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ICC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是1919年为规范国际商业活动而建立的国际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了Incoterms、UCP、《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惯例,并提供世界领先和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和ADR业务。公众号主要分享ICC争议解决北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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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迪娅 · 萨洛蒙 | CIArb年度演讲—守护人、守门人、引路人:仲裁机构的作用

ICC国际商会  · 公众号  ·  · 2024-11-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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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稿件来自国际商会仲裁院克劳迪娅·萨洛蒙(Caludia Salomon)主席在CIArb亚历山大讲座中进行的演讲原文,ICC争议解决北亚办公室进行了中文翻译。 请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演讲稿原文。


西班牙刚刚遭受了可怕的洪灾, 凶猛的气旋袭击了菲律宾和其他亚洲国家。在几周前,飓风海伦登陆佛罗里达海湾沿岸并一路向北,摧毁了北卡罗来纳州的部分地区。就在佛罗里达州居民收拾残局的时候,飓风米尔顿来袭。这些风暴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许多幸存者和房主在进行保险索赔时惊讶地发现自己并不在保险范围内。在海伦飓风袭击最严重的一些地区,只有不到百分之一的房屋购买了洪水保险。业内专家说,许多房主根本不知道他们的标准房屋保险不包括洪水保险。


很多人可能会奇怪,既然我不是气象学家,为什么我要谈论保险和2024年令人不安的天气事件而不是仲裁呢?我的答案和我给全世界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答案是一样的, 争议解决程序很像购买保险。保险是我们必须有但又希望永远都用不上的东西。


如果发生灾难,您可不想像佛罗里达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的居民一样被殃及池鱼。他们本以为自己遭受的损失会得到补偿,但很可能什么也得不到。从争议解决程序的角度来看,公司可能会认为自己有求助渠道,结果却发现没有,或者认为自己有公平公正的程序,结果却发现没有。


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被称为“午夜条款 ”或“第 11 小时条款”。很多时候,这些条款是在合同谈判结束时达成的,很多时候是在午夜过后,或多或少有点后知后觉,很少考虑到后果。根据我的经验,在双方都疲惫不堪、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提出这个问题会显得很不体面。这就像在求婚时提出婚前协议一样:“我会永远爱你!但为了以防万一,请在这里签字”。


当灾难发生时,我们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快速、公平地理赔,并向保单持有人支付应得的赔款。没有人愿意从一家不可靠的公司购买保险,却发现该公司因破产而无法支付索赔。客户服务也很重要。


争议解决也是如此。公司需要一个可以信赖的程序,这样他们才能恢复业务。不言而喻,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能力,那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机构,这是否也是真理?


在过去几十年中,全球、地区和地方层面的仲裁机构数量激增。一些机构为特定贸易或行业中出现的争议提供专门服务,另一些则为所有类型的争议提供仲裁。许多仲裁机构都由地方或国家政府资助,或与地方或国家政府有密切联系。据估计,仅在中国现在就有 200 多家仲裁机构、非洲有近 100 家。但随着此类机构数量的增加,我们不得不问,它们是否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好的服务,是否满足了当事人的期望。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确定仲裁机构在当事人委托其解决争议时应发挥什么作用。当事人委托仲裁机构解决这些争议时,仲裁机构应该扮演什么角色?难道谁都可以随便弄个豪华的办公场所、一两个听证室、通过一些规则,然后推广自己的仲裁服务吗?仲裁机构仅仅是一个管理者吗?亦或者仲裁机构应该在保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促进法治和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方面有更大的目标?


