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史学史研究编辑部
《史学史研究》是国内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的主要刊物之一,由北京师范大学主办,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中心承办。本号是《史学史研究》的官方公众号,定期推送期刊目录、摘要、文章内容及国内外史学理论及史学史研究动态等。欢迎关注!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史学史研究编辑部

2009.3|原瑞琴:《〈大明会典〉性质考论》

史学史研究编辑部  · 公众号  ·  · 2024-05-29 11:53

正文

《大明会典》


中国古代史学


《大明会典》性质考论


原瑞琴

河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原刊于《史学史研究》2009年第3期】


摘   要: 《大明会典》是一部明代官修的重要史著。法制史学界普遍认为其具有行政法典的性质,或认为其是一部法律制度的汇编书。然而,明代不可能有纯粹的行政关系,更不可能有纯粹的行政法规。实际上《大明会典》的内容不囿于当朝现行的诸司职掌,其系统地囊括了明朝全部刑事立法的内容,因革损益,为当时及后世提供遵循典制之依据,具有典制史特点;其以六部为纲,汇集了有明一代的典章制度,是一个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具备会典体史书之性质。


关键词: 大明会典;性质;会典体


《大明会典》是明代官修的记载典章制度的史书。 该书“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 宏纲纤目,灿然具备”,是“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史料渊薮,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自问世以来一直受到明史研究者的高度重视。 然而关于《大明会典》是一部什么性质的书,目前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不揣浅陋,拟就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长期以来,法制史学界普遍认为《大明会典》具有行政法典的性质。这个观点几乎反映在所有的法制史和行政法史的教科书中,但说辞也不尽相同。如:蒲坚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称“《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然属于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林明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也认为:会典属于规范国家机构运行的行政法典。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大明会典》具有封建行政法典的性质。如陈国平在其著作《明代行政法研究》中称:“明代行政法典主要是指《明会典》。……《明会典》是一部融各部门法为一体的法规大全,还是一部专门有关明代国家机关组织的法规汇编,或者用现代的语言来说是明代的行政法典,这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所要说明的实际上是《明会典》的性质。”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咏荣称,《明会典》性质“与周 或唐之六典,及元之典章相同,为行政上之宪典”。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在其学术论文中提到《大明会典》的性质时也持“行政法典”说,与林咏荣教授的说法基本上相类。如:郑杰在其《行政法文献巨篇——略谈清代五朝会典》一文中,就明确指出:“《大明会典》的性质与《唐六典》相同,属行政法典汇编。”殊不知有关《唐六典》的性质问题,其实早在1996年前学术界就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结果也是不了了之。


上述学者说辞各异,但基本观点是趋向一致的,那就是《大明会典》具有行政法典的性质。“行政法典”说的持论依据,说到底是因为《大明会典》依《诸司职掌》为根据,参照《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等12种法律、法规和百司之法律籍册编成,其编纂目的是为当时国家机关及各级官吏的活动提供普遍适用的准则。《大明会典》主要以《诸司职掌》为根据,规定了明代的官职建制及职权范围,这些当然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从这个层面上来讲“行政法典”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一部书有这些内容与它是否就是“行政法典”完全是两回事,仅凭书中有行政制度与行政法规的内容,就认为其为“行政法典”,未免有失偏颇。


对于这一点‚国内外的一些学者也有共识。如:明史专家张显清、林金树就认为“《大明会典》不能算确切意义上的国家法典”,们认为:它保留了有明一代的典制,事体完备,内容丰富,在司法中的参照作用也是存在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三册的主编杨一凡先生在此书《点校说明》 中说的更为明确,他指出:“编纂《大明会典》的目的是为了记载明代的典章制度,方便官吏检阅。许多著述把《大明会典》说成是行政法典‚似欠妥当。”日本学者山根幸夫也认为“会典与唐代的律令、明清的律令等不同,称之为法典并不妥切”。


所谓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或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而行政只有与立法和司法分立以后,才有可能被专门的法律调整。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分立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行政法也是现代的产物。在此以前,国王或皇帝拥有国家的一切权力,他们“口含天宪,言出法随”,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又“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对天下臣民生杀予夺,对所有官吏自由任免黜罚,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被君主的巨手揉搓玩捏,融为模糊的一团,既不可能有纯粹的行政关系,更不可能有纯粹的行政法规。所以说用现在意义的“行政法典”来定义《大明会典》一书的性质,的确有些不妥。


