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利益应予保护——某茶饮“侵害鲁迅先生肖像权”事件评析
黄璞琳
很多人都忽视了已故者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已故名人的姓名、肖像的使用不够尊重、不够规范。不少人以纪念、致敬等名义,自行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肖像,甚至是作商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民法典第990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所以,自然人去世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相应终止且不会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而继续存续。
不过,人格权虽然不能继承或者转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死者的人格权虽然已经终止,但
死者的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其唯一的儿子周海婴先生也于2011年逝世,但是鲁迅先生仍有孙辈在世,如长孙周令飞、次孙周亦斐等。所以,对于侵害鲁迅先生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的,其长孙周令飞、次孙周亦斐等在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