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一辈子只做好一件事儿,避免患者吃错药”!
针对一个职业而言的药师,这句话通俗易懂的将药师核心社会分工职能表达了出来。
7月1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引起了医疗界的热议。其原因是《规范》正式规定:医生开具处方后,必须经过药师审核,患者才可以拿到药。使处方前置审核由“雾里看花”,走向了医疗路径上的“交通路牌”,大家多少还有些不适应。为此,我想就《规范》颁布后一些热议的问题进行剖析,供大家讨论。
1. 处方前置审核不是新鲜事
《规范》指出,需要经过审核的处方有3种,分别是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并要求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大家认为,《规范》要求处方前置审核,再不是事后点评了。
实际上原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可以看出,药师审核处方是药品调剂工作起始点,处方本来就是要前置审核。
为什么绝大多数医院并没有执行呢?
原因有三:
一是原来我国医院处方存在的问题较多,近十几年一直在推行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如果一开始就执行处方前置审核,会产生处方审核梗阻现象,有可能影响患者就医的流畅性;
二是药师对处方审核还有一个知识与技能提高的过程;且医院门诊量大,药师人手不足,很难做到处方前置审核;
三是医疗管理者和临床大夫对处方法律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药师做好药品调剂工作就足够了,怎么能是处方合理性的把门人呢?
现在《规范》明确指出: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但是,上面提到的三个问题仍然存在,不解决好这些问题,《规范》的落实仍然会举步维艰。
2.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建立机制,才能落实《规范》
处方是医师和药师共同对患者负责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等多方面的意义,
处方书写正确与否,用药是否合理、安全,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与生命安全。
处方审核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前提。
对此,医疗管理者,临床大夫,药师都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药师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是医疗行为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不仅要做,而且一定要做好。首先要建立处方审核机制:明确药师是处方(包括医嘱)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经药师审核后,
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要求处方医师双签名,以示负责,同时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 完善信息系统,提高处方审核效率
医院应该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帮助,以节省处方审核过程中的人力和物力。信息系统可以做到:
第一,审核如处方的合法性——处方医师执业资质和处方权限。
第二,审核处方的规范性——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按《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设定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
第三,通过信息系统设定处方中相关条目。如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
第四,提供就医者的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这样利于医师处方时,及时修正处方不规范内容。
进入药房审核的应该是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再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这样就会大大减轻处方审核工作量,使患者体会到周到的医疗服务和流程的服务流程。
4. 加强培训,尽快提高药师处方审核技能
在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对处方合法性、规范性管理功能的基础上,剩下来药师主要是对处方适应性的审核:
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是否存在配伍禁忌;是否有用药禁忌:特殊人群用药(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这就要求处方审核药师,要具备深厚的医学、药学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近十年,中国药学会和医院协会为培训临床药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要完全承担处方审核工作,必须做到药师培训普及化,就像住院医师培训一样,建立长效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