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华水务“)通过
公告披露自身债务逾期事件在信用债券市场上引起了较大的关注,
大家关注的焦点在于春华水务是否属于城投公司以及后续是否会引发存续债券的违约
。债券民工本文从城投公司的定义开始,探讨春华水务的城投属性问题。
一、城投公司的定义
从实践来看,城投公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说法,目前
在监管文件中提到城投公司概念的,只有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一系列文件
:《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和《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城投公司的官方说法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包括国务院最近就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称其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
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义,
国务院、财政部和银监会
分别政策文件里做了明确界定:
1、国务院关于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的定义
国务院于2010年6月10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
),是
最早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的监管文件
。根据该文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
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
,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
,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财政部关于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的定义
财政部与2010年7月30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
(财预[2010]412号)规定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
截至2010年6月30日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
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
等资产设立,
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
,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
建设开发公司
、投资开发公司等。
3、银监会关于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的定义
银监会于2010年12月16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
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
设立,
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
,并拥有
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这个定义和财政部的界定基本一致。
综合国务院、财政部和银监会的上述监管法规,城投公司公司应该具备以下
四大
特征
:
(1)
出资人
为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和单位;
(2)
注资
方式
是
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
;
(3)
主要职能
是
承担
政府
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
;
(4)公司发展得到了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和资产注入等多方面的
政府支持
。
二、春华水务性质界定
本文的分析是根据春华水务目前存续的最新的《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书”)相关数据。
1、春华水务的出资人
春华水务的出资人原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下属的水资源管理局,后变更为呼和浩特市国资委,
出资人为
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和单位
。
2、春华水务的注资方式
根据募书披露的发行人历史沿革,春华水务的注资方式包括水资源管理局出资、注入已有和自建的城市水务资产和注入呼市自来水公司,
属于通过
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
。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募书披露的内容,春华水务目前
以水务为主,包含自来水、水业工程和污水处理等板块,兼有部分房地产业务
。从公司的主营业务来看,春华水务是很典型的公用事业运营主体,在当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