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投入不足,服务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
根据卫生部2010年印发的《诊所基本标准》规定,医务室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和输液观察室等场所,可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标准和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养老机构要保证医务室24小时运营服务,须配备2名全科医生、2名护士或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如按月人均工资2000~3000元的标准,一年需要支出人员工资10万~15万元,对微利甚至不盈利的养老机构而言负担较重。如果要建设成康复院或护理院,养老机构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就会更大。综合能力强的三级医院主要关注于盈利高的常规医疗,由于自身医疗资源紧张,加之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和养老行业的低利润等因素,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的积极性并不高。
一些社区和小型养老机构主要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合作,但由于合作方医疗设施简陋,基本上很难满足社区和养老机构对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需求。很多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虽然与附近大型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合作协议中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要求不够细致明确,而且缺乏有效监管和问责,很难确保老年人突发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2)服务收费水平偏高,服务内容单一僵化
与普通养老院相比,“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因为其更高层次、专业的医疗服务而导致收费较高,这就与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残疾老年人、患病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不符。如北京市首家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恭和苑养老院根据户型每月收费标准分别为7800元、9800元和12800元[15];合肥市滨湖医院所设的养老院如果只是提供生活照护,每个月的收费在3500~4000元,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正常的住院费用结算。各地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收费一般是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的2~3倍甚至更高,大部分老年人难以负担。
此外,许多国家会对老年人的状况进行评估,从而保证服务内容的针对性和标准化。而我国目前对老年人缺乏全面评估,导致无法明确老年人是否需要医养结合服务以及服务的具体内容和需求程度,很难做到服务内容与服务需求相吻合。设有医务室的养老机构主要还是以简单生活照护为主,以提供简单治疗为辅,无法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治疗、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专业医疗保健服务。与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的养老机构和社区注重对慢性病老年人提供治疗性措施,但忽视了健康教育、健康咨询、行为干预等服务内容。大型三级医院内设的养老机构能提供相对优质的医疗服务,但往往忽视精神卫生、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等服务内容。
(3)政府多头管理,政策扶持落实难
普通养老机构归民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老龄办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归卫生部门认定和管理,医保报销由社保部门管理。由于制度原因、行业差异、行政划分和财务分割等因素,民政、卫生、老龄和社保等部门都要介入到“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虽各有职能分工,但仍存在职责交叉情况。如民政部门进行年终考核时要审核“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资质、设备等项目,这就与卫生部门的职责存在交叉,导致管理部门和养老机构的人力、物力资源浪费。同时,由普通养老机构转型的,有机会获得政府一次性建设财政补贴和运营补贴,但由医疗机构直接转型的却得不到任何补贴。这种“多头管理”或“多头不管”的局面使得各部门对各项扶持政策的认识、调整和落实难以做到协调一致和横向整合。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各地政府在土地、税收、排污、水电气暖、有线收视、医疗、通信和培训等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但优惠政策基本上难以落实到位。此外,能否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发展影响较大,但普通养老机构转型后难以获得医保定点资质。同时,由于监管体系的缺乏以及利益驱动,部分已过治疗期的老年人借机将常规的养老服务费用转移到医保,损害了医保制度的公平性。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进一步促使普通养老机构转型后难以获得医保定点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