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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12-22 11:31

主要观点总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的通知。该通知规范了在职死亡人员的遗属待遇发放工作,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并详细介绍了相关政策、经办流程和工作要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有关政策的准确把握、规范相关经办流程、工作要求等,涉及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遗属待遇申请、缴费年限的核定、遗属待遇的发放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清退等。

关键观点2: 关键流程

申办人需向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遗属待遇手续,并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证件材料。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年限,并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在职死亡人员的社保关系地。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并向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反馈。最后,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回执确认缴费年限,计算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并按时发放。

关键观点3: 实施时间

该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进一步规范在职死亡人员的遗属待遇发放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有关政策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再进行统一归集,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以下简称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遗属待遇申请,核定并发放遗属待遇。
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在职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时,其他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无需提供证明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在职死亡人员存在重复缴费的,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在职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建立其个人账户的社保经办机构自行清退。遗属待遇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原则上发放至在职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规范相关经办流程
(一)受理遗属待遇申请。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申办人向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遗属待遇手续,填报《遗属待遇申领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 在职死亡人员死亡材料。
申办人提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要求的,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协助申办人填写《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核定缴费年限。
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在职死亡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在职死亡人员的社保关系地,并将《关于协助确定遗属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的函》(详见附件3)通过部转移系统传输至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核定当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并将关于协助确定遗属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的回执(详见附件3)通过部转移系统反馈至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要求并提供在职死亡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地相关信息的,由待遇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待遇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函》(详见附件4),由待遇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线下联系相关地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于30日内出具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回执(详见附件4),反馈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
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协助确定遗属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的回执和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回执确认缴费年限,计算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
(三)发放遗属待遇并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核定遗属待遇后按时发放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和当地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关于协助清退在职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函》(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协助清退函》)通过部转移系统传输至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本地渠道,将遗属待遇权益情况和各关系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信息告知申办人。
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于收到《协助清退函》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清退在职死亡人员当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在本地社保经办系统中注明已由待遇地发放遗属待遇,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本地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改造。要统一政策口径,规范经办流程,待遇地查询确定、社保经办机构间电子表单传递等均通过部转移系统实现(详见附件6),确保遗属待遇发放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帮助申办人全面掌握办理流程,切实疏通办理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同时,要做好遗属待遇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冒领或重复领取遗属待遇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

1.遗属待遇申领表

2.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表

3.关于协助确定遗属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的函及回执

4.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函及回执

5.关于协助清退在职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函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电子化业务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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