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共计11章206个条文。
第一章“基本规定”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渊源和适用。
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组织”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
第五章“民事权利”对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作出列举性规定,同时设定“兜底条款”和多个指引性条文,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以及行使民事权利的原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规定代理的一般规则、委托代理和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对各种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做出了规定。
第九章“诉讼时效”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情形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还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若干情形,以及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等无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规定了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则,同时承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附则”仅有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一些数字表达的确定含义以及本法的施行起始日期。
本次制定《民法总则》以及随后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对于现存的《民法通则》和其他几部民事法律,“既不完全推倒重来,也不完全照单全收”。从技术路径看,这样的立法介乎编纂法典与法律整理汇编的性质。因此,《民法通则》的许多条文在《民法总则》中被保留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部分被吸收,上升为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