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为了创造更具竞争力的数据存储和其他处理服务的数据服务市场,《提案》要求成员国废除现存不合理的数据本地化限制,协调成员国不同的法律规定,从而增强法律确定性和市场信任。这将有助于打造欧盟境内单一的数据服务市场,推动数据经济的发展。《提案》的提出是欧盟委员会大力推动欧盟数字一体化市场愿景的又一大动作。《提案》通过数据制度创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为非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将直接降低成本,使企业在进行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同时扩大数据使用。
另一方面,《提案》从促进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借鉴《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个人对个人数据享有的数据可携带权,要求数据和云服务商建立行为准则,方便专业用户转移数据和切换服务商。企业将可以充分利用云服务,为计算机资源选择最具成本效益的位置,在服务提供商之间转换,或者将数据返回到自己的计算机系统中,避免在多个地点复制数据,因此将更有信心进入新市场、扩展其业务。因此,有关便利数据转移和服务商切换的规定将促进数据市场和云服务市场的竞争,最终降低社会成本,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总之,《提案》为促进非个人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建立起了基本制度框架,通过促进数据存储或其它处理服务的跨境和跨部门使用来充分释放欧洲数据市场的潜力。此外,除了促进非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欧盟委员会也在考虑数据财产权(数据生产者的权利),明确数据经济中各国对数据享有的权利和归属,并促进数据开放共享,从而促进数据经济发展。
在2017年发布的《建立欧盟数据经济》中,欧盟更是考虑设立数据产权,即“数据生产者权利”,其客体主要是“非个人的和计算机生成的匿名化数据”。实践中,计算机生成的数据可以是个人性的或非个人性的,当机器生成的数据能够识别自然人的时候,该类信息则属于个人信息,应适用个人数据保护规则,直到这些数据完全匿名化为止。按照欧盟委员会的设想,数据生产者(设备的所有者或长期用户)权利可以是排他性的财产权,数据生产者有权分配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数据,并独立于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是仅仅是纯粹的防御性权利,只允许在非法盗用数据的案件中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