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征
2024年7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独立发明人
洪勇
的一件名为“邮件路径信息的确定方法及装置”的专利ZL201310092641.X,经合议组审理后,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是
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
这个结果,对顺丰而言并不算“顺风”,无效不掉专利,则有可能意味着侵权,以及因此需要付出的赔偿。
但是,如果了解了这个独立发明人与顺丰之间近四年来专利纠纷的来龙去脉之后,就会发现,真正不“顺风”的,反而是这个独立发明人。
这是又一起中国独立发明人,以单枪匹马之力,用专利来挑战行业巨头的故事。但是这个“以弱胜强,以小搏大”故事发展到现在,还是未能出现类似于西方圣经中记载的
弱小的大卫战胜巨人歌莉亚
的故事。
结果显示,这是又一起值得中国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中国创新应该如何正确激励,如果将中国的创新成果向世界输出从而扩大中国技术在世界的广泛应用的典型事件。
01
洪勇发现,顺丰未经许可,在为客户提供的
GIS智慧地图下的智能路由分单服务
中使用了其专利方法。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在运送从长沙市到深圳市的邮件时,利用上述智能路由分单服务系统计算了邮件的路径信息,
湖南顺丰
和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分别使用了所述的计算的邮件路径信息共同完成顺丰邮件的运送,
顺丰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上述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因此将上述三被告(统称“顺丰”)诉至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于2020年4月9日获得受理。
原告主张本案中被告侵犯了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5。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被诉侵权方案具有涉案专利
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
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3的
权利要求5
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
于是在
2020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裁定:
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
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显示,顺丰曾经提出两次无效宣告请求。第一次的挑战在2020年9月25日结案,也就意味着顺丰主动撤回了,应该是预期结果不好。但随后顺丰又提出新的专利无效挑战,但是到了2021年3月15日,显示又是“结案”的状态,意味着顺丰再次撤回了。
两次代表顺丰发起无效挑战的代理机构分别是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
02
顺丰在两次无效挑战未果,且一审被判100万的情况下,并没有就此认输,或是承认洪勇的专利价值。
2021年10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其中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4、5,权利要求6、8,引用权利要求6、8的权利要求9、10,被宣告无效。
这一结果,刚好把涉及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全部都无效掉了,使得顺丰免于一审100万的赔偿。
顺丰在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在2021年10月14日做出裁决,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将涉案赔偿的专利权利要求宣告无效,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洪勇的起诉。
这样一来,本案的焦点就聚焦在了涉案专利到底是否真的稳定和有效上。
0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
(2021)京73行初18168号
行政判决,驳回洪勇的诉讼请求。
洪勇不服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终在2024年3月20日做出二审判决,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1022号
。
最高院认为本案与证据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维持原判,驳回了洪勇的上诉。
就在行政二审做出对顺丰有利的判决后,顺丰继续对这件专利
剩余的权利要求
发起了新的无效挑战,但是结果如开篇所示,并未能无效掉。
从截至目前的结果来看,四年的纷争,顺丰除了付出律师费之外,并没有其它损失。
相比之下,洪勇的这件专利虽然还有一些剩余的权利要求维持有效,但是能否被法院认定侵权,以及日后是否还会继续维持有效,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更关键的是,发起新一轮的维权可能至少又是一个至少四、五年的拉锯战。
这对于一个独立发明人而言,专利维权的艰辛,显然是对其不利的,但是这对于资本雄厚的大企业而言,却恰恰相反。
因为,“拖死”专利权人(很多都是NPE)已经成为巨头们屡试不爽的“反向劫持”手段了。
但是,如果站在本领域的专业角度回顾本案的部分无效的决定,以及随后的行政诉讼,还是有很多值得回味的地方。
其中是否有对独立发明人过严的标准,就成为中国创新值得关注的话题。
04
这件专利在第三次无效挑战中,成功的将被判赔偿的权利要求1、3和5都无效掉了。
基于这个决定,以及一直打到最高院的二审裁决,主要是针对创造性的认定,以及多篇现有技术的结合是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案凸显了中国专利制度中,一个核心争议的焦点,就是创造性高低和“事后诸葛亮”的标准问题。
对于这一点,熟悉制度的人都清楚,创造性标准可以说既可以左,也可以右。不同人的认定可能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但是这一定要有一个边界和标准,就是满足专利制度的初衷,为了激励创新而服务。
然而目前很多的裁判和判决往往脱离了专利制度是为创新服务的宗旨,仅仅局限于单个专利所表现出来的文字和表象来做出认定,这其实是对真正创新者的一个极大伤害。
这就像我们一直提到的,美国专利制度建立的早期,根本没有目前的文字记录的专利文件,或者是一个非常建议的对发明的说明,那么当时又是如何界定是否专利有效以及是否侵权的呢?
