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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一刻】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导图解读(一)

西藏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3-19 17:45

正文

日前,我们推出《 速看!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导图来了! 》(程序导图全图请点击获取),受到了业内外小伙伴的广泛关注,感受到大家的(催更)热情,我们快马加鞭推出首期解读,请 横屏观看 本期相关程序导图内容。


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最初规定于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引发的标的异议之诉,即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随着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范围有所扩大,新增“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两种类型。 本文探讨的是 因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引发的标的异议之诉 ,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在后续专题中详细介绍。

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14-16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五章(第302-314条)又进一步对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管辖法院、起诉条件、诉讼主体、程序适用、举证责任、裁判方式及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适用场合

1.实体适用场合

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衍生而来的诉讼类型,由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引发, 诉讼客体是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性民事权益。据此,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强制执行时,案外人如认为其对该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即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般而言,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括: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特殊担保物权、合法占有、查封或抵押前的租赁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物权期待权等特殊债权等。因此,如果案外人仅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等程序性事项主张权利,而非对标的物主张实体权益,或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益本身并不具有排除对特定标的物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的(如案外人主张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均不属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范围,应通过执行行为异议或其他法定程序予以救济。

2.程序适用场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当事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先行提起案外人异议,即所谓 “异议前置”程序 :案外人认为其对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合法权益时,应当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标的物的执行。执行法院应立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如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案外人中止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请求,案外人如仍不服该裁定,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该标的物,此时诉讼类型即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如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标的物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该裁定,认为应当继续对标的物执行的,其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许可对标的物的执行,此时诉讼类型即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3.特殊适用场合

执行法院对某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一般以该标的物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或由被执行人占有为前提,此时案外人如认为其是标的物真实权利人,可以在前述场合下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救济。但在实践中,鉴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逃避债务而将标的物权利外观虚设在案外人名下的情形时有发生,能否在特定情形下突破权利外观,赋予执行法院有限的权力扩张,准许其先行查封具有协助逃债嫌疑的案外人名下财产,并配套以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救济,理论界及实务界均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认为, 执行法院“有限突破” 的做法具有理论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从理论上而言,法律并未禁止特殊情形下突破被执行人财产权利外观的执行,比如在第三人书面认可财产属被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属于被执行人的共有份额、没有明确权利外观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等情形下,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并不受制于权利外观的限制。从现实可行性和实践效果来看,准许执行法院对具有协助逃债嫌疑的案外人名下财产先行查封,赋予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的做法,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立法原理,符合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本意,也能够更好地识别和打击规避执行逃避债务行为,同时减少申请执行人通过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等方式救济权利的诉累,降低其维权难度。此外,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9条规定,在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将到期债权进行物权化处理,利害关系人(即案外人)主张其对该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益请求停止对该到期债权执行的,亦纳入此类诉讼的特殊适用场景。

特殊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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