如果仲裁机构是守护人,它将保护和捍卫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并确保仲裁程序不会脱轨。


如果仲裁机构是守门人,它将控制准入权并决定谁可以参与程序。


如果它是引路人,它将帮助人们和各方当事人找到方向。


为了将所有这一切联系起来,并确定仲裁机构应发挥的作用,我们首先要考虑解决争议的多种方式。

不幸的是,暴力和全面战争仍然是处理冲突的常用方法。值得庆幸的是,决斗已不再流行,但几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许多地方,决斗一直是法律认可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当时,人们对法院的信任度很低,作伪证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决斗成了一种流行的伸张正义的替代方式。许多人相信它能真正决定有罪或无罪。在决斗被定为非法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涉及到未偿还债务、侮辱或荣誉时,决斗仍被认为是一种比诉诸法庭更快的解决争议的方式。1804年,美国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副总统亚伦·伯尔之间最著名的决斗就是由此引发的。遗憾的是,亚历山大死了,但这场悲剧却促成了有史以来最受欢迎、最具娱乐性的百老汇演出之一的诞生。


现在有了更多和平解决争议的办法。有人有硬币吗?好吧,为了加快速度,我这里有一枚。反面!掷硬币是一种快速简便的方法,可以决定哪支球队获得球权或哪支球队将在球场的哪一端比赛。但是,谁愿意让自己 1 亿美元的天然气价格纠纷,或者 10 万美元的合同索赔偶然解决?这种随机的决策方式是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的。当涉及商业合同时——我今晚只谈商业纠纷,不谈投资者条约纠纷或消费者纠纷——通常有两种方式可以和平解决争议:第一种当然是国家法院,第二种是仲裁——由公正的第三方裁决,在庭外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简而言之,这可以称为私人司法。

我想问一下现场观众,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人回答吗?灵活性,保密性,中立性,不信任国家法院,专业知识,裁决的可执行性。我想我们已经谈到了最主要的问题。无论是各方当事人都来自同一国家的国内争议,还是各方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的国际仲裁,当事人都希望裁决者具备专业知识,希望仲裁过程中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仲裁结果。在跨境争议中,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首要原因是他们希望获得可执行的裁决。


现在,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后必须在临时仲裁或机构仲裁之间做出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 2A 条承认了机构仲裁的核心作用,将“仲裁”定义为不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任何仲裁。示范法还承认,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某个问题,这种自由包括当事人授权第三方(包括仲裁机构)作出决定的权利。临时仲裁自仲裁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印度,临时仲裁仍是常态,在中国也日益被接受。


机构仲裁是现代仲裁史的一部分,它与1923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以下简称“ICC Court”)的创立有关。 这就引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 如何定义仲裁机构及其在国际仲裁中的作用 。正如雷米·格贝尔在其出色的著作《论仲裁机构的功能》中所指出而我也赞同的,有一种方法是将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进行对比思考。在临时仲裁中,只有仲裁庭和争议各方是参与者,他们负责组织仲裁的程序。机构仲裁则多了一个参与者--机构,并承担了一系列任务。基于这一区别,克劳斯·伯杰和其他作者写道,机构仲裁有三个显著特点:根据预先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存在一个常设机构,即发布这些规则的机构;以及由该机构管理仲裁,这是一项产生于与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


然而,这一定义并没有反映一个事实,即存在着各种混合方法,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和油脂协会联合会(FOSFA)。其他变体包括联合国赔偿委员会、伊朗美国索赔法庭--它们都是在特定事件发生后成立的,并不是永久性的。这一关于机构仲裁的定义也没有反映出各机构的运作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根据某一机构的规则进行的仲裁可能与另一机构的大相径庭--仲裁机构的运作方式、由谁做出决定以及所提供的服务,都会对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仲裁的进行方式以及最重要的裁决的可执行性产生深远影响。比较不同机构的各种规则的图表并不能反映其真正的区别。


