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甲叹息道:“没想到自己的瓜被他人偷了不说,还要赔礼道歉”。
荔浦县大塘镇大莫村莫甲,去年冬天利用自己的山岭种了二十多亩砂糖桔,为充分利用地力资源,他在果地内套种西瓜,当前西瓜丰收在望。
近日莫某发现自己地里的西瓜被别人偷摘了十多个,怀疑是本屯莫乙所为,便在村上大肆宣扬,逢人就说莫乙是“偷瓜贼”,闹得整个村沸沸扬扬,村民纷纷指责莫乙的“违法”行为。莫乙闻讯后立即找到莫甲对质,莫甲一口咬定“看清”是莫乙所为,双方各执己见,最后把理讲到了大塘司法所。
司法所负责人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得出如下结论:莫甲怀疑莫乙偷西瓜,举不出任何人证、物证,难以证明其推理,不予支持。莫乙能拿出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明,且有证人证实,因此莫甲的怀疑不能成为事实,同时莫甲因“怀疑”而“快嘴”,对莫乙在大莫屯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负责澄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司法所依法责令莫甲当面向莫乙赔礼道歉,并写声明书张贴全屯几个主要路口,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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