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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药店偷卖OTC药被罚100万,负责人禁业10年

法律读贩  · 公众号  ·  · 2024-05-2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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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卖药处罚到人:偷卖两种OTC,两药店被罚100万,负责人禁业10年。


两药店偷卖OTC,被罚100万


今天(5月25日),据问政烟台公众号消息,山东烟台市近期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统筹推进,不断压实各方责任,严惩违法行为。


报道显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案例中,有两家药店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各被处罚款50万元、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对两家药店企业负责人作出“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据悉,这是 山东全省药品领域首次处罚到人案例


烟台市场监管信息显示,2021年7月30日,当地市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这两家药店均在同一厂家购进“桂龙药膏”、“首乌补肾酒”两种OTC药品,然后通过销售平台在烟台地区向患者售出。


在购进药品过程中,药店未履行检查验收制度,未索要购进发票,未对上述两种药品购销情况进行记录,销售该两种药品也未开具销售凭证,致使药品流向无法追溯。


不难看出,这两家药店销售上述两种OTC产品,特意规避正常销售渠道,并且不在药店后台登记销售信息,属于偷卖药品行为。


据统计,2020年3月1日至案发时,其中一药店购进49320盒“桂龙药膏”和13500瓶“首乌补肾酒”;另一药店购进51000盒“桂龙药膏”和11700瓶“首乌补肾酒”。



药店人售假劣药,最高判死刑


赛柏蓝-药店经理人发现,在曝光的药店处罚案例中,处罚主体基本为药店本身,而传统医药大省山东针对药店行业,开具首张“处罚到人”罚单,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借鉴意义。


早在2019年12月,当时新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就加大了对药店“处罚到人”的力度。


新《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处罚企业的同时,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对于上述药店严重违法行为,新《药品管理法》也有明确的“处罚到人”规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除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大家熟悉的“销售假劣药”违法行为也涉及“处罚到人”。


按新《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假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这意味着,药店人员一旦涉及销售假劣药,并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直接面临终身禁业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不单是“终身禁业”处罚,药店人员销售假劣药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处死刑并没收财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这些违法行为,药店人别碰


包含新《药品管理法》在内,不少法规文件均要求“处罚到人”,并且涉及药店常见违法情形。据不完全统计:


1.违规调配处方: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未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未落实防疫规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药品经营企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制作、交易证件: 《药品管理法》提到,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5.收受不正当利益: 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药店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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