因此,现在我想谈谈仲裁机构的角色,并探讨它应该是守护人、守门人还是引路人。

让我们从守护人开始——守护人的定义是保护或捍卫某物的人。守护人可能会让人联想到漫威电影《银河护卫队》,一群星际罪犯必须团结起来拯救宇宙。虽然机构仲裁不一定能拯救世界,但 我确实认为仲裁机构是仲裁程序的守护人,机构仲裁可以保护仲裁过程不至于脱轨 。临时仲裁依赖于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的合作,以及有运作良好的法律体系作为后盾。例如,在临时仲裁中,被申请人很容易通过拒绝指定仲裁员来拖延仲裁程序。这意味着在仲裁程序一开始,就没有仲裁机构或可用的规则来处理这种情况。即使被申请人合作或配合,双方也可能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真正分歧:如果仲裁庭已经存在,则需要仲裁庭做出决定,或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在仲裁庭成立之前,则意味着寻求国内法院的裁决。诉诸国内法院的法庭及对每项程序性协议做出裁决显然费时费力。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仲裁机构的规则提供了一个更有效的程序安全网。现在,机构仲裁的所有优点都可以通过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制定适当的合同条款来实现。但临时仲裁很少会像机构仲裁那样提供详细的程序规则。这可能是因为这样做不切实际、过于繁琐且成本高昂。但是即使是详细的临时仲裁协议,其措辞也可能显得模棱两可,更有甚者,会出现与机构规则不一致的情况。




ICC 的仲裁规则于 1923 年首次颁布,随后在过去 100 多年中不断修订。 每次修订ICC都会以该机构在成千上万起案件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力求使规则更加清晰明了。


因此,守护人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我们。但仲裁过程中的哪些因素需要保护?首先,如果对仲裁中应包含哪些争议不明确,或者对仲裁程序本身不明确,当事人可能会在仲裁开始前就在法庭上耗费数年时间进行抗争。如果一方没有指定仲裁员,或者双方无法就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而开庭日期又临近,那么仅这一过程就可能耗时一年以上--我们在印度就看到过这种情况。更重要的是,仲裁机构还能解决当事人未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纳入关键信息的情况、所有这些决定都会对仲裁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在某些地方没有规则,没有约定的机制来处理这些情况,或者双方根本没有达成一致。如果有一个好的仲裁机构,这些问题可以在几天内解决;如果没有保护程序完整性的守护人,这些问题需要数年时间解决。


作为仲裁程序的守护人,若当事人没有提名仲裁员时,仲裁机构的关键作用之一便是指定仲裁员。另一项职能是通过任命回避和罢免程序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我想问大家:在考虑独立性和公正性之外,仲裁机构应采取怎样的干预措施?机构是否应考虑任何其他因素?在ICC仲裁院,75%的仲裁员由当事人提名,或由仲裁员在挑选仲裁庭主席时提名。


在确认过程中,仲裁员需要告知他们是否有时间。那么,请举手示意:你们中是否有人同意,ICC仲裁院或任何机构应拒绝确认由一方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而被提名的人似乎有 50 多个案件,且未来两年的日程表排得满满的?有人认为ICC仲裁院应该拒绝当事人的选择吗?我在这里看到了几只手。非常有趣。如果仲裁员不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名,而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名,作为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呢?机构是否应该拒绝任命?我们会有一些看法。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是否应该推翻当事人的选择?我们确实有一些观点认为应该这样做,或应该如此。但当我们问到这个问题时,其中一家最大能源公司的诉讼负责人告诉我:绝对不应该。事实上,他们可能会故意提名一位非常忙碌的仲裁员。他们不会同意仲裁机构以这种方式凌驾于他们的选择之上。让我再问你一个问题。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ICC仲裁院已经处理了 29,000 多起仲裁案件。如果我们与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的关系并不融洽,怎么办?过去的裁决不够充分,而且很迟才作出,怎么办?您是否同意仲裁机构可以推翻当事人的选择?很有意思。从内部律师的角度来看,绝对不能。根据我从他们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在许多国家,当事人做出的选择受到那些表达观点的人的重视。他们不希望仲裁机构推翻这一决定,即使我们实际上更了解应该怎么做。因此,从他们的角度来看,守护人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这一点可能与在座主要担任仲裁员的各位观点大相径庭。


