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元旦,与百姓最密切相关的,莫过于购汇政策的变化。
对这一变化,不少人口头禅是:这跟普通老百姓没有关系?等有一天有关系的时候,又会说第二句口头禅:你能怎么办?
事实是,6项禁令、4项最高处罚、14项细化选择件件与百姓相关。
转眼已至2017年,新年人均5万美元购汇空间再度打开。恰逢此时,国家外汇管理局适时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这个高大上的系统其实就是,老百姓购汇时填报资料的系统。
外管局公布的口径是:这既是经济金融分析的需要,也是与国际合作反洗钱的需要,当然也是为了堵住个人购汇漏洞的需要,其中就包括海外购房和投资等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的交易。
通俗地讲,本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的最大目标是:保刚需和禁投机!那么作为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的落地,新版个人购汇申请书到底有何新意?主要有如下三个特点:
1、重申购汇便利化额度:维持5万美元额度。
2、重申购汇用途:严禁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3、重申违规处罚:可取消当年及随后2年内5万美元便利换汇额度、可处以30%以内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30%~100%罚款!
去年底,外管局将缩减5万美元便利换汇额度的消息甚嚣尘上,官方一锤定音:维持购汇便利化额度。
实际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已经在去年底表示,本次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
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有不少专家提出,在人民币贬值预期已经形成,贬值压力巨大的背景下,政府应该考虑临时削减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不过,这引发了不少争议。最大的争议莫过于,此举可能引发恐慌性购汇。
CF40高级研究员张斌博士的研究结论是,本轮中国的资本流出更多来自机构而不是个人。因此,要想减弱资本流动的短期大规模冲击,更多应该从约束机构行为入手,而非限制个人购汇。但是,如果真的按照某些“专家”的误判而限制个人购汇的话,可能不仅没有真正管住资本外流的主力,反而恶化整个社会的汇率预期,可谓是得不偿失。
招商证券宏观分析师谢亚轩也认为,当前个人购汇和贬值预期的成因多样,但恐慌成分居多,且并非是导致外汇市场供求失衡的主要因素。如果贸然缩减个人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仅“疗效”甚微,还可能引发更为全面和更加严重的恐慌情绪。如此“药方”,实在是游方郎中的出品水平。
面对社会各界的争论,政府选择了走一条自信之路:人无贬基。
这两日,如果你打开任何一家银行客户端购汇,或者到银行临柜购汇,无一例外地会被要求填写一张个人购汇申请:
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的6项禁令,包括: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回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很明显,外管局重申的这6项禁令中,3、4、5项均是有的放矢。当下,借用亲友额度换汇屡见不鲜,换得的外汇多数被用于境外买房、炒股和购买保险。这无疑已经变相地实现了资本账户下的自由交易,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针对外管局新规,社会各界纷纷作出如下反应:
跨境房产中介:“生意不好做了,今后喝西北风啊!”
美股交易商:“今天才知道,我们原来一直帮人违法!”
居民:“亲戚让帮忙换汇怎么办?”
一位证券业高管则告诉记者,此前通过境外券商炒美股和港股,都是需要自己先行换汇,尽管这种行为违法,但由于从未听说有人因此被政府处罚,所以大家都睁只眼闭只眼。“如今就很难说了,不知道政府会不会抓几个典型,重新树立法律威信。”他说。
不仅如此,在具体执行购汇委托时,填报资金用途栏会弹出14个细化后选择项,每个选择项均对应着具体交易对手或者时间段。比如选择非投资类保险,就必须在下一栏填写保险机构名称;选择货物贸易,必须在下一栏填写交易对手名称。
申请书填报说明中要求,个人应根据实际用途勾选购汇用途项目,一次购汇存在多种用途的,应按金额从大原则填报。个人实际用途不在八项购汇用途项目之内的,应勾选其他项,并详细说明交易对方名称,具体购汇项目、交易所需金额/币种等事项。用汇时和申请书用途不一致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请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法规的一次重申,包括新版个人购汇申请书中对于今后违规购汇行为的处罚。
申请书第二条明确表示,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个人列入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比如张三在2017年5月被列入“关注名单”,张三在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不享有每年5万元的个人便利化额度。
对于违反规定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外汇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予以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先看看这几条处罚极为严重的法条: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仅举几个例子吧,欺骗外管局逃汇、无效交易单骗购外汇、擅自修改外汇用途等行为,即可处以逃汇/套汇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即可处以逃汇/套汇金额30%~100%的罚款。你没看错,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全罚干净。
不仅如此,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即可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说一千,道一万,我们从前就有这么严格的制度,今后可能要严格地执行这些严格的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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