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投行事儿哥(touhang520)
当事人:
刘敏,男,1963年9月出生,曾任苏州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副局长兼国资办主任,2015年7月起担任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刘英,女,1971年3月出生,刘敏之妹,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张永宁,男,1977年6月出生,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工作人员,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朱雪冬,男,1970年3月出生,兴业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行长,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5年4月8日,高新区管委会召开国资委工作专题会议,会议原则同意了《苏高新股份改革发展方案》。
“苏州高新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创投100%股权的资产重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5年4月8日,公开于2015年8月25日。
苏州高新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敏,2015年7月之前任苏州市高新区国资办主任,作为核心人员参与了苏州高新收购苏州创投100%股权的整个过程,系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二、刘敏、刘英内幕交易“苏州高新”情况
2015年,刘敏之妹“刘英”证券账户通过内幕交易,实际获利290,396.35元。
“刘英”证券账户主要通过电脑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两种方式,其中2015年7月之前,以电脑委托为主,下单IP地址为苏州高新区财政局使用的外网IP地址;2015年7月之后,该账户以手机委托为主,下单手机号码为刘英的手机号码139××××××66。2015年8月3日至19日,刘英与刘敏通话13次,通话时间与“刘英”证券账户交易“苏州高新”的时间高度吻合。
三、刘敏、张永宁内幕交易“苏州高新”情况
张永宁与刘敏关系密切、联系频繁,经常交流炒股操作。张永宁曾数次主动向刘敏打听苏州高新事项具体进展。2015年5月12日,刘敏开始与张永宁“合作炒股”交易“苏州高新”,交易决策由刘敏决定,张永宁按照刘敏的指令完成交易,交易盈亏由二人按约定分担。
“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由张永宁操作,张永宁接受刘敏的交易指令,按刘敏要求买入股票。
四、朱雪冬内幕交易“苏州高新”情况
1. 交易习惯明显异常
一是2015年8月18日全仓买入“苏州高新”340,600股的所有10笔委托全部集中在13:54至14:12之间,且前8笔委托的价格逐渐提高,交易决策异常果断;
二是全仓买入“苏州高新”的资金为当日13:54、13:59集中亏损卖出“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所得,合计亏损达280,497.07元。
2. 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间吻合
在“朱雪冬”证券账户全仓买入“苏州高新”前后,朱雪冬曾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敏、张永宁有过多次通话联系。2015年8月13日至20日,朱雪冬与刘敏通话7次;8月14日至21日,朱雪冬与张永宁通话6次。
刘敏提出以下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1.刘敏到苏州高新就职前没有上岗培训,在苏州市高新区国资办工作期间主要从事融资工作,也没有学习过证券法律。2.刘敏积极配合调查。请求我会对其从轻处罚。
张永宁提出以下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1.张永宁是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工作人员,刘敏当时任苏州市高新区国资办主任,两人不属于同一工作部门,只涉及融资工作,张永宁不能接触核心内幕信息。
2.张永宁不懂证券法相关规定。当时刘敏作为领导说自己忙,也不方便炒股,要求张永宁帮忙把刘敏的资金放在张永宁岳母的账户上炒股,张永宁开始并不知道刘敏要操作“苏州高新”,出于刘敏作为上级领导的要求而答应,张永宁未意识到该行为违法。
3.张永宁的工作内容是负责资金业务,单位的资金付出要先与银行联系沟通,2015年8月14日至21日期间给朱雪冬打电话是沟通单位资金付出事宜,在这期间张永宁也和银行其他人员联系过相关事宜,有单位资金出款记录为证,张永宁并未告知朱雪冬关于苏州高新股票的任何事项。张永宁非国资办人员,不掌握苏州高新内幕信息,其本人在苏州高新停牌前也只是高价位少量买入,说明其对苏州高新重组一事也不掌握,朱雪冬也不可能从张永宁处打听苏州高新股票情况。
朱雪冬提出以下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1.股票交易操作上“满仓追杀”是朱雪冬的一贯风格,并非偶然。2.朱雪冬与刘敏、张永宁通话历来频繁,并非在特定日期次数特别多。3.张永宁8月18日来电是告知朱雪冬某公司8月19日要走款2800万元,与其他无关。4.朱雪冬满仓买入“苏州高新”是因为苏州高新集团持有某银行股权,某银行即将上市这一重大利好消息。
证监会对申辩全部驳回
第一,关于刘敏的申辩意见。
1.没有学习过证券法律相关知识不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
2.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节。
第二,关于张永宁的申辩意见。
1.结合刘敏与张永宁工作生活中的密切关系、通话联络与交易行为吻合程度、“金某芳”和“杨某”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资金来源和去向、账户操作和实际控制情况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刘敏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张永宁合谋通过“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交易“苏州高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张永宁与刘敏合谋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各项构成要件已经满足,至于两人是否就职于同一单位、当事人是否熟悉证券法律知识,都不影响对违法行为客观事实的认定。
3.张永宁在其申辩意见中也承认,出于刘敏是其上级领导的压力,张永宁答应了刘敏通过自己配偶和岳母的证券账户帮其交易“苏州高新”。
4.结合朱雪冬与张永宁联络接触情况、朱雪冬交易行为异常性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足以推断朱雪冬与张永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通话的过程中传递了内幕信息,两人通话中是否还涉及单位资金付出等问题与本案无必然联系。
第三,关于朱雪冬的申辩意见。
1.朱雪冬申辩提出其交易习惯一向激进、与本案其他当事人联系也历来频繁,但其并未对此提出具体的客观证据予以证明。
2.朱雪冬2015年8月18日在与张永宁联系后,当天即亏本卖出其他股票,同时全仓买入“苏州高新”,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足以推定其与张永宁的联络接触中传递了内幕信息,至于两人在通话中是否还涉及单位资金划转等其他事项,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3.朱雪冬提出其买入“苏州高新”的理由是基于某银行即将上市这一重大利好,不足以推翻对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证监会决定:
一、没收刘敏、刘英违法所得290,396.35元,并处以871,189.05元罚款,其中刘敏承担784,070.15元,刘英承担87,118.90元。
二、没收刘敏、张永宁违法所得784,726.93元,并处以2,354,180.79元罚款,其中刘敏承担1,412,508.47元,张永宁承担941,672.32元。
三、对朱雪冬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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