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青年遨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州门市部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案
为吸引更多旅游消费者关注,招徕旅游业务,北京青年遨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州门市部自行设立了两个网站(域名为“www.bjqnaoyou.com”、“www.bjqnlv.com”)从事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明有“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旅”等字样及标识。
经查,北京青年遨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州门市部与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属于故意冒用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通州工商分局对其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春光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玉器案
北京春光鑫商贸有限公司在位于西城区大栅栏街6号的经营场所中从事珠宝玉石销售。西城工商分局对其销售的标称为翡翠玉手镯和翡翠玉挂件的商品进行了抽检,经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均为经过人工染色、漂白、填充等手段处理的翡翠制品,属不合格商品。西城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其作出了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5.64万元的行政处罚。
3.胡某无照经营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案
胡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在其租赁的剧场内以现场表演展示的方式从事书法作品销售的经营活动。为吸引消费者,胡某安排的主持人将书法创作人员张某某虚假宣传为国家一级书法家,并宣称其书法作品市场价格为8万元一件。
胡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胡某还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昌平工商分局对胡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4.乔某有奖销售玉石案
根据游客举报,西城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乔某经营的北京吉龙老栅栏商城检查时,发现乔某在消费者结账时告知消费者可进行免费抽奖获得玉器,然而在抽奖盒中只放置奖项为“一等奖”和“谢谢惠顾”两种奖券,并且可人为操纵消费者抽中一等奖。抽中一等奖的消费者需要支付玉器价格一折的加工费才能获得该奖品,使消费者购买其虚标高价的商品。乔某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西城工商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5.北京八运鸿缘商店不接待散客案
《北京市旅游条例》8月1日实施,东城工商分局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接待团队旅游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的规定,对安定门西大街18号一家门口贴有“不对外”的标识无名书画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处经营者陈某某开设的“北京八运鸿缘商店”,专门向胡同游旅游团体推介驻场“书画人士”作品,不接待其他社会公众。若散客想进店参观,则需在三轮车胡同游售票处购票方可进入。
北京八运鸿缘商店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东城工商分局根据《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北京鼎基商贸有限公司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案
北京鼎基商贸有限公司在举办抽奖销售活动中宣称:凡顾客在其场内消费满50元,可以店内免费领取小礼物,同时可参加抽奖活动。其中“特等奖”免费赠送价值4880元的翡翠挂件一件。大兴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未在购买者抽奖的奖池中放置“特等奖”。且未明示其所设奖的中奖概率。
北京鼎基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大兴工商分局对其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7.北京密云桃源仙谷旅游管理处商业贿赂案
密云工商分局在对北京密云桃源仙谷旅游管理处进行检查时,发现由该景区售票人员记录并保管的两个记录本中,记载了该景区向民俗户支付门票回扣的账外支出情况。经查,当地44个民俗户共为该景区提供了7909位客源,景区应获门票收入合计:26.6万元。但该景区实际计入景区会计账21.9万元,剩余4万余元作为回扣支付给了为景区介绍客源的民俗户,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密云工商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1万余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8.北京龙腾阁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北京龙腾阁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圣怡牌烤鸭”、“全聚德牌烤鸭”、“鑫韵牌老北京烤鸭”等商品的过程中,为了扩大烤鸭的销量,该公司在经营场所开展“促销活动”,并专门制作了“降价商品标价签”放在显著位置上进行宣传,促销价格比该商品标称的原价低20-30元不等。
延庆工商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开展促销活动前烤鸭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均与其宣传的“原价”不符,属于虚构原价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延庆工商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