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是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能源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有形之手”的有为善为,以高质量监管保障法律制度、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市场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在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能源法对监管职责、重点和方式作出规定,推动构建统一高效、规范有序的能源监管制度体系。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
能源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负责能源开发、利用、市场运行等方面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的能源监管,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监管体系。
二是突出监管重点。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是能源监管的重要职责,能源法在加强能源开发利用、健全能源储备体系、落实能源保供责任、安全生产等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压实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能源服务和保供等责任。电网、油气管网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是能源监管的重点。能源法规定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业务的监管和调控,强化对自然垄断企业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规划任务、履行国家安全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市场交易等方面监管。能源法还重点要求加强管网公平开放监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公平接入。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
协同监管是整合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的现实需要,能源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同,明确跨部门协同监管的法定义务,切实增强监管合力。能源法明确要求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等级评价,督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履行保供稳价义务。
下一步,我们将以能源法确立的能源监管基本制度为基础,加快能源监管法规制度制修订,进一步完善能源监管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着力提升监管质量效能;聚焦能源市场、自然垄断环节等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全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着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