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证据,依据哪些法律、法规等。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如果申请人是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依照上述内容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将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 申请复议应提交的证据

虽然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主要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材料证明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例如,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定职责,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过请求,而相关部门未予受理;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材料证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并且对于造成损失的数额也应提供证据;

(3)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4. 代理人委派

申请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上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日期。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在国外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授权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5. 复议参加人

5.1 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在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中,复议申请人可以是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人、投诉人、被查处人等行政相对人;在执法信息公开中,复议申请人可以是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也可以是认为执法信息公开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可以因发生法定情形而被继承或变更。继承的情形是指,有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等。变更的情形是指,有复议申请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同一行政复议案件有5个以上申请人的,由申请人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5.2 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除复议申请人外,同申请行政复议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时,被假冒的专利权人认为对假冒人的处罚过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复议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主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另一种形式是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5.3 被申请人

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专利行政执法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这是确定复议被申请人的一般原则;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是由法律、法规授予其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该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3)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专利行政执法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 被撤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撤销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为被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2节 被申请人的答复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应重视对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答复,因为答复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判断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重要依据。

1. 答复材料的内容

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书面答复意见。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作出被复议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反驳申请人请求的理由,以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主张和请求。

(2)表明被复议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书面材料,如处理假冒专利案件时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

(3)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据是指被复议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证据则包括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获得的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电子数据等。当然,上述证据并不直接成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而是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根据。

2. 答复的注意事项

被申请人在答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提交当初作出被复议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提交的应当是当初作出被复议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时的证据,不能是执法行为作出后再补充的证据,更不能在复议过程中自行取证;

(3)应在收到答复通知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3. 申请人、第三人对答复材料的查阅

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材料,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请查阅。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拒绝申请人、第三人的查阅请求。

第3节 行政复议的履行

对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根据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被申请人的履行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1)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被申请人主要义务就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状态,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还未执行的,应继续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若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执行的,要恢复原状,如解除对申请人的行政强制措施;若尚未执行的,不再执行。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的,被申请人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执行变更后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将罚款变更为责令改正的,被申请人就不得再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而要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责令申请人改正。

(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被申请人不得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依申请人请求采取相应的行政赔偿措施。

(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并将履行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要依照法律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作,并将履行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章 专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的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专利行政执法复议机关的,应当做好复议申请的审查,复议的审理与决定以及决定的送达等工作。

第1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1.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审查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审查的事项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明确的申请人并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其中,明确的申请人主要是形式审查的事项,关键在于申请人是否明确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在申请书上进行了签字或盖章,只要身份核对无误,这一形式要件的审查就满足了要求;而对于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这一要求,则是资格审查的内容,在审查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①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是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是别人的合法权益;②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适用2.2.4被申请人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更正期间,不记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6)没有重复受理的情况。具体是指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①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其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只要符合其它法定条件,本机关还是可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2.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在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1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为推定受理,即只要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5日内未作出补正、告知、不予受理等其它处理,便视为已经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后,也可以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告知其行政复议程序已启动。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2.2行政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由承办人员拟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应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完成,并发送申请人,在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2.3 行政复议的告知

对于不属于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人员应拟定《行政复议告知书》,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复议告知书》应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完成,并发送申请人,在告知书中需告知申请人应依法向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4 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承办人员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书面通知的,应当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处理:一是,受理。申请人补正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二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后,发现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三是,告知。如果补正后,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四是,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该行政复议申请。

2.5 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

原则上,行政复议期间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2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下一步任务就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其他方式结案,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审理人员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确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复议案件的审理。

2. 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并同时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3.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在收到答复的通知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认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作出明确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 审阅案卷并确定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人员在接收复议案件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阅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

(1)了解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了解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确定案件的争议点;

(2)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案件事实是否足以认定,进而决定是否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取证;

(3)经过审阅案卷材料,根据对案件复杂程度的判断,来确定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听证审理方式或者其他审理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办案处(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并听取行政复议参与人的意见。即行政复议审理采取书面审理为主、调查取证为辅的审理方式。此外,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办案处(科)室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采取听证审理方式。

5.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的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情形,暂停对行政复议的审理。中止审理的,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它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一旦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恢复审理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此时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需继续计算。

第3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

1. 结案形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1)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行政复议决定形式结案;

(2)终止审理,发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终止行政复议程序;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履行法定程序结案。

2. 审理期限

涉及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原则上为60日,期限的计算以办案处(科)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为起算日。

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提出延长期限的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并且应当及时将延期决定通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3. 结案形式的具体事项

3.1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除终止审理和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事实叙述清楚,理由论述充分,法条引用准确,复议决定具体、明确。具体而言,《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撰写:

(1)参加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所等;申请人与第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有法定代理人的,还应写明代理人的情况。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名称的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陈述,包括案由、立案审查、审理、结案等程序环节的记载。

(3)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如有第三人参与,还应写明第三人的陈述内容。

(4)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6)行政复议决定的最终处理结果,具体的决定类型见4.4.2的规定。

(7)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及申请人和第三人诉权的告知。

(8)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3.2终止审理

在涉及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终止审理: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对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申请人不能以同样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除非其能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

依照本指南4.1.5第(1)、(2)、(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3.3达成调解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当《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 结案审批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需要终止审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核,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理。

5. 结案后的后续措施

为了更加妥善地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在结案后采取如下三种后续措施:

(1)复议意见书。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办案处(科)室。

(2)复议建议书。在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3)复议备案制。下级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复议机关备案。

