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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调整,今后在德州买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德州政府网  · 公众号  · 山东  · 2017-05-24 17:50

正文






重磅好消息

5月22日起市民买房

可以组合使用

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啦

快来看看还有哪些变化吧


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最高限额

组合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7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组合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

申请组合贷款条件

    1.所购房产为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合规商品住宅,新建住宅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

    2.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3.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4.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5.符合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组合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组合贷款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收入之和的50%,收入参照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银行代发工资账单等材料综合认定。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并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和委托还款协议,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划转应还贷款本息。

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偿还。据悉,本办法自5月22日起试行。




公积金贷款5项审核要件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要件、降低担保费用的通知》,对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所应提供的要件进行了调整,对贷款人应承担的担保费用最高收费由过去的6000元降低到不超过3000元。

    1.取消收入证明。以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依据确定月工资收入。配偶已经退休,以其退休金为收入;配偶没有退休又没有缴存公积金,其工资收入视为零。缴存职工不认可以缴存基数为依据确定工资收入的,可以提供半年以内的工资流水确定其工资收入。

    2.取消德州市行政区域以外房产证明。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只开具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明及不动产证明。

    3.压缩合并贷款审批资料。取消须由借款人填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个人贷款审批表》等资料,统一使用业务软件系统提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4.取消部分购房合同复印件。所购住房为已在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备案的期房,申请贷款时,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办理抵押手续,以在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到的《购买预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所需信息》代替购房合同复印件进行审核。

    5.降低担保费用。采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进行贷款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不得另行收取工本费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