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江西药监局、江西卫健委、江西市场监管局公开征求《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据悉,为规范江西省医药代表备案和学术推广活动等从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深化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纠治不正之风,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设立医药代表的,应当建立医药代表管理制度,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
加强医药代表聘用、备案和学术推广活动等管理
。
学术推广活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登记建档。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建立本医疗机构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对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进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医药代表在学术推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二)违规参与统计或委托销售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三)对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
(五)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对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及时纠正;
对拒不纠正的医药代表应当暂停授权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并进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确认授权;情节严重的,应当解聘,并删除相关医药代表备案信息。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沟通;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医药代表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直接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以及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第十七条情形及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对发现存在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信息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