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曝光信息进行屏蔽。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对老赖实行更加严格管理方式,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王海增(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305236XX7
家庭住址:滑县老店镇西老店村
被执行人:范雪丽(女)
身份证号:410526198512156XX1
家庭住址:滑县老店镇西老店村
张国栋诉王海增、范雪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滑上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海增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栋油漆款15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6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范雪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王海增、范雪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张国栋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增、范雪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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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毛晶利(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209065XX1
家庭住址:滑县城关镇商贸路金鑫小区
被执行人:毛卫云(女)
身份证号:410526198208195XX5
家庭住址:滑县城关镇商贸路金鑫小区
张淑民诉毛晶利、毛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毛晶利、毛卫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淑民借款18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毛晶利、毛卫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张淑民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毛晶利、毛卫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李黎(女)
身份证号:410526198505240XX0
家庭住址:滑县文明路与振兴路交叉口滑县双星宾馆
刘晓光诉李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豫0526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晓光货款20 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李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刘晓光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闫枫(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903280XX0
家庭住址:滑县城关镇大西关村
宋立超、宋立铭诉闫枫、张利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闫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立超、宋立铭借款人民币18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照月利息2%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已付的35 000元利息在执行时予以扣除;被告张利臣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因闫枫、张利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宋立超、宋立铭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闫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付民为(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611200XX9
家庭住址:滑县城关镇西林头村
柴建抗诉付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付民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柴建抗借款人民币2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付民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柴建抗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民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李自怀 (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001255XX9
家庭住址:滑县高平镇李堤村
被执行人:杨旭美(女)
身份证号:410526197101295XXX
家庭住址:滑县高平镇李堤村
张基宗诉李自怀、杨旭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自怀、杨旭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基宗人民币250 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李自怀、杨旭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张基宗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自怀、杨旭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王军正(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712245XX3
家庭住址:滑县高平镇苗东村
冯豪阳诉王军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滑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军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冯豪阳医疗费10 000元,护理费1 606.62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1 906.62元;被告王军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冯豪阳医疗费5 763.05元,后续治疗费6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38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13 313.05元。判决生效后因王军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冯豪阳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以上10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或者了解其财产、收入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
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8165688
投稿:[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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