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当现代社会越来越呈现出时间加速的面貌时,法律对时间的处理在这四个方面都遇到不同程度的困境。
首先,从稳定规范性期待的角度来讲,现代社会的规范性期待越来越难以稳定。因为高速变动的社会生活,使各种互动模式迅速改变,这导致失落成为常态,而稳定反而变成不正常现象。例如,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的处理过程中,希望将这种劳动关系稳定化的努力常常遭遇批评,认为这与高速变动的经济生活不相适应。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压缩了企业的选择权,而且增加用工成本,导致市场活力丧失。而另一方面,似乎越来越多的人也希望保持灵活开放的劳动关系,而非被单方面锁定。这种态势随着科技进步带来的产业升级,可能会变得越来越明显。随着互联网发展与人工智能大量进入工业领域,会造成劳动关系处于高度变动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维持什么样的规范性期待,成为需要反思的问题。类似的问题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围绕“最高工时”安排的争论中便已经出现。19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坚持主张合同自由原则,反对纽约州关于面包店十小时工作制的“最高工时”,从而遭到猛烈抨击,[37]人们认为过度形式化的法律推理阻碍了实质正义的实现。而到了21世纪,是否设定工时的法律制度会遭到戏剧性的逆转?人们是否将开始期待更具灵活性和差异性的工时安排?这种新的变化是否将重新定义人们所熟知的“工作权”这个概念,这值得进一步观察。
其次,法律之所以形成自己的时间节奏,与它对外部环境信息的过滤有关。它必须通过受到限制的信息筛选和衔接,形成独立的内部沟通。若非如此,法律势必陷入无限复杂的外部环境影响,结果走向崩溃。但随着时间加速,法律自身的节奏越来越感受到外部环境的压力,要求法律加速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律能否在确保自身独立运转的前提下,有效回应这种呼声,成为摆在整个法学界面前的难题。另一方面,历史沉淀下来的法律智慧结晶往往是法官可资调用的资源,但随着时间加速,人们越来越发现,这种历史沉淀物的价值越来越可疑,甚至面临着耗尽的危机。例如,能否利用传统契约理论处理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问题?毕竟传统契约理论建立在通过法律制裁使人们不敢违约的基础上,而“智能合约”却诉诸技术手段使缔约方不能违约。两种不同的信用机制导致传统契约理论难以充分解释崭新的技术实践。在隐私权领域,传统法律以确保个人免遭政府或企业窥探为目的,但隐私权正在遭遇种种意想不到的新问题。个人在互联网上所留下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范畴?这种隐私权是要求虚拟个体所留下的信息被铭记,抑或被遗忘?是确保个体从互联网上接入,还是断开?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在虚拟世界划定的边界在哪里?遗留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究竟是隐私权,抑或财产权,或者是一种称为信息权的新型权利?这些问题很难在传统的法律宝库中找到可资参照的经验。更具冲击力的是,如今在虚拟空间正在形成全新的治理模式,即透过代码来进行治理,[38]这是否会导致在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竞争中,法律退出历史舞台?[39]
再次,具体对司法而言,这种时间压力越来越明显。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复杂性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新型案件进入司法过程,法官处理这些案件时信息不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以至于其“决断”的特质越来越显露,人们对司法专断和恣意的质疑随之水涨船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化解时间加速造成的司法裁判压力,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个迫切的问题绝非是简单地提升法官的信息获取能力能够解决,人们无法期待将法官打造成所有相关领域的专家,甚至组建如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的模式,恐怕也收效甚微。是否在越来越多的新兴科技领域,一种参与裁判制,即由自己行业领域中富有经验和掌握专业知识的同行来进行裁判更具合理性?这无疑将导致传统层级化的司法体制进一步解体。
最后,立法能否像以往那样,承担起协调各功能子系统时间的“协调器”职能?卢曼认为,立法实际上是一种加速机器,它可以快速生产规则,从而回应其它功能子系统的要求。但人们同时看到,立法也要付出可观的时间成本。一部法律通过立法程序生效,短则数月,长则数年,中间还伴随着激烈的辩论、斗争和妥协。就算通过立法产生法律,这部法律也往往并非最佳,而是妥协的结果。在民主立法过程存在欠缺的体制下,立法还伴随着过度偏向于强势利益集团的风险。一旦某部立法文件通过生效,再次启动对它的修改将又是旷日持久的过程。正是因为以上这些原因,才有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对那种法典化的实践和立法中心主义的思想抱持怀疑态度,甚至越来越多的人对新兴科技领域的行业自治抱有期待。而这种怀疑态度又不幸与对民主制的怀疑相挂钩,人们怀疑民主决策的过度延宕,以及越来越表现出的民粹主义风险将给科技进步带来致命打击。人们越来越发现,对于特别是像科技革命所创造的新兴领域,判例的累积和特别法的颁布,更有利于动态调节社会关系,而不必背上大规模立法的重负。这很可能将导致现代法律制度重心和法律渊源体系的整体变革。在科技革命的影响下,法律是否会呈现出碎片化的趋势?一种主要的并非扎根于立法的法律创制过程是否正在出现?这都是值得跟踪观察的现象。
当然,需要附带提及的是,社会加速给人们的生命状态带来的影响。法律毕竟服务于人的生存和幸福,而从生命状态角度来讲,这种不可缓解的加速给所有的人带来了巨大的焦虑感和不确定感。法律能否发展出某种“减速”,或者提升生命自适应能力的机制?或者是否这种要求本身便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能力极限,而需要通过更进一步的技术革新来提供答案?这是笔者希望在将来进一步探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