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关爱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的政策措施。
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信息管理平台,定期核实、更新有关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需重点关爱的流动未成年人确定关爱服务联系人,并定期将有关信息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家庭生活困难、残疾、患重病或者罕见病、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分类保障,分类保障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境未成年人生活需求等情况动态调整。
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评估帮扶机制,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等调查评估,对家庭生活困难、监护长期缺失、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留守未成年人实施重点帮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人和出生缺陷、艾滋病病毒感染未成年人给予生活救助;完善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服务体系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符合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
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拓展社会服务功能,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服务。
民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能力评估。
监护能力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监护干预帮扶、撤销或者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参考依据。
监护能力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