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宣判后,当事各方反应不一。有小区业主表示,事发当天风力较大,是大风导致水泥板脱落,“这是天灾”。还有业主认为,五一东村13栋楼原是天心公司的单位房,应由天心公司承担责任。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许中缘对“天灾”一说并不认同。他认为,“天灾”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排除的客观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那么全体业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因大风刮掉楼板的情形是由于业主疏于管理造成的。“如果勤加管理的话,就不可能造成损害发生。所以,与其说是天灾,不如说是人祸”。
本案被告之一的天心公司则认为,其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应该如何理解,意味着什么?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龙介绍,连带责任是指原告可选择要求一个被告或者部分被告或者全部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要求一个被告或者部分被告或者全部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超过自己承担份额的被告,可向其他被告追偿。
具体到本案,如果全体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则谢女士可要求天心公司赔偿全部款项,再由天心公司向其他被告追偿。如果天心公司只承担按份责任,则其只需赔偿其应承担的3361元即可。由此可见,被告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其负担并不一致。
对此,许中缘的观点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是惩罚行为人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行为,而本案中业主疏于管理的行为是一种共同的不作为。“对于楼房共有部分,业主是根据其居住面积来分担权利义务的。如果有物业公司,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物业公司的,则应由业主按照居住面积大小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