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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连云港典型案例!

连云港生活圈订阅号  · 公众号  ·  · 2024-07-06 15:13

正文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持续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开曝光4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连云港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并结合自由裁量 ,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4年1月31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气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该行为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7日,灌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市某旋耕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厂房顶部更换彩钢瓦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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