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以法律法规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跨部门、跨行业协调成本高企,应对人工智能跨域风险时力不从心,导致监管时滞且局限渐显。与之相比,人工智能软法凭借其独特优势崭露头角。人工智能软法是指一系列旨在规范参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部署和运行的组织以及个人行为的非强制性规范。人工智能软法虽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但通过塑造行为规范、引导市场预期,依然可对治理客体产生间接而有效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软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风险的跨域性和全球广泛性,从而有效弥补各国国内法在跨域适用上存在的冲突与局限。因此,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中,软法举足轻重,成为与法律法规相得益彰、协同互补的治理工具。当前,全球人工智能软法治理主要通过四个层面展开:
第一,制定并颁布与人工智能技术和伦理规范相关的技术标准,作为先行规则引导人工智能技术设计、应用和部署。基于标准的人工智能治理主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推进。在国际层面,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共同创建的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 JTC 1)专门设立了人工智能分委会(SC 42),近年来致力于构建全球人工智能标准化体系。该委员会的标准化工作涵盖了人工智能技术的主要方面,包括人工智能概念和术语界定、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指南、人工智能道德和社会治理以及人工智能系统的可控性治理等,为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的负责任使用以及跨国界协调治理提供规则支撑。在国内层面,各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标准化治理工作,积极构建本国的标准规则体系。例如,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算法开发、设计及应用的技术标准,并专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制定风险管理框架,形成美国人工智能软法治理的重要依托。我国则从基础共性标准、基础支撑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行业应用标准、安全/治理标准方面明确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点方向,以标准体系为依托,加快形成引领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软法治理机制。
第二,由各国监管机构发布人工智能合规指南,为企业合规实践提供明确指引。通过提供详细解释和操作性建议,合规指南有效弥补了硬法在技术细节和实施方法上的不足。例如,欧盟《人工智能法》颁布后,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以及多个成员国数据保护机构迅速发布配套指导文件,凸显了软法在增强监管一致性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些指导文件通过详细解释《人工智能法》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关系、《人工智能法》与个人基本权利保护的关系,以及如何落实《人工智能法》核心合规义务等内容,为科技企业提供全面具体的合规指导。再如,新加坡于2019年发布了《人工智能治理
框架范本》,并在2020年推出更新版本,确立了早期人工智能治理的基础框架。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与人工智能验证基金会深入研究了主要司法辖区、国际组织和学术界的先进治理经验,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模范治理框架:培育可信赖的生态系统》,为企业开发和部署可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提供了系统指引。通过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的落地方案,这些指南性文件有效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在弥补硬法不足、促进监管沟通、增强法律实施效果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第三,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人工智能供应链管理、增加专利许可协议的伦理条款以及成立行业自治组织等多元化方式,发挥技术社群和科技企业的协同治理效能。目前,大多数头部科技企业已着手创建专门的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入手,在人工智能研发与部署前对潜在的伦理影响和风险开展前置性评估,将伦理考量嵌入技术创新全过程。商业实践中,一些科技企业为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负责任使用,将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纳入销售合同条款,要求客户遵守企业制定的人工智能使用准则。通过合同约束增强软法执行力,将伦理要求转化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义务,有效扩大了软法的影响范围。技术社群在人工智能软法治理中也发挥了独特作用。以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为代表的专业团体紧密联结技术开发者,开发了人工智能伦理审计和认证程序。通过构建第三方审计和认证机制,为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的伦理标准提供可量化和可验证的规范准则。例如,其构建的算法安全印章、算法标识和算法伦理认证制度,推动了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层面的实施,为软硬法的衔接提供了有益探索。
第四,通过人工智能伦理与法律的协同治理,实现软法与硬法有机结合,进而对人工智能开展系统性治理。伦理与法律的协同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首先,伦理规范作为价值引领,为法律规制提供基础性指引和原则性框架。伦理规范蕴含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共识,往往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要求。例如,欧盟《人工智能法》的核心规范内容系基于欧盟人工智能高级专家组提出的伦理准则而展开,体现出从伦理原则向制度规范的转化进路。此种“伦理先行”模式确保了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价值基础与社会伦理取向的内在统一。其次,伦理规范凭借其灵活性,有效弥补了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局限。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下,伦理规范能够及时回应新型治理需求,
发挥柔性规制作用。典型例证如德国联邦交通和数字化基础设施部下属的道德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的《自动化和网联车辆交通伦理准则》。该准则在自动驾驶立法体系尚不完备之际,就核心伦理困境确立了基本立场,从伦理层面厘清了自动驾驶监管与事故归责原则,为自动驾驶设计研发和路测部署提供了实质性指引。最后,法律规范通过将伦理要求转化为强制性义务,形成“软法硬化”的制度路径。在推进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各国立法机构普遍注重将既有伦理规范吸收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设计。我国《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即是典型范例。该办法通过构建伦理审查制度体系,明确了审查主体责任,设置专家复核机制,实现了人工智能基础伦理原则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使伦理风险评估与管控获得了法律保障。这种软硬兼施的协同治理模式既有助于治理体系的适应性,又保障了治理效能,为应对人工智能发展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提供了系统性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