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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 湖北高院:帮助或直接提供虚假网络“种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1-28 07:30

正文




——上诉人优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红书”APP应用服务软件属于行某公司(包括其关联机构)运营并享有完全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益的一款生活方式分享平台。通过该公司持续经营,小红书网站及APP积累了海量包括消费经验和生活方式等众多信息内容,并通过真实、可靠的平台信息内容,吸引消费者、经营者等用户群体在平台内开展有效联系和互动,构成拥有大量用户群体的内容分享社区,形成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内容生态。相关研报和网络评论显示,小红书月活用户上千万,累积用户超过1亿,并入选2019年度、2020年度中国互联网百强,其APP应用位列“中国APPStore免费榜-iphone-社交”第三位。行某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等方式,发现优某公司通过云媒易网络平台发布商家指定产品或服务信息的推广需求,为商家招募博主在指定平台完成种草图文的发布事项,并通过微信方式承接商家代写文案、招募博主、执行发布等代执行投放的全流程服务,其宣传内容均为对商家产品体验评价,宣传对象指向小红书社区的相关阅读公众,其宣传效果是传播对商家产品体验的良好经历。因商家在平台发布产品宣传任务已对产品图片、宣传资料进行预设,再由接单“达人”直接发布提前写好的推广文案或者自己编写的体验笔记,所作出的体验评价与真实产品体验相比存在明显差异,行某公司据此诉请判令优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即针对小红书平台内容的造假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优某公司在其开办经营的云媒易网站(www.yunmeiyi.com)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万元。优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某公司作为小红书网站及APP的开发经营者,通过多年培育平台用户的内容分享社区,构建了以用户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内容,吸引消费者、经营者与平台用户之间进行有效互动联系,形成的可持续流量变现和商业宣传市场知名度等竞争优势属于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优某公司通过经营的云媒易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种草通告任务”,为相关商家招募相关博主报名在指定平台完成种草图文的发布事项,帮助商家选择已入驻云媒易平台的小红书博主(达人)私发种草订单,并通过微信等方式自行承接商家代写文案、招募博主、执行发布等代执行投放的全流程服务。其前述行为所涉及的宣传内容均为商家产品体验评价,采取的方式是由商家对产品图片、宣传资料进行预设后再交由接单“达人”直接发布提前编写好的推广文案或体验笔记,所作出的体验评价均为良好体验结果,与真实产品体验相比明显存在差异。优某公司帮助提供或直接提供并非真实产品体验的推广文案或体验笔记,有违小红书平台在先形成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规则,容易导致小红书社区相关阅读公众基于对小红书博主在先真实体验的认知程度而对被宣传产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引人误解的宣传结果发生,并籍此为公司自身及相关商家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而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其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行为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代写代发替代宣传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种草”(网络流行语,意指在网络平台分享好物,让他人产生消费欲望的行为)已逐步融入旅游、餐饮、服装、化妆品等众多行业领域,并已成为商家营销的常规手段和消费者从中获取经验、实现消费决策的重要消费习惯,网络“种草经济”业已作为线上新经济典型模式之一呈现出显著增长态势并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种草经济”中变相营销、虚假“种草”、滥用特定人员身份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导致平台“种草经济”乱象频发,不仅误导了人们的消费决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透支了“种草”经济的信任根基,扰乱了市场秩序,亟待加强监督规范。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平台经营者更应懂法、守法、依法依规进行宣传,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实现“双赢”。本案的处理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对促进平台良性循环和“种草”经济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司法裁判指引功能和典型示范意义。


来源:湖北高院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鄂01知民初696号

二审法院/案号

湖北省级人民法院

(2023)鄂知民终698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王仁祥

审判员  金莉萍

审判员  冯雅婧

法官助理

张  洋

书记员

吴   彤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优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行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凯,浙江垦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优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开办经营的云媒易网站(www.yunmeiyi.com)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优某公司承担);

二、优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万元;

三、驳回行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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