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相关内容。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同时还介绍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相关内容,包括服务模式、两版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等。最后还回答了关于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出台背景、开放措施、落实保障以及新开放领域的风险防控等问题。
介绍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发布背景和修订情况,包括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全面取消,以及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的减少。
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包括服务提供的四种方式,以及本次发布的全国版和自贸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
通过问答的形式介绍了关于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出台背景、开放措施、如何保障落实以及如何在新开放领域做好风险防控等问题。
原 创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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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询金融研究院 外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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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
全国范围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删除了制造业领域仅剩的2条限制措施: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删除了上述2个条目,至此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这是继2021年我国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制造业限制措施率先“清零”后,2024年,制造业领域在外资准入全面放开。
本次修订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
今年3月下旬,商务部发布了2024年第1号令《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弥补了以往该领域在立法方面的空白。
一、服务贸易提供的四种方式
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被界定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模式,其中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涉及非居民向本国居民提供服务,统称为“跨境服务贸易”。
而“商业存在”,属于广义的服务贸易范畴,是基于设立外商投资机构而提供的服务贸易,也就是境外机构要在境内设立实体,并为境内的其他市场主体开展服务。因此,商业存在模式即适用前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否则就需采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1.跨境交付(也称“跨境提供”)
指从一国境内和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不需跨境实际流动。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2.境外消费
指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流动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国家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流动)。如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
3.商业存在
指外国服务提供商在另一国境内设立商业机构,并向其国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
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以自然人的身份存在提供服务。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上述第1、2种服务模式的服务提供者在当地,第3、4种服务模式的服务提供者不在当地。
本次发布的两版清单,就是正式建立起基于负面清单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主动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统一管理跨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简单地说,就是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在境内有设立实体的),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没有设立实体提供服务的,适用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今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就是我国第一个作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承诺的自贸协定。另外,在目前已经完成的中国与新加坡进一步升级自贸协定谈判中,中方也已使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来作出开放承诺。
二、2024两版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出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
本次全国版和自贸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均涉及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1个门类。
其中,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1条,自贸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68条。
本次发布的首张全国版负面清单,主要是将过去分散在各个具体领域的准入措施,以“一张单”的方式归集列出,同时明确清单之外的领域,按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实现了服务贸易管理由正面清单承诺向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变。
相比全国版,在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将此前在海南自贸港试点的开放举措扩大到所有自贸区。举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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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符合条件(在自贸区内就业)的境外个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或期货账户,取消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人员原则上需要具有中国国籍的限制,这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境外个人参与证券投资和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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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在境外个人职业资格、专业服务等方面也进一步加大开放。清单取消了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经营主体以及境外个人从事报关业务的限制,今后,境外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跨境的方式向自贸区内的主体提供报关服务,而不必在我国境内设立法人企业,提高了境外报关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自由度,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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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贸区版取消了全国版“境外个人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除另有规定外,不具有中国国籍的期货交易咨询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等境外个人的准入要求等。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2024年9月6日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说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答记者问
2024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为了解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
答: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新形势下,出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也将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提供更广阔空间,促进国际合作、互利共赢。
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两个清单的限制措施分别由93条、122条缩减至31条、27条,在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金融业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其中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已于2021年率先实现“清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听取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意见建议,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开放措施,在此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持续扩大对外开放。
问: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开放措施?
答: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删除了制造业领域仅剩的2条限制措施,一是“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二是“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本次修订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
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最紧密的领域。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充分彰显了我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鲜明态度。我国将依托自身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支持中外企业交流合作,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