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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多少罪恶假借“未成年”之名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9 13:31

正文

对这样一群“未成年人”,大多时候司法机关和法律是苍白无力的。


文 | 菠菜

来源 | 检察蜀黍的法律博客

(首发于法律读库微信公众号)


先说一个真实的故事。菠菜初中时因为当时成绩在班级每次都是前三名加上菠菜呆萌善良(允我自夸下),很受班上女同学欢迎,自然引起了个别同学的嫉恨。在某个放学后,菠菜被3个社会小青年堵在路上威胁了一番还被揍了几拳。


当时,我没告诉家人和老师,觉得很不好意思又丢脸,本以为事情就完结了。结果时隔不久,我特么的又被他们3个堵住了,这次,我学聪明了点,说回宿舍拿钱,然后喊了大约六七个男同学,带着板凳脚,仗着人多势众,出去就把他们抽了几个耳光,揍了一顿,原以为会继续遭遇报复,结果后来一直平安无事。


自此,我明白了一个简朴的道理,对校园欺凌,狠狠的还击,让作恶者得到惩罚,欺凌者才会收手。


为什么要先说这个故事?是因为下面两则新闻勾起了我的回忆。6月26日,北京延庆警方向社会公布,关于北京延庆初中生被逼吃粪事件的处理结果。


 

这起校园凌霸事件再次受到公众关注,但在评论中,众多网民对处理结果表示了不满。


 

事实上,这并不是公众第一次对未成年人违法违规的处理表示不满。按照公众朴素的正义观,欠债还钱,打了人自然要受惩戒,犯了错就要付出代价。但遗憾的是,根据我国现有有关法律规定,对这样一群“未成年人”,大多时候司法机关和法律是苍白无力的。


拿刑法来说,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换句话说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精神,未满14周岁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因而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因此,北京延庆警方的处理完全是依法依规,无可指责。既然警方的处理合法法规,为什么公众还是普遍感到不满?


我想,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作了恶却得不到惩罚,它伤害了人民内心深处的正义与善良。同样也是在6月26日,新东方教室奸杀案一审在北京一中院宣判,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王哲(化名)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宣判王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判决结果,受害人母亲李洁表示“作为母亲,我当然希望让他死刑,自古杀人者偿命。”但是另一方面,刑法第49条规定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样的惩戒,很难说能让公众尤其是受害者家属一方心悦诚服。“罪责不相应”,这是不少公众的第一印象。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以作恶就可以逃脱制裁?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以作恶就可以免于法律惩戒?因为是未成年,所以作恶就可以被原谅?


 

但是,受害人呢?可能一辈子都被毁了的受害人呢?受到伤害的一方呢?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呢?他们的权益,谁来保障?至少法律对他们的保障是不够的。


对这些作恶的未成年人,不少舆论和司法机关鼓吹要挽救,要感化,但再小的恶魔也是恶魔,再小的恶对受害人而言也是大恶,它不会因为施害人是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就会减小,反而因为施害人是未成年,这种天真的残忍,更让人感到可怕。


 

如果“未成年人”作恶长期得不到有效有力的惩戒,既伤害了公众对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期待,也可能会让不少未成年人模仿犯罪。     


更重要的是学校和家庭的批评教育如果真有用,那还会有这么多欺凌事件发生吗?事实上,正是因为学校、家庭教育和监管的缺位,才导致“未成年人”欺凌及犯罪层出不穷,而法律应该要做“兜底者”,要成为受害人最后的“庇所”和“屏障”。


恶行如果得不到惩罚,这将是社会的悲哀,也是法律的耻辱。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该修改了!姑息未成年人作恶,这是对善良的人的最大惩罚!



本期编辑 |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