另外,从收入在《大明会典》内的书籍来看,虽然《诸司职掌》是明代最具代表性的行政立法。然而,《大明会典》的内容并不拘囿于当朝现行的诸司职掌,而是把相关旧制均包括在内,即便是在当时已经不再行用的事例,也照样收录。《弘治间凡例》第一条指出:“与见行不同者,亦存其旧。”《重修凡例》也称:“文武衙门官职,节年有因事添设者,有事已改罢者……皆备书之。”由于《诸司职掌》与《大明会典》的功用是不同的,在内容的编排上,二者也有差别。前者重在阐明各部门具体的职掌和政务,重点突出,主题鲜明;而《大明会典》以保存旧制为目的,则把各部门相关的典制尽皆收罗,所谓“诸书所载,事有相关者,亦并录之”。以刑部为例,《诸司职掌》只记录刑部所属各部门的具体职掌,而《大明会典》则在此之外,还把作为明朝刑法大典的《大明律》全文照收。据《弘治间凡例》规定:“若《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当遵奉。故于刑部照职掌律令条下,分类备载。”所以,《大明会典》 抄录《大明律》的《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其中只有《失占天象》与《术士妄言祸福》二篇未录)、《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的全部内容。另外,收入到《大明会典》中的还有特别刑事法规《明大诰》。如万历《大明会典》卷一百七十三《刑部·罪名一》“真犯死罪”下收《大诰》罪名二十四项,“杂犯死罪”下收《大诰》罪名四项;在卷一百七十八《刑部·抄扎》下收《大诰》罪名十项等。除此之外‚收进《大明会典》的刑法除《大明律》及《明大诰》外‚还有重要的刑事法规《问刑条例》。《大明会典》卷一百七十七《刑部·问拟刑名》下收入了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且刑事诉讼法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则列入《大明会典》卷二百十四《大理寺》目下,如《审录参详》、《请旨发落》、《详拟罪名》、 《月报囚数》、《类奏南京罪囚》、《处决重囚》、《审录在外罪囚》等。显见,《大明会典》系统地囊括了明朝全部刑事立法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仍称其为“行政法典”,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可谓违反了中国古代法律分类的历史发展规律。从部门法分类的历史说,中国封建社会最早从整个法律体系中分离出去而独立的就是刑律即刑法,这种情况战国已开始。在刑法早已独立出去的前提下,对明朝把刑法与其它法混编一典的《大明会典》仍名之为“行政法典”,这至少是无视立法史上的事实。



法学史界还有一种与“行政法典”说相左的观点即为:《大明会典》是一部法律制度的汇编书,不能说是行政法典。此说以钱大群先生为代表。他在《明清〈会典〉性质论考》一文中指出:“明朝的会典,其性质是一部法律、法规的综合汇编书。”张晋藩先生也持此说,他在《中国法制史》中说:《明会典》具有行政法规大全的性质;在《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卷《明》一书的第一章《立法概论》中又说:“《明会典》不是明朝所有法律的全编,只是重要法律的汇编”;而在第二章《行政法律》中又指出:“明朝的法律汇编《大明会典》中收集了大量的行政法。”显然,他是把《大明会典》定性为“明朝的法律汇编”了。


从形式上看,《大明会典》确实具有法律汇编的某些特点。


其一,《大明会典》的内容是明朝在行的所有主要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直接载入。《弘治间凡例》说:“凡有籍册可据者,先后具载,其因沿革损益间与见行不同者,亦存其旧。……会典本职掌而作,凡旧文皆全录,而诸书所载,事有相关者,亦并录之。”从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大明会典》不但将各衙门职掌“事例”全部收入,而且举凡制订的法律典籍也都成本地分类收入其中。《大明会典》中凡事关制度礼法的皆包括无遗。如:《大明律》除《礼律》中的《失占天象》与《术士妄言祸福》二篇未录外,其余全文照收;《诸司职掌》的内容也全部被收录,所不同的则是将《诸司职掌》进行分类散编于《大明会典》各卷之中;其它法律多是辑其重要条文散编于书中,等等。