仲裁协议本身是否不合理?例如,如果仲裁协议赋予一方当事人提名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有此权利?或者仲裁协议要求有实际利益冲突的多个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员的情形?2021 年新增的ICC规则第12.9 条规定,当协议中的仲裁庭组成方式可能会对仲裁庭的有效性构成风险时,ICC仲裁院可以指定仲裁庭的每一位成员。该条款与法国最高法院在Siemens诉 Dutco一案中做出的著名裁决相一致,为当事人的平等权利提供了额外保障。其目的在于避免不平等待遇或不公平的风险,这反过来又会影响裁决的有效性。在几年前通过该条款时,人们预计仲裁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行使新的第12.9条规定的权力。我可以告诉你们,情况确实如此。


许多反对者拒绝接受仲裁机构作为守护人的角色,并认为此类问题最好在执行阶段解决。我不敢苟同。现在,仲裁机构还必须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临时仲裁中,希望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向法院或指定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问题做出裁决。或者,提出异议的一方可以继续进行整个仲裁过程,并在稍后试图以此为由撤销裁决。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问的问题是,该机构在考虑对仲裁员的异议时适用什么标准。做出这些决定的理由是否透明?从根本上说,谁是仲裁程序的守护人?随着由政府资助和控制的仲裁机构的激增,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我们看到一些政府甚至要求由他们资助和控制的当地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就像是狐狸在看守鸡舍。


在ICC,异议由特别委员会决定,即由更多的仲裁院委员组成的小组,而不是三人委员会。在特别委员会中,我们不仅收到来自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的议程--而我们秘书处也有来自伦敦的普通法的法律顾问,他们会提供一份仲裁院先前相关决定的摘要,一名仲裁院委员还会准备一份书面和口头报告。仲裁院委员将从不同的法律和文化角度对可受理性和质疑的是非曲直进行全面审查和讨论,他们将各自不同的法律和文化视角带入仲裁院。如果有需要,还可在委员会决定前,提供做出决定的理由。


其他仲裁机构如何对异议做出裁决,视其结构和方式而定。对于那些设有委员会或所谓仲裁院的机构,它们对案件管理具有监督作用,可以做出决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只有秘书长一人做出决定,而海牙常设仲裁院(PCA),即所谓的国际局或其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作出决定。根据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的规则,一个新的国际行政复议顾问负责对 ICDR 管理的案件做出某些决定,其中包括质疑。据其网站介绍,理事会由一群现任和前任的美国仲裁协会(AAA)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高级行政人员组成,据介绍,他们将“丰富的 ADR 和案件管理经验带入决策过程”。不过,ICDR 并未指明谁是该委员会的成员。根据其他仲裁机构(包括总部离这里不远的一个机构)的规则,和我同一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 (我作为首席仲裁员)在这个案件中受到质疑,我被我惊讶地发现,只有一位机构的前副主席可以对异议做出决定,而且他们是按小时收费的。



因此,披露和决定质疑标准这一更广泛的话题,并不局限于本讲座的内容。显然,各方对仲裁机构应如何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作为仲裁程序的守护人)的期望正在不断演变。一位大型国际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强烈地表达了他们的观点,认为决定接受质疑是不够的。例如,如果在仲裁过程中成功地对仲裁员提出了质疑,并且已经颁发了部分裁决,那么这就会引起对已经颁发的裁决有效性的质疑。我与之交谈的总法律顾问希望仲裁机构在一开始就采取更多措施来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他希望仲裁机构像任何精明的组织一样,制定并实施一套全面的合规计划,以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公司不仅制定政策,还需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必须明确表示他们遵守该计划,不仅要在首次实施时这样做,而且至少每年都要多次这样做。总法律顾问告诉我,他希望仲裁机构也采取同样的流程,即仲裁员不仅有持续披露的义务,而且应驱使他们频繁且明确申明他们没有需要披露的事项。因此, 随着ICC仲裁院在预期于2026年初发布新规则的过程中进行规则修订,我们肯定会认真考虑这种明确的反馈意见。

