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
司局
:
为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切实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从源头上提
高
上市公司质量,
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
压实
拟上市企业
及
“
关键少数
”
对
发行申请文件
特别是
经营财务等方面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
督促拟上市企业树立正确
“上市观”,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保障,促进企业
做优做强
,与投资者共享
发展
成果,严禁以
“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
要
求拟上市企业
充分配合中介机构核查和发行监管工作
,
确保
所
提供材料
真实准确完整。
一是
督促
“关键少数”
增强
诚信自律法治意识
,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并有效运行,
按规定接受
内部控制
审计
。
二是
要求拟上市企业的
财务数据准确
真实
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严审
“伪科技”、突击冲业绩等
问题
,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
须及时
依法严肃追责。
三是
研究
要求
拟上市企业
的有关股东
在招股说明书中
承诺,
上市后三年内业绩
出现大幅
下滑
的,采取延长股份锁定期等措施
。
二、压实中介机构
“
看门人
”
责任
中介机构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
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
立足专业、勤勉尽责,
保荐机构要
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
。
一是
建立对
中介机构
的
常态化滚动式现场
监管
机制
,
督导检查保荐机构、律师和
注册
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三年一周期,
原则上
实现
全覆盖,抓好责任追究和跟踪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
。
二是
持续
运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
执业质量
评价机制,
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促进
提高执业
质量
。
三是
督促
中介机构切实扛起防范财务造假的责任,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
三、
突出
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
交易所
应当
坚守板块定位
,严格执行审核标准,
对申报项目
依法
作出明确判断
。
一是
强化
对拟上市企业的客户、供应商、资金流水等方面的
审核力度
,把防范财务造假
、
欺诈发行摆在
发行
审核
更加
突出
的
位置,及时按要求报送重大违法违规线索。
二是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
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审核的,依规予以终止审核。
三
是
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
上市前突击
“
清仓式
”
分红等情形,
严防严查,并
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
四
是
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审核公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发挥质控制衡作用
。
五
是
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
配售各环节
监管,从严监管
高定价
超募
,
提升中小投资者获得感。
四、强化
证监会
派出机构
在地监管责任
更好发挥
派出机构
“
桥头堡
”
作用,充实发行监管
一线
力量,
扎实履行好
辅导监管和现场检查
职责
。
一是
辅导监管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重点
关注板块定位、产业政策和
“关键
少数
”
口碑声誉,
做好辅导环节与审核注册环节的衔接,发现疑点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二是
现场检查
要切实
发挥书面审核的补充
验证延伸
作用,
充分核验
财务真实性,
有重大疑点的
探索稽查提前介入
、
依法立案查处。
对现场检查
中的撤回企业
“
一查到底
”
,切实落实
“
申报即担责
”
。
五、
坚决履行
证监会
机关
全链条
统筹
职责
证监会机关抓好发行上市监管制度标准的制定执行,统筹调配监管力量,组织全链条各环节从严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是
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承受能力,
实施新股发行逆周期调节。
二
是
同步加大
对拟上市企业的
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力度,大幅提升现场检查比例,形成充分发现、有效查实、严肃处置的监管链条
,有力震慑财务造假
。
三
是
加大审核项目同步监督力度,常态化开展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评价,督促交易所严格把好审核准入关。
四是
继续深化与
各行业主管部门
的
对接
协作
,增进协同监管
质效
。
推动
地方政府把工作重心放在提高拟上市企业质量上
,
共同营造良好发行上市环境
。
六、
优化
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
衔接
坚守各板块功能定位,
主板
突出行业代表性
,
体现
稳定回馈投资者的能力
;
创业板更强调抗风险能力和
成长性要求,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
科创板凸显
“
硬科技
”
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
;
北交所持续
提升
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
功能
。
一是
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研究
提高
上市
财务
指标,优化板块定位规则,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二是
进一步从严审核未
盈利企业,
要求未盈利企业
充分论证持续经营能力、
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
,
就科创属性等
逐单听取
行业
相关
部门意见
。
七
、
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贯彻落实好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要求,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有效防范风险,克服脱实向虚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