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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以后再出现“我认证抵扣,你私下作废”的事情,请处罚您的办税人员!

税来税往  · 公众号  ·  · 2017-09-25 22:39

正文

案例:

2017年7月,纳税人A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2017年6月份申报抵扣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异常情况,要求企业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

经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80000元,税额13600元。纳税人A将该发票认证后,出票客户B的开票人员在作废另一张发票时,不小心选错了发票,将本不该作废的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没有发现,更没有及时通知纳税人A,纳税人A 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将其计入进项税额进行了纳税申报。

经过核实,纳税人A要求客户B换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认证抵扣,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原计入进项税额抵扣的13600元做了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分析:

纳税人A的财务人员在税务机关处理上述问题时,一脸无辜地抱怨说:我收到发票并认证时,这张发票没有问题,谁知道对方会不小心作废啊,给我们添这么多麻烦!

真的是这样,您的办税人员这么无辜?

不,老板,我举报!

不是敌人(客户)太狡猾(无意),而是您的办税人员太无知(闭塞)!

自2016年2月起,国家税务总局逐步把“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A、B、C类纳税人及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纳税人,截止2016年53月,以上几类纳税人都可以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网上勾选认证。

截至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继续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把新成立的纳税人纳入“网上勾选认证的范围”。

2017年5月,济南市把新成立的纳税人纳入“网上勾选认证的范围”;

2017年8月,北京市把新成立的纳税人纳入“网上勾选认证的范围”;

....

基本确定,在全国范围内,除了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将陆续可以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网上勾选认证,而不必进行扫描认证了。

如果纳税人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勾选认证,还会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认证抵扣,你私下作废”的情况么?

显然不会,因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勾选认证系统里,发票状态为异常发票(作废、失控、红冲等)不能进行勾选操作,因此实行勾选认证的企业基本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老板,明白了吧,只要您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不是D级,完全可以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勾选认证”,这样就不会出现专用发票“我认证抵扣,你私下作废”的情况了。

如果您的办税人员不积极了解新的办税政策,不肯接受新事物,坚持扫描认证,给公司带来损失,您不处罚他,处罚谁?


系统漏洞:

      纳税人A 的财务人员继续提出问题:如果我使用网上勾选认证系统,在最初勾选时,发票处于正常状态,勾选后对方又作废了怎么办?

实际工作中确实会出现这种状况,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被勾选认证,而后该发票被进行作废处理,该发票将不会从已勾选认证的发票明细中删除,依然会显示在认证发票清单里。

类似情况还有: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显示状态正常,但开票人随后在离线状态下将发票作废而不及时上传信息,会造成纳税人可能因无法及时采集到废票信息而将已经作废的专用发票勾选认证。

以上情况,确实是网上勾选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企业办税人员应尽量在月末或者申报期内再进行勾选认证,以便能采集所有收到的发票的终极状态,保证勾选认证的发票为正常发票,减少出现“我认证抵扣,你私下作废”的风险。

作为企业的办税人员,应该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运用各种新的工具,避免出现低级错误,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政策阅读: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五条“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规定: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规定: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来源:钦光财税干货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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