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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勇评 | 市场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真电改开始的标志

博慎能源智库  · 公众号  ·  · 2018-04-23 12:0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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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皓勇

华南理工大学

电力经济与电力市场研究所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下称“9号文”)印发已满三年,电力市场改革进入深水区,各方面的进展喜人,但质疑之声也不绝于耳,社会公众对顺利完成改革的信心并不充分,甚至发出“红旗到底能打多久”的疑问。

“9号文”明确指出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即: 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9号文”抓住了当前我国电力体制问题的要害,提出了务实的符合国情的改革方案和路径,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经济学理论”(实为教条)的误导、对国外电力模式的迷信及其他一些难以说清的原因,却时常有所偏离。“9号文”精神没有得到坚定地贯彻和执行,并导致了一些本不应该出现的后果。


任何市场的主角都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否依法得到保障也是市场改革能否成功的先决条件。市场主体权利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的权利,“9号文”中有多处相关表述。


第二部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中有(基本原则部分):


坚持市场化改革。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 有效竞争 ,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着力构建主体多元、 竞争有序 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第三部分“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中有(第2、5、6、7、17条):


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有序探索对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 自主选择权 ,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直接洽谈合同,实现多方直接交易,短期和即时交易通过调度和交易机构实现,为工商业企业等各类用户提供更加经济、优质的电力保障。


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构建体现市场主体意愿、长期稳定的双边市场模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直接交易双方通过 自主协商 决定交易事项,依法依规签订电网企业参与的三方合同。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建立并完善实现合同调整及偏差电量处理的交易平衡机制。


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 自愿选择 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服务服务权利与义务,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

第三部分第19条规定:


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售电主体、用户、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各种电力生产方式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电力基金、政策交叉补贴、普遍服务、社会责任等义务。

在当代经济学学派中,有个影响深远的奥地利经济学派,源自19世纪末的奥地利,延续至20世纪的美国等地,代表人物包括了卡尔·门格尔、弗里德里希·冯·维塞尔、欧根·冯·庞巴维克、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穆瑞·牛顿·罗斯巴德和汉斯-赫尔曼·霍普等人。因其创始人门格尔和继承者维塞尔、庞巴维克都是奥地利人(都是维也纳大学教授)而得名。

自发市场秩序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

“自发市场秩序”(Spontaneous Market Order)是该学派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的经济理论的核心,而市场秩序理论则是哈耶克“自生自发”社会理论的重心所在。关注哈耶克的市场秩序理论,不得不关注哈耶克对于自由、竞争与法治的论述:

自由——市场秩序的首要原则

自由是哈耶克全部思想的哲学基础。哈耶克认为:


第一,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经济扩展秩序。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秩序是自然进化的结果,是经过长期的选择和试错之后进化出来的经济秩序。


第二,在哈耶克看来,经济自由意味着自发秩序的概念在经济领域的应用,经济自由的意思就是行为的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前提和基础。


竞争——作为发现的过程

竞争是哈耶克整个社会学与自由、一般性规则(通用规则)并行的三大支柱之一。竞争更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概念,竞争对于资源配置的正向作用也是提倡市场经济的主要理由。


法治——市场秩序的保障

没有不负责任的自由,自由和责任是不能彼此分离的。责任是对自由的校正,一个为自由提供最大空间的自由社会的存在和维系。在哈耶克看来,责任不仅是一个道德概念,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概念。


哈耶克的经济理论虽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情况,但对电力市场改革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特别是理解何为真正的电力市场)。经过3年的改革历程,各方都逐渐认识到,电力市场建设比想象的要难,但到底难在什么地方?部分人认为难度在于形成体现时间和位置特性的电能量商品价格,并以此作为建立电力现货市场的主要依据。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其实一点都不难。大凡学过本科《电力系统分析》课程的读者都知道,电力系统经济调度有个经典的等耗量微增率(即每增加单位功率时燃料耗量的变化)准则,是根据高等数学中约束极值问题(即拉格朗日乘子法)推导而得。在不考虑网络损耗的情况下,按耗量微增率相等的原则来分配多台发电机组的功率时,可使系统总的燃料消耗最小。只要把各个时段的系统耗量微增率(或称系统λ)乘以单位耗量的燃料价格,以此作为结算价格,甚至都不需要市场机制,就能得到随负荷波动的时序电价。虽然国外电力现货市场考虑技术约束十分复杂,但却并未脱离这个基本原理,只不过把机组耗量曲线变成自由申报的报价曲线。如果要同时反映电价随时间和位置的不同,也只需采用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ecurity Constrained Economic Dispatch,SCED)模型计算而得,一个电力系统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就可完成建模、编程及计算分析工作。


