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小看每一次这样的几乎是无过错判赔,它会成为医者仁心的减速器,会让医生在面临某些选择时,踩下过度自我保护的刹车。
来源:“蓝黑评论”微信公众号
作者:叶正松
一天深夜,23时17分,深圳北大医院的妇产科专家刘淼老师发朋友圈:
持续5个多小时的抢救,
羊水栓塞,
幸好人手多血源足。
人生人,吓死人呀!
图源:见水印
羊水栓塞的死亡率很高,一般认为至少高达80%,很多时候,再高明的医生也经常回天乏术。
2015年,安徽产妇闵某因羊水栓塞生命垂危,全身多处大量出血,经过1个月的抢救后,依然不幸离世。
2016年,江苏产妇叶某在分娩过程中突然出现呛咳、气急、胸闷,呼吸困难、发绀,抽搐等症状,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诊断为“羊水栓塞”,大人、小孩都没保住。
2018年11月9日,刘强东的亲妹妹刘强茹在生产第三胎时,疑因羊水栓塞不幸去世,年仅42岁。
即便是在医疗条件发达的美国,因羊水栓塞而命丧产褥的产妇也不在少数。
令人庆幸的是,羊水栓塞堪比飞机失事,发病率极低,只有10万之4左右,也就是说每十万个产妇中,仅有约4个左右的产妇会发生羊水栓塞。
令人可怕的是,羊水栓塞堪比飞机失事,虽然发病率极低,可一旦发生,死亡率却极高,高达80%,救治难度很大,是一个高死亡高风险的并发症。能不能逃出死神之手重进生门,那得看命!
为什么羊水栓塞会这么凶险?
很可能跟羊水中的一些致敏物质有关。令人遗憾的是,以目前的医学技术,没有在产前检查时查出羊水栓塞先兆的方法,所以也就不存在有效预防其发生的措施。
应该说,北大深圳医院的这名产妇是幸运的,她成为了死里逃生的哪一个;也应该说,刘淼老师是幸运的,力挽狂澜下为产妇推开了生门。
第二天凌晨零时整,刘淼老师再发朋友圈:
晚饭,
病人如若安好,
吃啥都是珍馐。
图源:见水印
是啊!对于产科医生来说,还有什么比羊水栓塞的病人安好更大的奖赏呢?
因为,如若羊水栓塞的产妇经全力抢救不安好,会怎样呢?
大家一起来看看茂名晚报报道的、近日法院判决的、事发广东的这起案例:
2018年12月的一天上午,家住广东信宜市某镇的28岁产妇阿雁,因分娩而入住其所在镇的卫生院。
阿雁在住院当晚顺产下一男婴。但她随后突发胸闷、呼吸困难,经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去世。
事发后,阿雁的丈夫阿锦自行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阿雁的死因进行鉴定。
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阿雁系因羊水栓塞而死亡。
司法死因技术鉴定既然确定,那么接下来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很有点意思,大家认真细看:
2019年3月,茂名市卫健局委托茂名市医学会,对该起医案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组专家认为:羊水栓塞是严重产科并发症,死亡率高达86%,多数患者猝不可救。阿雁死亡原因绝大部分是因为自身分娩期突发羊水栓塞造成,但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对羊水栓塞的认识有限,抢救条件不足,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医方的过失为轻微作用,建议卫生院应承担的责任程度比例为15%。
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羊水栓塞这个并发症啊,九死一生。这个病对基层卫生院来说,认识不足,条件不足,容易延误,应该担责。
这就成了一个锅,既然必须有人背,那就甩给卫生院。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作为乡镇卫生院,开展产科手术,那应该是卫健部门依法核批的,否则,卫生行政部门就一定会拿出超范围违法执业的处理措施。既然没有这方面问题,那总不能一出了难以避免的事情,就非要甩锅给卫生院说“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对羊水栓塞的认识有限,抢救条件不足,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硬将这医生踩中了万分之一的事情,说成是认识不足!这结论值得玩味。要知道,每一例羊水栓塞的病例都是疑难重症病例,救活了是奇迹,救不活才是常态。
另外这个结论,弄得卫生院好像是扶不起来的阿斗似的,也让死亡产妇家属认为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才导致了死亡,故将卫生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442855.2元。
图源:摄图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该卫生院在对死者阿雁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茂名市卫生健康局委托茂名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
法院认为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依法确定由被告卫生院承担15%的责任。阿雁在该起医疗事故中去世,给家属方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经核实产妇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生活费等损失合计为1389235.2元。
此外法院根据卫生院的过错、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500元。
按照1389235.2 元 × 15%+7500元计算,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卫生院赔付 215885.28元。
这则案例,让人唏嘘。
因为,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一条过错责任原则,这条原则自确立以来,始终保持并长期保持其基本归责原则的至高无上地位。德国有一个叫耶林的学者曾经指出:“使人担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理,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 ”
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说,让人赔偿的应该是故意过错,而不是损害后果。
也正因此,2014年的湘潭产妇死亡事件才被医界称为一个坐标性事件。
那一年,一名27岁产妇张某,在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实施剖宫产手术娩出一男婴后,因羊水栓塞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当时,包括死者家属在内的整个社会舆论都把矛头指向医院,质疑“产妇为何会殒命手术台”。
但庆幸的是,最后经第三方医疗机构专家鉴定,该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也正是那次事件,让“羊水栓塞”这个名词第一次为大众所听闻。
但遗憾的是,那次被医界称为坐标性事件并没有成为坐标性的判例。人死就赔,依然成为一种常态。
其实,只要你来到医生面前,医生自然就会尽量帮你避免或降低风险。这是一种医生职业本能,根本就无须道德和法律制约。只不过,这只是医生的一种“尽量”,不是绝对。
说句实话,人在疾病面前,渺小如草芥,每一次生病,都可能生死攸关。只是那危险,医生心如明镜,而你却一无所知!
不要小看每一次这样的几乎是无过错判赔,它会成为医者仁心的减速器,会让医生在面临某些选择时,踩下过度自我保护的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