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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社会投资者收购不良资产准入门槛提高,批量转让由10户改为3户(附现有39家名单)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4-27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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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银监会办公厅公布7家地方AMC名单,分别是:云南省资产管理公司、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文件中,银监会办公厅重新定义了“批量转让”!此次银监会办公厅将批量转让的认定标准降至3户及以上而此前,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的组包。

一、新公布7家地方AMC,总数已达39家,10省市有“二胎”

本次名单所涉及的7家省市、自治区中,除了海南省的属于第一家地方AMC外,其他6省市都已经各自有一家,因这6家地方AMC都属于“二胎“。

2016年10月14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放宽了地方AMC的相关限制,允许每省最多可设立两家地方AMC,并取消了地方AMC收购不良资产后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且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在放开“地方AMC二胎”后,据笔者了解,目前已经有10省市有两家地方AMC。除了此次名单内的6个省市外,上海和浙江早已经有了的第二家地方AMC(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外,还有山东省和江苏省不仅在省级层面设立了,还在地级市层面设立了AMC(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近几年,在区域性金融风险加剧的背景下,各地政府推动不良资产处置的意愿较为强烈,地方AMC迎来设立高峰。

2013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设立了全国首家地方AMC——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银监会批复了首批5家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的地方AMC,首批获批的省市囊括了长三角和珠三角,而这两地也正是银行“不良”规模较大的地区2014年11月和2015年7月,银监会又先后集中批复了两批共计十家地方AMC。2015年10以后,银监会又陆续对部分省市的AMC进行了备案。

在放开地方AMC后,除了此次的新增7家外,银监会还在2016年11月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公布陕西省、青海省、黑龙江省、浙江省、上海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公布了5家。

笔者根据公开资料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9家地方AMC(之前文章统计数量由有重复,多统计了3家,在此向各位读者致歉)。具体名单详见文末。


二、重新定义“批量转让”,认定标准由10户以上降至3户以上

根据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规定: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此次银监会办公厅则是重新定义了批量转让,根据函件内容显示: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3户及以上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可以看出,此次银监会办公厅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标准由10户以上降低至3户及以上,大大降低了批量转让的门槛。然而,这对于没有资格进行批量转让的民间AMC而言可不是什么好事,该类AMC的业务或受到一定的影响。此前民间AMC为了绕开“批量转让”的限制,在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时都是9户以下进行组包。

这意味着,社会投资者(即非“持牌”的机构或个人,比例一些民间资产管理公司)此前可以直接收购9户的资产包,现在则不允许了, 3-9户之间的收购,以前可以做,现在不行了,也就是说,对于“非持牌”AMC这就是门槛被提高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3户以上的认定标准也不是该文件中第一次出现。2016年底,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将批量转让的标准改为3户及以上了,但是该文并未公开发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和《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有关规定,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人民政府分别批准新设或授权云南省资产管理公司、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经研究,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二、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3户及以上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企业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处置业务,应当严格遵守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金融企业不得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发生重要事项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财政部报告。

请云南、海南、湖北、福建、山东、广西、天津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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