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即“AI”)生成的图片、文本和音乐等作品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使用AI生成作品过程中,相关争议也应运而生。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于去年年底判决的AI生成图片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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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了业界和法律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界定其权利归属等问题的广泛讨论。
笔者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虽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但也是希望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保护的一次尝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和规制,可以参照 “转基因大豆”的管理模式。
2023年2月,原告李某使用AI图片生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并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
被告通过百家号账号发布的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定案涉图片满足“作品”构成的四要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而言:
1. 案涉图片是原告在AI生成图片初稿基础上,通过增加提示词、调整参数等方式,经过智力投入后,产出的“智力成果”。
2. 案涉图片是原告通过增加提示词设计出人物和画面元素,并通过参数设置方式对画面不断调整、优化,此过程可以体现出原告的审美选择与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
3. 案涉图片创作过程,本质上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体现设计者的智力投入。
4. 案涉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
在此基础上,法院综合该案的损害后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元。据悉,该案双方均未上诉,现已正式生效。
该案首次认可自然人对其利用AI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著作权,肯定了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但是,本案的判决结果与现行著作权法的思路存在冲突,具体表现为:
1. AI生成图片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AI使用者指令的输入对完成作品来说只是一个很小的环节,其贡献度值得商榷。所以,将AI使用者定义为作者,与现行著作权法认定作者的标准存在冲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该规定,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主体。
AI创作图片,需要经历三个阶段,数据输入、机器学习和内容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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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输入:
即AI开发者通过从各个渠道收集资料,对已收集数据进行预处理,如删除重复数据、填补缺失数据、处理异常数据等,再对数据进行注释,使得计算机自动识别数据的模式与关系,并进行分类、分析和推理,建立基本模型。这是训练机器学习的关键一步和重要前提。
(2)机器学习:
即训练AI对输入的数据进行学习,掌握文本中的语法和语义关系,使AI理解人类意图,与人类行为对标,建立语言模型。
(3)内容输出:
即AI根据使用者输入的指令,根据已经建立的语言模型,输出结果。
数据输入和机器学习赋予了人工智能以结构化的知识储备和类人化的思维方式,内容输出是AI运行的结果。使用者输入指令的行为,是内容输出阶段中的一个环节。笔者认为,如果仅将视线聚焦于用户输入指令的瞬间,将对作品完成度贡献最小的AI使用者认定为作者,忽略整个AI产业链对于生成图片作出的贡献,得出结论有失公平,也有违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作者的定义。
2. 本案原告客观上无法控制AI生成的具体结果,这与现行著作权法认定的作者创作作品行为存在冲突。
(1)著作权法项下的创作行为是指作者基于其自由意志,直接决定作品具体内容的行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该条款体现了作者的创作行为与作品的直接对应关系,作者根据其意志,决定构成作品的具体内容及其具体的表达。他人对作品的创作内容、风格等下达指令、提出意见或建议,作者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意见以及该意见如何在作品中具体地呈现。即便基于某些外部因素,作者不得不采纳他人意见,作者修改作品的方式与建议人直接修改的结果往往也有着一定的差距。可见,作品的最终表达,作者的自由意志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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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作为AI使用者,不能决定AI生成的具体内容
本案中,原告作为AI使用者,虽然通过下发指令,划定了AI生成内容的方向和领域,但本质上,原告的指令只是限定了AI生成的图片中应具备及应排除的要素。但满足以上要素的作品是多种多样的,原告无法预测AI会生成什么样图片,对AI生成的图片缺乏充分的控制。
即便原告在AI生成图片的基础上,再次提出修改意见,对于最终呈现的修改结果,原告也是无法控制的。实质上,是AI系统决定了如何执行原告的指令。原告发出指令的行为,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创作行为显然是不同的。
笔者发现,在许多AI模型中,当AI使用者输入一组提示词后,AI可能会一次性生成多张不同的图片供用户选择。例如:在Midjourney中文站,以“中国女孩”、“黑色齐耳短发”、“直发”、“戴眼镜”、“圆脸”、“全身”、“优雅”、“身材饱满高挑”、“吊带”、“脸部细节”、“摄影写真”、“超清渲染”为指示词,网站会生成如下四张图片,供用户选择。
如果按照本案的观点,那么对于生成的每一张图片,用户都将拥有著作权。然而,这些图片之间的差异并非来自用户的输入,而是来自AI的随机性设置。AI使用者的表达并没有发生变化,这意味着AI使用者将基于完全相同的表达获得多个权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 由于AI生成结果无法完全体现使用者的意志,且存在随机性,AI不应认定为是原告的创作工具。
传统绘画的创作过程,画家对画面的构图、色彩等进行选择,构思绘画作品的基本内容,借助纸、笔等绘画工具,完成绘画创作。绘图工具忠实地呈现了画家的想法。现代绘画的过程中,画家可能会使用Photoshop软件等辅助软件,即便使用上述工具,也是由画家选择了如何对特定画面进行编辑或修改并决定了最终的图形内容。