其二,在编辑方式上,弘治《大明会典》采用“凡事有纲有目,于目之中又有分类”、“凡事例而以年月先后次第书之”、“其事系于年,或年系于事”、“附以历年事例,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之法;万历《大明会典》则采用“以官统事”、“从事分类、从类分年”相结合的编纂方式。即按官职分类,法规条例按职掌“以类相从”,每类按时间顺序排列。《会典》事例在编排上是更典型的汇编形式。


从这个意义上把《大明会典》说成是法律汇编有其合理性。但《大明会典》并非各种典制规范的简单排列组合。它是以六部为纲,吏、礼、兵、工四部诸司各有事例者,则以司分;户、刑两部所属诸司,则分省而治;其一事例者,则以科分。弘治《会典》首卷为宗人府‚第二至一百六十三卷为六部掌故,第一百六十四至一百七十八为诸文职,最后两卷为诸武职,仅附见其职守及沿革。万历《会典》二百二十八卷,其卷一至卷二百二十六为文职衙门,卷二百二十七和二百二十八记武职衙门。文职先后为宗人府、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武职则为中、前、后、左、右五军都督府与锦衣卫等二十二卫。南京存留诸司附于北京诸司之后。是书,不仅记制度,也记制度的沿革演变。如:户口、贡赋的多寡变化,制度科条的改易,都予以记载,借以窥见变通、创建的缘由。


从两部《会典》的目次来看,《大明会典》确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并且所修三部《会典》均有编纂的《凡例》作为编纂体制和原则‚指导《会典》的编纂。《大明会典》不仅仅是明朝法律汇编,它“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纤目,灿然具备”,代表着明代官修史书的最高成就,“更具有典制史的性质”。


《中国历史大辞典·史学史卷》称《大明会典》为“记明代典章制度的官修书”。《千顷堂书目》将其放到了“典故类”,《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把《明会典》著录于史部“政书”类,并评价说《明会典》记有明一代的典章制度最为详细和完备,“凡史志之所未详,此皆具有始末,足以备后来之考证”。从而也明确了《大明会典》作为史书的性质。金毓黻先生亦论及此,他所撰《中国史学史》说:“明清二代皆无会要,乃改纂会典,以详典章制度”,其中内涵《大明会典》具有典制史的性质。瞿林东先生在其《中国史学史纲》第七章《史学走向社会深层》中专列“皇明典制史《大明会典》”,明确指出,“《大明会典》仿《唐六典》和《元典章》而作,同后者相比较,它更具有典制史的性质。”


《中国历史大辞典》


典制史的编纂,旨在记历代典制掌故,申古今宪章法规,总天下之大学术,“至于往昔是非,可为来今龟鉴”,“将施有政,用昫邦家”。所记内容广泛,“凡职方、官制、郡县、营戍、屯堡、觐飨、贡赋、钱币诸大政于六曹庶司之掌,无所不隶”,且纂修者对所辑录的资料进行加工、改编、分析、阐述等,充分体现编著者的主观性。除此之外,典制史还有一大特点,就是其仿《周礼》之法,“以国政朝章六官所职者”为范围,于沿革损益之别,极其详赅,使“礼乐刑政之源,千载如指诸掌”。《大明会典》几乎也都具备上述诸特点。


首先,《大明会典》记载了从国家机关的建制到普通官员的更名复姓,从州县的设立到具体的人口田土数字,从皇帝登基的仪典到乡饮酒的礼制,从军事长官的诠选到卫所的供给,从国家的刑法大典到赃物的时估办法,从山陵、宫阙的营造到仓库、营房的修建等各项制度,即《御制重修〈大明会典〉序》所说:“礼文制度于斯大备。上自郊庙宫朝,下及车旗服色”,几乎涉及了社会各个领域,颇有社会制度史之规模。弘治《大明会典》180卷,嘉靖《大明会典》200卷,万历《大明会典》228卷,全面记载了明代的典章制度,真可谓宏篇巨典。此具备了典制史书的特点之一。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