实际上,最根本的还是要回到创新是否是新的这个基本原理。有可能这个创新标准很低,是个小发明,但也不应该轻易否定其获得专利的权利。
这一点将决定中国的专利制度到底是一个对发明和创造性友好的制度、一个激励的制度,还是一个机械的制度、一个令创造者失望的制度。
05
如果要全面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必须了解这个专利到底是什么,解决了什么问题,为什么一个独立发明人,会对这件专利如此的重视,对其展开了全球大范围的申请和布局,其力度不必华为弱。
这件专利申请于2013年,是一件涉及邮路智能化的发明,解决的是当时邮件在多级集散点之间传送的效率问题,由于每个集散点由人工根据目的点的地址信息确定邮件下一个所要到达的集散点,直至邮件到达目的点所属集散点,因此这一过程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还使得在每个集散点邮件分拣的时间较长,从而降低了邮件传送的效率。
因此发明人洪勇在这件专利中,提出了一种邮件路径信息的确定方法,根据每个集散点所对应的
集散范围
,确定每个集散点所对应的
经纬度坐标范围
。
按照洪勇在无效审理中提出的两个反证,来自中国邮政的报道,“
电子围栏让投递更智能
”等,再来理解洪勇的这件专利发明,其实是通过经纬度坐标等更加精确的位置信息,将集散点都进行定位,从而就能快速的确定最优投递路径。
也就是这件专利的核心包括了两个部分,一集散点的多级设置及邮路处理,二是使用了经纬度坐标来实现这一目的。
在洪勇专利的附图结尾,有一副二维码的图,意味着投递员扫码之后,一个最优的投递路径就会生成。这似乎已经是我们当下在使用的技术。
在无效阶段,顺丰引用的证据1是一篇高校的硕士论文“基于GIS的快递网络研究”,公开日2009年。该论文公开了本发明的多级集散点的邮路模式,也是为了提高投递效率,但是没有公开与经纬度结合。
合议组确定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虽然证据1隐含公开了根据寄出点/目的点地理位置信息确定寄出点和目的点以及寄出点所属集散点/目的点所属集散点,但是
证据1未公开用经纬度坐标来标示地理位置信息
,即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用经纬度坐标来标示寄出点和目的点以及每个集散点的集散范围,并根据寄出点和目的点的经纬度坐标确定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2)
证据1未公开是否预先确定邮件的路径信息
,即未公开“获取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根据所述寄出点所属集散点和目的点所属集散点的集散点信息,确定所述邮件所要经过的各个中途集散点及所述邮件的路径信息”。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地址精确度以及如何提高邮件传送效率。
对于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引用了证据3做出了如下认定:
对于本案争议的这一点,最高院在二审中的评述比专利局合议组更简单,但是这种简单认定的说服力,会引发争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质在于限定地理位置的标示方式(即采用经纬度值的方式),证据3中已经公开了采用经纬度值标示地理位置的做法,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这一方式标示“地理位置信息”。在地理位置信息采用这一方式进行标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采用该方式标注同样属于地理位置信息的集散点的“集散范围”
。同时,证据3仅为被结合的现有技术,主要作用在于判断其是否针对地理位置标示方式这一技术特征给出了启示,即便证据3应用于电商领域,但只要其公开了相关技术手段,即可认定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结合到证据1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预先确定邮件路径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洪某对于证据1亦为“预先”确定邮件路径并无异议,
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区别技术特征(2)亦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在此基础上,洪某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有关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8的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8的权利要求10均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6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无效请求人,还是合议组,甚至是一审、二审的法官,都认定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分别被两篇现有技术所公开,因此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这一点也从侧面印证了,在本专利之前,确实没有直接用经纬度位置信息来处理多级集散点范围处理邮路的,至于这是否就是后来业内认为的电子围栏的基础雏形,还有待验证。
但是从顺丰对这件专利提出五次无效挑战,其中公开了两次无效决定中,所引用的8件专利文件来看,其中有一半的引用专利都是独立发明人在这方面的创新,其余包括美国快递公司和亚马逊等的专利创意。但是没有一件顺丰提出的无效证据是来自顺丰本身。
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至少在当年有关这个技术点的创新上,这个独立发明人是领先顺丰的,顺丰在这个发明人之前是没有类似研发的。
同时也侧面印证了,这件专利在2013年申请的时候,确实可能是解决了现有邮件传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这也是为何洪勇针对这件专利展开了全球的布局,这一点从Google Patent的同族信息能够看的清楚。
除中国外,还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国都进行了申请,其中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墨西哥都获得了授权,在美国还有继续申请,也获得了授权。
从这一套全球布局来看,能看出这个独立发明人不简单。仅这些全球布局的费用可能就要几十万,在中国申请的代理机构也是国内最大的。总体来看,这个独立发明人至少原因付出这么多资金在一件专利上,应该还是对其发明有一定信心,要么谁会把几十万拿出去打水漂?