第4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依法审查后,基于查清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需要对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主体及其职权的审查

主体审查主要看两点:(1)专利行政执法主体存在的组织法依据;(2)专利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来源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职权的审查包括对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两个方面的审查。在涉及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中,具体审查如下:

超越职权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下级行政机关非法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责;二是,超越地域管辖权限的越权,如某专利假冒案件本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但却由违法行为人户籍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了处理;三是,行政机关的内设工作机构行使了本机关的权限,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内设的执法处(科)室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了执法行为;四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超越了授权范围;五是,受委托进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超越了委托权限范围。

滥用职权则是指被申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虽然在形式上是在职责范围内作出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但是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背了赋予其权限的法律法规的宗旨。

1.2事实证据的审查

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直接影响审理的结果。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主要标准就是看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所以在审理涉及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要对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做一个全面的判断。对证据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要求证据是真实客观存在的,不是由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臆造出来的;

(2)证据需要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如处罚假冒专利行为所依据应当是能证明其假冒行为的证据,而不能是与假冒专利无关的证明存在其它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据;

(3)取证的主体和程序必须合法,如在进行现场取证的人员应具有执法权限、符合法定人数以及在现场收集证据时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4)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全部证据完整充分、确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在逻辑上没有冲突,所有的证据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1.3依据的审查

对依据的审查,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复议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该依据是否适用于专利行政执法行为;

(2)是否本应适用甲依据时,却适用了乙依据;

(3)是否错误地适用了条款;

(4)适用依据是否全面,如是否为规避某些依据,仅适用了部分依据;

(5)适用依据是否已失效或尚未生效;

(6)适用的法律规范位阶是否正确,有上位法的不能适用下位法,有法律法规的不能适用法律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1.4程序的审查

对程序的审查,就是指审查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作出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顺序和时限的要求。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应当当场清点,制作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当事人一份。”执法人员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时应当遵循上述程序,否则就是程序不合法。

对程序的审查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是否履行法定手续,如是否在执法时表明执法身份,是否在处罚前告知了行政相对人其享有的权利,是否依法经领导批准,是否依法完成了送达等;

(2)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必须使用书面形式,是否依法制作笔录等;

(3)是否符合法定步骤和顺序。即专利行政执法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是否在作最后处理决定前,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具体行政行为。

1.5对适当性的审查

适当性的审查,主要就是指在进行专利行政执法时,是否公正合理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进行适当性审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法:一是横向比较的方法。即对于情节性质类似的情形,与所在地区同系统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大体类似;二是纵向比较的方法。即对于情节性质类似的情形,与本机关此前作出的处理是否大体类似;三是内部比较的方法。如在涉及多个违法行为人的案件中,对于违法性质和情节相类似的两个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理的结果是否大体类似。

2.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根据行政复议的审理结果,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2.1维持决定

当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认为该执法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这五个方面同时符合的,就应当作出维持该执法行为的复议决定。

2.2撤销决定

当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具备以下六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时,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依法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6)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撤销决定的类型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如假冒专利的查处决定是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的,行政复议决定将两种处罚一并撤销;二是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如将前例中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予以保留,而对罚款的处罚予以撤销。

2.3变更决定

除作出撤销决定外,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作出决定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的;(2)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变更决定时,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2.4确认违法决定

确认违法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被复议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任意一种,且不能适用撤销或变更决定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2.5责令重作决定

当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但对于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如果重新作出的执法行为遵循了法定程序,修正了程序瑕疵,则不受上述限制。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2.6责令履行决定

当被申请人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的决定。在专利行政执法中责令履行决定主要适用三类案件:一是没有履行保护专利权等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二是没有履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案件;三是没有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开执法信息的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申请人已提供材料证明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第二,要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也就是说,被申请人负有履行的法定职责;第三,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第四,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而言还具有实际意义。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同时明确被申请人履行该职责的期限。

2.7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2.8赔偿决定

当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应作出由被申请人对这种损害予以赔偿的行政复议决定。赔偿决定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同其它决定一起作出。

具体而言,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应作出赔偿决定:

(1)申请人在复议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的,如果符合赔偿的法定条件,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申请人没有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的,在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财物、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期间和送达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和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1节 行政复议期间

1. 期间的计算单位

行政复议期间的主要计算单位为“日”。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为5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除此之外,其他期间的“日”指自然日。

2. 期间的计算方法

2.1期间的起算

行政复议期间开始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行政复议期间从法定或指定日期的第二日开始计算。例如,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则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日期应从2017年3月28日开始计算5个工作日。

2.2期间的扣除

“5日”、“7日”的期间不包括节假日,应当扣除。除此之外,其它期间如“10日”、“30日”、“60日”等不能扣除节假日,但是如果这些期间的最后一日恰好为节假日,则期间届满的日期也要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在邮寄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也应当扣除,如行政复议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行政复议申请人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

第2节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1. 送达和送达回证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交付复议参加人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相关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 法定的送达方式

2.1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原则上直接送达应当由受送达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本人不在时,可送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也可以由代收人签收。

2.2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3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在直接送达方式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行政复议机关委托受送达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2.4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交付邮局,由邮局通过寄送邮件的形式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以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没有寄回送达回证的,或送达回证上填写的日期明显错误的,以从邮局查询的受送达人实际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2.5 转送送达

转送送达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送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和受送达人被监禁等情形。

2.6 公告送达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告栏、官方网站、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采取登报形式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案卷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附录略。请点击阅读原文至网站下载查看)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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