笔者认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设计的最大难度在于——如何在保障自发市场秩序的情况下获得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从博弈论的观点,电力市场交易属于参与主体较少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电力市场的交易规则实际上是一组类似于扑克牌规则的博弈规则,市场主体将在这组规则下寻求对自己有利的策略,进而通过相互作用形成市场整体的交易结果。“自发市场秩序”体现在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的权力,由于市场主体行为策略复杂,在自发市场秩序下形成正确反映市场供需关系、生产成本和用电效益的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是一件高难度的任务,在法律法规、信用制度、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而在限制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权利的情况下(例如严控竞争规模),实现价格稳定是一件相当容易的事,极端情况下是政府直接降价(或基于煤电联动的直接降价)。


从以上分析我们能得到几点启示:


一、“9号文”作为党中央、国务院的行业经济体制改革重大决策,还原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权利是重点内容之一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下称“5号文”)启动了第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虽然完成了厂网分开,但原定的竞价上网市场改革方案却没有顺利实施,改革成了半拉子工程。对于发电厂来说,电网是唯一买家;而对于用户来说,电网是唯一卖家。电网在电能商品的中间流通环节形成垄断,切断了供需之间的直接联系,靠吃购销差价获取利润,管住了两头,放过了中央,带来诸如输配电价不透明、过度投资等许多问题。因此“9号文”按“管住中央,放开两头”的思路,打破电网垄断,让供方(发电厂)和需方(大用户和售电公司)直接见面,自由竞争,自主选择,而电网变成电能的“高速公路”,收取过路费(输配电价)。可以看出,“9号文”的电改方案是自“5号文”发布以来第一轮电改结果的自然延伸,符合中国国情。而从“9号文”的上述多段表述也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权(特别是用电和售电主体的自主选择)的高度重视。实际上“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是以“还原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权”为前提的。如果不能确保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的权利,技术上再复杂的市场设计都不是真正的市场。


电力市场中的商品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能量形态存在的,电能商品的流通并非电荷的转移,而是电磁波的传播;各发电厂生产的电能一旦上网,在物理上就被同质化,无法再区分开来(电网的作用类似水池)。因此电力市场中竞争和选择的其实是发电权和用电权,如果某个用户和某个电厂达成一笔电量交易,则该电厂有权向电网注入这笔电量,而该用户有权从电网使用等量的电量(不考虑损耗),而用户在物理上使用的是谁家的电是不可能知道的。而电力市场的核心问题也是发、用电权的竞争与分配和电费如何结算(市场福利如何分配)的问题。


二、电力市场主体才是改革真正的主角,但合法权利要靠自己去争取,电力体制改革应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


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顶层设计框架下,电力市场改革的主角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专家,而是众多市场主体。作为直接利益相关方,市场主体对于交易规则应有最终话语权(在市场设计过程中可聘请专家协助)。在任何正常的市场中,市场主体(特别是用户)的自我定位都是清楚的。但由于长期的体制束缚及电力行业的复杂性,电力用户的市场主体意识尚未充分觉醒,不了解自己还有用电选择权。而“9号文”则为电力用户的选择权的实现指明了方向。


“9号文”发布后3年多来的改革实践中有不少问题,但电力用户收获了改革红利,市场主体意识得到启蒙,使他们逐渐意识到了自己的自主选择权。任何改革都将触动既得利益,而部分参与改革的政府官员和专家考虑的只不过是“升改革官”,“发改革财”(不排除少数愿意真正为用户争取和捍卫合法权利的官员和专家),因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利主要还靠自己去争取和维系。


我国作为一个行政主导型的社会,政府执行力强,但政府部门长期以来的工作方式和习惯思路也形成思维定势,常常用“发红头文件”的行政手段来推进需要去行政化的电力市场改革,这是一个巨大的悖论,另外不同部门为改革主导权明争暗斗、互为掣肘,因此主导改革的政府部门本身也有自我改革的必要。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3月5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关键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应作为与电力体制改革相关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指南。