而且该专利在全球主要的五大专利局中的四个,都获得了授权,虽然只在欧洲专利局EPO没有批准该专利,但是仔细研究EPO理由可以发现,审查员采取了一个较为特殊的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而不是被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方式。
从以上这些内容来看,至少从一个侧面能够证实,这件专利至少是符合新颖性的,至于创造性,那就各花入各眼了。但是从四个专利局都授权来看,只能说这个概率是很大的。
07
这个案件给人的启示,不仅仅在于是否能起诉顺丰,获得赔偿,这么简单。
而是中国人的创新到底能不能被世界接受、认可、使用,这是中国技术能否走向全球的关键。
从本案来看,洪勇至少在发明、专利申请和布局阶段,都做到位了,能够看出他是将中国人的发明,让全球人使用。
试想一下,2013年的顺丰,即使已经做到行业老大了,能否有这种魄力和力度,将创新和专利置于全球化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这正是中国现在与美国的科技竞争中,最缺失的部分,就是如何像美国一样,将美国的创新和专利输出到全球,通过专利维护美国的可持续创新,从而不断反哺美国能够依靠技术创新能够一直引领世界。
正如美国学者在有关美国创新和专利的关系上,对美国的定位:
内燃机、电灯、电子通讯和机械化运输等 "伟大发明 "推动了
爆炸式增长,彻底改变并提高了美国人的生活水平。
与发明过程同样重要的是国家工业基础设施的发展。商
业组织设计、分销网络、法律框架、金融和制造业的同步发展使得这些发明及其随之而来的利益能够作为新的有用产品和服务提供给美国社会。因此,"创新 "被定义为将发明转化为有用产品和服务的过程,包括为此开发必要的基础设施。
试想一下,我们有没有像美国一样,将“创新”定义为国家工业的基础设施,其它的商业组织、分销网络、法律框架、金融和制造业的发展,其实都是为这个基础设施来服务的?
这就是中国专利为何一直在“创新”体系中难以崛起的原因。
说明我们还没有足够重视,反而是将创新演变而成的专利,仅用非常简单的不能破坏中国实体经济和产业为目的,就可以一直让独立发明人在专利维权时处于劣势,而去维护大企业、科技巨头这些本不应该受到司法如此保护人群的利益。
“看人下菜碟”,已经成为中国专利制度运行中,行政和司法共同构筑的一颗“毒瘤”。
与之相对的是,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
"如果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妇女、少数民族和儿童的发明率与来自高收入(前百分之二十)家庭的
白人男性
的发明率相同,
美国的创新率将翻两番
。"认识到这一事实,美国国会于2018年通过了《成功法案》,以促进将未得到充分利用的群体,特别是妇女、少数民族和退伍军人纳入发明和专利申请过程。
难道中国最优秀的民间独立发明人,还不如美国的家庭妇女、少数民族和儿童么?
为什么一个美国学生和
他妹妹Shirah在不到16岁时就开发了一款防止向饮料添加东西的发明,后来被命名为
Night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