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家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的工厂,今年8月份销售了10台设备,不含税价款80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费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公司的会计人员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因此,会计人员8月份申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万元*17%+1000万元*17%=1530万元。
请问,该企业的会计人员这样计算增值税对吗?
其实,从2017年5月1日后上述业务完全不属于混合销售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只要你分别核算,那么正确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万元*17%+1000万元*11%=1470万元。
这名会计竟然多缴纳了增值税=1530万元-1470万元=60万元
分 别 核 算
一定要分别核算销售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1)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 93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万元
(2)安装服务
借:银行存款 111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政 策 参 考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作为新形势下的专业会计人员,必须要跟上政策、熟悉政策、吃透政策、运用政策,要做政策的领先者而不是落后者;
(2)要记住一句话:财税政策越是日新月异,会计人员越有价值!
(来源: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内容转自: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