三、电力市场改革属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并非尖端科技,不存在“权威专家”,电力体制改革应与学术体制改革相结合


与别的商品市场不同,电能商品的生产、传输和消费必须通过电力系统(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备及相应的辅助系统组成的物理网络)来进行。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及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电力市场体制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电力工程技术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因此电力市场改革本质上是电力行业生产关系的调整,绝非什么尖端科技,主要也不是学术问题。抛开复杂技术的表象,电力市场改革应被理解为“复杂技术约束条件下的经济体制改革”。只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及政治经济学的指导下,通过深入实践,才能深刻认识我国电力市场体制与电力工程技术发展的基本矛盾,设计符合当前我国电力行业生产力发展实际水平的市场机制,解决电力行业现有生产关系与新背景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电力市场体制无疑将对电力系统规划、运行与控制的各个方面都产生重大影响,带来许多新的研究课题。但由于电力市场体制属于一种外部环境,其影响遍及电力系统的各个层面,不存在通晓一切的“电力市场权威专家”。靠搬弄个别经济学名词/理论或市场模式来伪装“电力市场专家”,更属不负责任的沽名钓誉行为。现有的电力市场核心理论也是具备电力系统专业本科基础的人可以完全学懂的。实际上,真正的学术研究都是努力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而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大多属于骗术。


近期中美贸易战,美国商务部的一纸禁令,不仅使中兴通讯可能陷入“休克状态”,也给了全国人民一剂醒脑药,认识到我国芯片制造的巨大差距。

有人重新翻出上海交大“长江学者”陈进一手导演的“汉芯”事件。2003年2月26日,陈进团队的研究成果“汉芯1号”正式发布。由多名院士组成的鉴定专家组一致认可:“汉芯1号”及其相关设计和应用开发平台,属于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是中国芯片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此后上海市科委授予陈进上海市科技创业领军人物称号,上海交大将其特聘为长江学者。同时,陈进本人还身兼数职,并获得国家巨额经费支持。而事后发现,所谓“汉芯一号”,实际上是陈进购买的摩托罗拉芯片,找农民工拿砂纸把芯片表面的MOTO字样打磨掉后,然后再印上“汉芯一号”的字样和LOGO。时间过去十多年,我国的学术腐败/学术不端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治理,反而愈演愈烈。不少类似陈进的人,以权术为“学术”,以“学术”为骗术,上串下跳,八面玲珑,权学交易,利益输送,种种劣迹,不一而足。


图片源自新浪教育网


电力市场化改革牵涉到巨大利益的重新分配,及与之伴随的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激烈博弈,有政府官员、国有(民营)企业、国外公司(社会组织)、高校、研究院所的广泛参与。同时电力市场的学术研究涉及电力系统、运筹学、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许多理论问题众说纷纭,也是学术腐败/学术不端高发领域之一,容易形成“改革利益集团”,笔者此前已专门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2018年3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要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坚持自律和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科研氛围。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学术/科技体制改革揭开了序幕,电力体制改革应与学术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四、应以十九大精神统领电力体制改革,为保证“9号文”顺利实施,呼吁国家监察委员会介入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向大会作报告时指出:

报告节选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三)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四)坚持新发展理念。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应以十九大精神统领电力体制改革。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9号文”这个党和国家对现阶段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顶层设计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坚持发电侧和用电侧(售电侧)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其自由竞争和自主选择的合法权利,赋予其对于市场规则制定和修订的最终决定权。电力体制改革正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表现,应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电力市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坚持问题导向,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力体制改革道路。坚持新发展理念,既要巩固和发展作为电力行业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也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配售电侧的投资和运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市场主体才是改革的真正主角,市场主体权利意识的启蒙与觉醒才是真电改开始的标志。市场主体(特别是电力用户)作为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应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学习和拥护党的群众路线,坚定对党中央改革路线方针的信心,坚决捍卫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大胆地进行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勇敢地投身改革实践。


此外,电改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都属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为确保“9号文”精神能够顺利落地,也呼吁国家监察委员会及时介入电力体制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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