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私营企业主上海的黄老板因车祸离世,银行经调查,黄老板未还贷款800万元,其妻子(吴女士)、企业和自己的银行账户余额合计260万元,银行申请冻结并申请拍卖其固定资产予以清偿,法院予以支持,全部拍卖后尚有150万元无力偿还。
由于其妻吴女士自从结婚后就一直照料丈夫和孩子的生活一直未就业,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房子拍卖后,吴女士带着两个还在上学的孩子只能租房居住,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举步维艰,连孩子的学费都成了问题,一个原来生活小康的家庭面临着崩塌的边缘。
在悲痛渐渐平息后,吴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的时候意外地发现了两张保单,在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后,理赔款也很快打进了吴女士的账户上,两个月后,银行发现吴女士的账户突然入账300万元,银行立刻申请予以冻结,法院经查后认定不予支持,原因很简单,因为那300万来自保险公司的赔付。
与保险有关的中国法律: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即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法院可以冻结你的房产、股票、账户等,但保险资产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只要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就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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