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TALPA针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唐德影视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诉,发布声明。
TALPA在声明中称:
在中国,已有数起案件确认,与《中国好声音》有关的知识产权归TALPA所有。2017年2月2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做出最终裁决,认定包括中文名称在内的与该节目有关的诸多知识产权都归TALPA所有。这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之前于2016年7月做出的裁定一致,该裁定认定,未经TALPA或其现在中国被许可方授权,不得播放名为《中国好声音》的不同节目。
此外,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2月及2017年3月先后做出裁定,宣告了浙江广电集团下属蓝巨星国际传媒公司拥有的与“好声音”相关的27个商标全部无效,并认定“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许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公序良俗,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考虑到已有的案件结果,全部支持TALPA及其现有中国被许可方,TALPA有信心,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提起的诉讼将会完全败诉。
曾经的《中国好声音》是一档大型真人秀电视节目,其中涉及到多方主体,有节目模式授权方、被授权方,还有节目制作方、播出方,以及前期海选造势时的运营方等等,下图显示了与《中国好声音》这档节目,也即后来与“中国好声音”知识产权之争相关的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TALPA的声明中,提到了“在中国,已有数起案件确认,与《中国好声音》有关的知识产权归TALPA所有”。主要是以下几个案件:
2016年6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出诉前禁令,裁定“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停止使用。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称,据TALPA公司的授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五年期限内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第5-8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并行使与“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许可,以及针对侵权行为以申请人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的权利。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正在全国海选阶段正处于全国海选阶段,计划于2016年6月17日开始录制节目,并定于2016年7月17日在浙江卫视平台播出。唐德公司认为,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的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申请人浙江唐德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犯。唐德公司认为,本案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阻止被申请人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录制和播出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和难以消除的侵权影响。唐德公司请求法院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名称,以及相关商标标识。
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但对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尽管支持了唐德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但在(2016)京73行保复1号民事裁定书中有如下表述:
原裁定并未涉及该项权益归属的确定性认定,“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权益的最终归属确定属于后续侵权诉讼中实体审理的内容。……本案并不排除浙江卫视最终可能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权益,但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即广电总局)对电视台的管理规定以及对电视节目名称的备案管理并非判断民事权益归属的唯一依据,……
根据TALPA的声明,2016年11月、12月及2017年3月,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做出裁定,宣告了浙江广电集团下属蓝巨星国际传媒公司拥有的与“好声音”相关的27个商标全部无效。商评委认定“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许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公序良俗,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但目前笔者未能在任何公开渠道中找到商评委的上述决定。
2017年2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做出最终裁决。据TALPA的声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定“包括中文名称在内的与该节目有关的诸多知识产权都归TALPA所有。”
在日前浙江卫视针对唐德影视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中,相关报道显示:
《中国好声音》系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旗下浙江卫视创意的电视栏目名称,经浙江卫视逐级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并获批准后,进行合法使用。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角度看,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都是《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唯一的合法权益人。……作为该电视栏目名称唯一的合法权益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表示,其从未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转让给包括荷兰Talpa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此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的对象是《the voiceof电视节目模式许可协议》的合同纠纷,而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及浙江卫视自始至终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
据百度百科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命名的由来资料,《中国好声音》的名字是时任浙江卫视总监夏陈安在向广电总局报批时临时想出来的。
浙江卫视认为,其享有电视节目名称及有关权益。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故只有经批准的电视台才能播出电视节目,就算是其他主体制作了相关节目,也不能随意在电视上播放;且电视节目名称需要经广电总局审批,如果该节目名称被占用,就不可能再批准其他电视节目使用该名称。
在“中国好声音行为保全案”中,浙江卫视也向法院明确声明其拥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主张。根据(2016)京73行保复1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6月25日,浙江卫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关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合法权益的声明》,其中记载有:
“一、‘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由浙江卫视独立自主创意、创作完成,并沿用至今。上述节目名称经过浙江卫视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基于该名称所识别的对象也只能是浙江卫视提供的有关服务,而非其他。因此,只有浙江卫视系‘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称的合法权益人。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称完全是由浙江卫视逐级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并获批后进行合法使用。此外2012年在节目首次播出期间,浙江卫视即通过所属子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并成功注册了‘好声音’商标(注册号为11525974)。综上所述,浙江卫视对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拥有无可争议的在先合法权益,上述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二、浙江卫视从未以任何方式许可其他个人或机构转授权第三方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更不可能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个人或机构都无权针对‘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称主张权益;目前未经浙江卫视授权提出的任何权益主张行为,均是对浙江卫视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三、坚定支持依法治国、尊重司法裁判,是浙江卫视一直秉持的法治理念……”。
由于浙江卫视不是TALPA节目模式许可协议的相对方,不受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约束。“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名字是浙江卫视原创的,“中国好声音”的节目许可是浙江卫视申请通过的,而这一切能否使得“中国好声音”最终成为浙江卫视的,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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