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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福著《群众的时代》精彩选读 |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破解高空抛物的治理难题

新乡土  · 公众号  ·  · 2024-05-27 12:26

正文

作者:王德福 来源: 李子旸微信公众号

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偏偏以如此触目惊心的方式,忽然成了舆论热点。只是这“触目惊心”的背后,是多少个受害者和受害家庭的伤心欲绝。

2019 年 6 月 13 日,深圳 5 岁男童,被高空坠落的窗户砸中,三天后抢救无效不幸离世;6 月 19 日,南京 10 岁的小女孩,放学路上被不明物体砸伤,所幸已脱离生命危险,而“肇事者”是一个只有 8 岁的小男孩……

真真是飞来横祸,而且防不胜防。被广泛援引的一个“科学测试”说,一颗鸡蛋从高处落下,其威力同高度成正比,8 楼下来砸破头皮,18 楼下来砸断的就是头骨,25 楼下来就可以让人当场致命了。

再万全的防身武器,恐怕也防不住这些不明物体,在不明时间,从不明的高度落下。

人身伤害当然并非高空坠物的全部,其带来的“城市之痛”,大致有三类,一是人身伤害,二是财产损失,三是环境卫生问题。

人身伤害自不必说。所谓财产损失,最常见的是停放车辆被砸坏。住在没有地下车库的老小区,就要做好这个心理准备了。所谓环境卫生问题,则是高空坠物必然引发的消极后果。

从时间上看,高空坠物的不确定性,同保洁工作的周期性存在天然矛盾,除了增加保洁负担,更重要的是,它容易引发业主对保洁质量的质疑,造成物业纠纷。

从空间上看,高空坠落的东西,落到地面尚且好办,若是落到低层的屋顶、树冠,或者其他不易清洁的地方,就会造成极大的卫生隐患。

笔者在绍兴调研,有一个社区在“创卫”时,光是清理车棚顶上的垃圾,就请了十几个人,用大卡车运了四五趟。


01 | 高空坠物:人好找,责任难定

实际上,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只是无数高空坠物中的小概率事件,当然也是最极端的事件。

对大多数人来说,高空坠物对其生活的影响,是相对比较轻微的,甚至并不一定被感知到。晾晒的衣物被高处抛洒的水打湿,忍忍算了;停放的车子被砸坏,除非特别严重,一般也是自认倒霉;甚至走在小区的路上,被不知何处飞来的香蕉皮砸到,除了骂几声,又能怎样呢?

难不成为了这点小事,逐楼逐层、逐家逐户去兴师问罪?受损同追责成本的不成比例,决定了自认倒霉是最现实的选择。

即使去追责,难度也相当高。先来看高空坠物,坠物要比抛物范围更广,建筑物或构筑物组成部件,以及阳台搁置物等,都可能发生非人为的脱落或坠落。既有建筑质量和老化问题,也有风吹雨淋等自然原因。

深圳事件就属于高空坠物,说实话,发生如此不幸,责任人其实并不一定有主观过错。也就是说,责任认定上,其实是有模糊性的。

深圳的事发小区,毗邻华强北,以租户为主,人员流动大,且小区已建成十几年,客观上本就容易发生此类事件。窗户脱落的那家,也确实是租户。不能说窗户脱落没有丝毫预兆,但并不意味着能及时发现,就算发现,也不一定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这正是其无法自证无错的根源。

谁能料到它突然落下,又“碰巧”砸到人呢?

毕竟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是粗心大意的,更何况这些疲于奔命的年轻工薪阶层。再比如老旧小区最易发的外墙砖脱落,照理说物业公司应该尽到巡查、警示之责,业主也应及时动用维修基金修缮。

问题是,总有时间空当,而且动用维修基金的难度又是难以想象的高,在此期间发生意外,如何定责?

责任模糊,但责任人比较容易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认定,在无法自证无错的情况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深圳事件好在很容易识别出坠物来源,能够精确地找到责任人。若是外墙砖脱落,就只能是全体承担责任了。


02 | 高空抛物:人都难找,何况追责


坠物有意外的成分,抛物则完全是主观行为。但是,抛物行为具有相当的隐匿性,物品很难成为线索。

只说一点, 1 号楼下发现的物品,就一定是此楼的人扔的?可能是其他楼栋的人故意“栽赃”呢?或者单纯就是降落中途被风吹乱了线路呢?

隐匿性强,成本几乎为零,获利却足够大,自然就有人乐此不疲,什么都敢扔。果皮纸屑衣服鞋帽都算轻的,毕竟好清理。

剩菜剩饭扔下来,难以清理不说,还很容易发馊变臭,滋生蚊蝇。如果你觉得就这些,那说明文明限制了你的想象力。我在调研中,不止一次听到有人扔人畜排泄物、用过的卫生巾甚至安全套,若有幸被它们砸到,不恶心死也要恶心个半死,找朋友吐槽都害怕丢人。

更奇葩的是扔狗,更诡异的是,这条天外来狗,恰好砸到了人……

如何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了一个相当无奈却又备受争议的规定,即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又无法自证清白,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因此被称为“连坐”。

也就是说,我在楼下被抛掷物砸伤,找不到具体责任人,那么整栋楼(除一楼外)都要对我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不是赔偿,也就是说,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补偿二字,尽显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既要给予受害者以救济,还要照顾到“无辜者”的情绪。

立法者的文字游戏,可决定不了群众的自我解读:补偿也好,赔偿也罢,让我赔钱就等于承认有错,我凭什么为别人的错误负责?所以,这条法律执行起来,效果不好。


03  | 效果不错:居民自治 + 技术手段


我国是世界上多层以及高层住宅小区最多的国家。居住密度高、建筑老化,再加上快速城市化进程中,许多人要面临生活方式的转变,客观上造成高空抛物问题多发。

所以,也不能完全归咎于人的素质不高,有些是环境使然,特别是安置小区和出租屋较多的小区,问题更普遍。

彻底根除不容易,可行之策是防范和惩处并重,最大可能减少问题发生。

治乱用重典,让责任人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既是对受害者的救济,也可彰显法律和规则的力度,起到震慑与防范作用。

目前,法律效力难以有效发挥,要害在于,难以将真正的责任人识别出来。识别也是防范的手段,尽可能降低行为的隐匿性,才能实现精准有效的治理。

技术手段更新是最便捷的识别方式。许多小区调整监控摄像头角度,实现对高空抛物行为全时态全角度的监控,效果明显。

比如,杭州昌运里小区,47 个摄像头调整角度后,一度泛滥的高空抛物现象几乎绝迹。问题在于,监控设备运维成本如何分担?昌运里是安置小区,由政府埋单,商品房小区就需要居民自负成本。如果有居民反对怎么办?

2015 年,上海某小区就曾尝试这个办法,终因部分居民不肯出钱或担心隐私被泄露而反对,只好作罢。

最难但也最长效的办法,是实现有效的居民自治,让居民行动起来,参与问题治理。一方面是通过自治,实现新技术手段的更新,另一方面是提高社会防控能力。笔者在重庆调研时,有个新建成的安置小区,也出现大量高空抛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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