作为仲裁程序的守护人,仲裁机构也必须关注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合并的决定。问题是,谁是这一重要问题的守护人?谁决定是否将两个或多个案件合并?大多数机构规则规定,由仲裁机构决定,尽管葡萄牙工商会仲裁中心(CAC)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在这方面有不同做法,即在某些情况下由仲裁庭发挥作用。例外的是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其规定,如果当事方未就指定合并仲裁员的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我们不知道其成员身份的国际行政复审委员会任命合并仲裁员以做出决定。当合并仲裁员作出决定时,他们没有机构指导,也没有关于方法的具体背景信息。我从担任合并仲裁员的人那里听到了这一点。相反,他们被要求作出决定,并且还按小时收取费用。


现在,也许你们已经注意到我经常提到费用问题,这是因为我想打破一个无处不在的关于机构仲裁的误解。我经常听到(你们中的许多人也是如此),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临时仲裁是因为他们认为机构仲裁费用太高。确实如此,在机构仲裁中,当事人需要向机构以及仲裁员支付费用。但在 ICC仲裁中,研究表明,机构费用通常仅占仲裁总成本的不到2%,其中约85%为律师费用,14%左右为仲裁员费用。 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这是我在世界各地演讲时都会问的一个问题。如果你们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者曾经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请举手。请大家举手。你们中有多少人曾经推销过自己是“最便宜的律师”?正如我所料,你们当中没有人这样做过。那么,收费最低的律师总是最便宜的律师吗?当然不是。当我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时候,客户们经常会邀请几名竞争对手参加提案的最后一轮,他们会说,你们所有人都合格。所以,请告诉我,为什么我们要和你们合作?你们在推销自己。你们在推销自己作为值得信赖的顾问身份——而不是最便宜的律师。而你所提供的服务应该为客户创造价值。因此 ,律师建议他们的客户选择最便宜的仲裁机构是毫无意义的。 同时,因当事人不需要向机构支付费用而认为临时仲裁必然更便宜也是不对的。每个人都必须问自己的问题是:你支付这些费用得到了相应的价值回报吗?该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使当事方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其他程序中可能产生的时间和费用?在临时仲裁中,缺乏此类服务可能会导致长时间的延误和高昂的法律费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管理费远非昂贵,因为它有助于当事方避免延误和支付法律费用。在机构仲裁中,还可以在仲裁员费用和其他费用方面提供关键优势。在临时仲裁中,仲裁员的费用由当事人与仲裁员协商决定。这可能会让当事人和仲裁员感到尴尬和不公平,除非允许机构处理这些问题,否则仲裁员还必须确定管理这些费用的方法。这意味着当事人要支付仲裁费的管理费用或仲裁员额外的时间成本,以处理这些问题。在从价仲裁体系中,机构仲裁的仲裁成本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也更大。而且,在该体系中,仲裁员不会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获取更高的费用。例如,在印度,我们知道临时仲裁中的仲裁员通常按每次开庭收费,而这些开庭可能持续一小时或几小时,没有任何限制或激励措施来促使高效裁决,从而导致成本上升。


仲裁机构维护程序公正的另一种方式是监督程序。这确保案件尽可能迅速地进行,并遵循正当程序。许多机构表示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但不同机构之间的监督程度差异很大。正如雷米·盖尔贝所写,监督可能是机构对程序干预程度差异最大的领域。


