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履行哪些规范程序?怎样补偿?一提到拆迁,这些问题就涌上心头。
昨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实实在在解决百姓问题。
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以上行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草案规定,征收项目及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以上行为,不当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①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
②改变土地房屋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③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④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草案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采取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征收评估业务;违法转让受委托征收评估业务;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评估报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草案规定,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②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协议约定计算。
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不得超过规定补偿额的50%。
草案答疑
小编
调查登记过程中,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相关负责人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相关负责人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屋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相关负责人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或者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相关负责人
产权调换房屋转移登记实行并案办理,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契税。
对被征收个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货币补偿款,按照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被征收企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征收补偿款的,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土地增值税。
相关负责人
征收补偿涉及企业的设施设备,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0%~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净值补偿,其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处置。
相关负责人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产权调换房屋的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谭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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