现在作为这一过程的守护人,如果仲裁员未能按照应有方式行事,仲裁机构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有时当事方之所以不愿使用仲裁,其中一个原因是仲裁是终局且没有上诉权的。在临时仲裁中,仲裁机构并不发挥任何作用,而在大多数没有机构仲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即便有任何审查,也仅限于校对。我知道你们大多数人都熟悉ICC的核阅程序及其在仲裁中的独特地位和ICC仲裁的一个基本特征。无论部分裁决、最终裁决还是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都必须先提交仲裁院核阅和批准。核阅的目的是使裁决尽可能具有可执行性。我们大约有10%的案件会不予批准仲裁裁决,这让我不禁思考, 如果仲裁不是按照ICC规则进行的,那些案件会发生什么情况? 在这些案件中,败诉方唯一的补救途径就是撤销裁决。这凸显了当事人最初选择仲裁的真正原因:获得可强制执行的裁决。如果仲裁地点适用的强制性法律对仲裁程序有要求,比如对裁决的提交存在要求,会发生什么情况呢?如果需要额外的信息来证明仲裁程序的某些方面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该怎么办?大多数机构并不提供任何关于这些强制性要求的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必须了解这些要求,否则可能会危及裁决的执行。 作为仲裁程序的守护人,ICC仲裁院是唯一提供此项服务的机构。

现在,关于仲裁机构作为守护人的角色,我想谈谈腐败问题。在推翻一项价值110亿美元的针对尼日利亚仲裁裁决的漫长判决中,法官诺尔斯先生提出了一个对仲裁界重要的行动呼吁,我将引用他判决中的最后一句话:“ 此案的特殊情况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考虑在涉及的金额如此巨大且涉及国家时,对世界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仲裁程序是否需要更多的关注。



在做出这一决定之前,ICC仲裁与ADR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反腐败工作组,该工作组对国际仲裁中的腐败迹象或其他腐败迹象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仲裁庭在这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工作组的分析报告将在不久后发布,完整的报告将在明年发布。我记得其中一位工作组主席今晚也在这里。


那么仲裁机构在这方面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呢?据传闻,在某些地区,临时仲裁案件量有所增加,目的是用仲裁来洗钱。仲裁庭基于欺诈合同制作一份虚假裁决,然后“合法”地转移资金。就ICC仲裁院而言,从头到尾对案件的密切监控有助于首先遏制此类计划,并提供防止腐败、贿赂和洗钱的保护。这也是ICC仲裁院在核阅裁决时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包括合意裁决也是如此。如果出现合同价格远远高于通常市场价格或和解金额没有建立在合同价值基础之上的“红旗”信号,仲裁院将向仲裁庭提出意见,询问这些问题是否已经得到审查,如果未经审查,是否需要重新启动程序以考虑这些问题。法官乔尔斯先生的评论无疑会引起人们对于应采取何种额外措施来防止未来出现类似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讨论。

现在我想谈谈仲裁机构作为守门人的角色,我不想阐述得太详细。守门人控制着进出权限,无论是足球比赛的众多观众,还是保安决定哪些人可以进入最热门的酒吧的情形。在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法律体系中,法官通常扮演着守门人的角色,尤其在决定是否允许专家证言成为证据时。而我出生的美国,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这种守门人的职能尤为重要。自达布特案判决以来,联邦法官被赋予了守门人的角色,以防止陪审团接触到法官认为不可靠的专家意见。更具体地说,法官只能认可基于可靠方法且确实将该方法应用于足够事实或数据的专家意见。仲裁机构也是守门人,但不是在筛查证据方面,而是决定案件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的问题上。在大多数仲裁机构的规则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这一问题由仲裁庭而非机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专属管辖权原则”。然而,也有一些机构会决定管辖权异议,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拥有决定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规则就是如此。当仲裁庭决定管辖权异议时,机构可以初步决定是否存在一项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赋予仲裁庭(一经任命)审查的规则。ICC规则第6.4条就建立了一个相当低的门槛,只需初步满足仲裁院的要求,协议就可能存在,而不是确实存在。仲裁院需要初步确定是否存在仲裁协议。


如果有证据表明当事方之间可能存在ICC仲裁协议,仲裁院将允许仲裁继续进行。然而,仅凭与第6.4条所列标准有关的主张是不够的。仲裁院通常需要一些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其他机构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有些规则,如LCIA和ICDR,对此保持沉默,但我们理解,如果一方在与另一方的合同纠纷中未包含任何仲裁条款,或明确规定按照其他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它们将拒绝受理该案件。仲裁机构有权就管辖权作出初步裁决的部分原因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否则将不得不任命一个仲裁庭来决定其缺乏管辖权。尽管此类初步裁决可能很少见,但就管辖权作出否定初步裁决会产生重大后果。如果当事人面对某个机构拒绝受理案件的情况,别无选择只能在其他平台提起申请,而这些平台可能接受或拒绝受理该案件,那么当事人可能就无法寻求任何救济途径了。德莱恩和施瓦茨指出,如果ICC仲裁院错误地拒绝启动仲裁程序,而当事方又无法信赖向其他法院寻求救济,那么一方可能因此丧失其唯一切实可行的获得有效救济的机会。 如果ICC仲裁院错误地拒绝启动仲裁程序,而当事方又无法信赖地向其他法院寻求救济,那么一方可能因此丧失其唯一切实可行的获得有效救济的机会。


这让我开始思考仲裁机构是否应该承担更大的“守门”职能。如果合同包含一项仲裁协议要求进行机构仲裁,但一方当事人主张该合同是伪造的,会发生什么呢?


如果合同的其他方面也发出了警告信号,比如付款金额与合同中规定的服务价值不符,机构是允许此案提交给仲裁庭,还是决定此案是否被用于欺诈?但是,要决定是否存在欺诈或伪造行为,机构将直接转向关注案件的实质性内容,我认为这超出了该机构作为案件管理者的职责范围。ICC的规则规定,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而是通过管理仲裁庭的争议解决程序来实现这一目的。但是随着人工智能和深度伪造技术的发展,仲裁机构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并扩大其守门人的角色。然而, 机构也必须坚定地承诺不越过界限,进入本应由仲裁庭决定的决策过程。


最后,我想谈谈引路人的作用,我会简要说明。一位引路人会为你指明方向,但你要去向何处?如果仲裁机构的唯一目的是管理程序,那么一本指南就足够了。的确,它们应该是这样的。例如,在疫情爆发初期,ICC仲裁院就发布了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减轻COVID-19的影响。ICC委员会也发布了许多指南,最近的一份是关于残疾人包容的,另一份是关于有效冲突管理和促进冲突解决的。但是,仲裁机构是一个服务提供者,重点在于服务。如果一个仲裁机构要真正发挥价值,其案件管理团队就需要对当事人、他们的律师和仲裁员开放、专业并且有回应性。这也包括后勤支持。但我认为, 仲裁机构应该有更崇高的目标。 正如理查德·苏斯金德提醒的一样,在当事方发生纠纷时,他们想要的不仅仅是仲裁。他们想要解决纠纷。因此,我们不应该只考虑仲裁机构,而应该把焦点放在纠纷解决机构上。在这种情况下,该机构是否应该为当事方提供关于最适合解决他们具体纠纷的解决程序或程序指导?这将使当事方能够在最合适的时间获得最合适的工具。这是未来的事情。


因此,这又把我们带回到我开始的地方。在当事方选择仲裁时,他们是否会发现自己没有预想的保护,就像那些在飓风中被卷入世界风暴却没有保险的房主一样? 或者他们会有一个符合他们需求和期望的争议解决程序,提供高效、以客户为中心的程序和可执行的裁决结果? 在本讲座开始时,我问过仲裁机构是守护人、守门人还是引路人的问题。 今晚我要告诉你的是,仲裁机构必须扮演守护人、守门人和引路人的角色。 非常感谢。



演讲稿原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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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及排版 | 方圣玉 邓泽炎

审核及校对 | 张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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