本案中,如本段第2点所述,原告无法预测、控制AI生成的具体内容,AI生成的内容无法完全体现使用者的意志,且存在随机性。若将AI随机生成的内容与人类手工创作的作品同等对待,并认为AI生成的内容是人类利用技术工具创作的产物,这不仅与事实不符,也违背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和原则。
笔者认为,AI生成图片第一案,法院实际想要保护的是用户学习、使用AI软件所投入的思考成本和时间成本。其目的是想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对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有其积极意义。但本案采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显然有诸多的冲突之处。
其实,针对本案中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AI生成图片的行为,现阶段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兜底性的法律进行规制。
回顾AI生成图片第一案,尽管面临了明显的法律冲突,北京互联网法院仍试图依据著作权法维护原告的权益,这也体现了法院在AI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对于AI创作内容版权保护希望作出一种尝试。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在此领域的探索并非孤立,实际上它呼应了全球范围内对AI创造内容著作权问题的类似尝试。多个国家已经开始对AI产出的图像和作品进行探索性的司法实践。
1. 域外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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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
“黎明的扎里亚”注册案(Zarya of the Dawn)
《黎明的扎里亚》(Zarya of The Dawn)是一本由十八页组成的“漫画书”,封面由一个年轻女性的图像、作品名称以及“Kashtanova”和“Midjourney”字样组成。其余页面由图像和文字组成。漫画书中的图像由AI生成,文字及排版由自然人Kashtanova编写。
由于该作品是一个综合性的内容,包含了文字、图画以及对文字、图画的编排,美国版权局对于作品是否能够获得版权保护,一一进行了拆分分析,得出的结论为:《黎明的扎里亚》作品中所涉及的文字系由Kashtanova编写的,没有任何其他来源或工具的帮助,包括任何生成性人工智能程序,因此能够获得版权的保护。此外,由于Kashtanova选择、协调和安排了图像和文字来反映扎里亚的故事,因此整个作品作为汇编作品,体现了独创性,也能够获得版权的保护。但是对于完全由AI生成的图像,版权局则排除了对其赋予保全保护的可能。
(2)英国
在英国的版权体系中,一个作品要获得保护,需要反映出作者的技能、劳动、判断力及所付出的努力。在2009年的一个关键案件——Infopaq案中,欧洲联盟法院(CJEU)强调了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即它应当是作者自己智力劳动的产物。遵循这一指引,英国的司法机构也要求作者能够证明其“智力创造”——即原创性的存在,以证实作品的独创性。因此,英国学界普遍认为,判断AI系统产出是否构成一个可保护的作品,关键在于作者能否充分证明其在该作品中的“创造性”贡献程度。
(3)日本
2023年年底,隶属于日本文化厅的法律小组委员会公布了一份名为《关于AI与著作权法律问题的看法(草案)》的文件。该草案中提出,如果AI的指令仅限于不会产生表达性想法的程度,那么由AI产出的产品将不会获得版权保护。对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可能性,需要根据每个AI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综合考虑生成过程中,AI使用者做出的贡献。此外,人类对AI产品进行的添加或修改,可以被视为具有创造性的表达,通常被认为应该受到版权保护。
2. AI创作与著作权法的未来:挑战与机遇
AI科技日新月异,人们已无法阻止AI生成物的扑面而来。人类不得不面对以下挑战:
(1)AI的生成物是不是作品?
目前,AI工具已经深入渗透到艺术、创作、科技等领域,例如,Sora这样的AI工具已经可以根据用户输入的提示性文本快速生成视频,其生成的成果甚至比人类的作品更优秀,Sora生成的精美视频,能否像人类制作的视频作品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
(来自OpenAI Sora的AI生成视频图像:猛犸象在雪地中行走)
(2)如果AI生成物被认定为作品,那么版权归属于谁?
仍以Sora为例,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编程者对其编写的Sora软件拥有著作权,但是对于Sora生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仍是法律空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属开发者、抑或是使用者、或是由开发者和使用者共有?
(3)如果AI生成物不被认定为作品,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AI生成物?
在讨论AI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现行的著作权法都强调“人”的独创性,AI不能被视为作者,因此AI创作的作品似乎无法受到保护。
AI生成成果,需要使用者不断输入指令进行调整和优化。然而,如果这些由AI生成的成果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任何人使用AI生成的作品都可以被他人随意使用,这无疑会导致使用者在调试和优化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成本付诸东流,这样是否公平合理?
(4)AI生成物大量出现,会不会导致人类艺术家没有了真正的创作欲望?
人类的创作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情感的投入,然而AI完成创作仅在倏忽之间。艺术作品不仅仅是结果的呈现,它更是创作者创作过程中思考、实验、失败和最终成功的记录。这些经历塑造了作品的独特性和深度,这是AI所无法复制的。当创作不再被看作是一种个人才能和情感表达的独特行为,而仅仅变成了可以被任何拥有算法的实体复制的普通过程时,人类艺术家付出的时间、精力和情感投入的价值就会被相对降低。他们可能会感到自己的独特贡献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进而导致创作动力的减弱,甚至放弃继续创作。
(5)由于AI生成物的成本较低,是否会出现以AI生成物冒充人类创作作品谋利?
2022年,美国游戏设计师杰森·M·艾伦使用AI作画工具Midjourney绘制了这幅名为《太空歌剧院》的作品,投稿到了美国科罗拉多博览会,获得一等奖。比赛结果出炉后,引发了传统艺术家的强烈不满,认为艾伦是作弊行为,而评审委员会部分委员认为,在评奖时确实不清楚该幅作品是由AI制成,但即使他们知道,也还是会让艾伦获评一等奖,因为此次评判准则就是要找出“懂得讲述故事以及有灵魂的作品”,他们认为“这幅作品确实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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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寻味的是,当艾伦就该作品向美国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时,美国版权局要求艾伦放弃Midjourney所生成部分的图像,以便获得版权保护。艾伦拒绝放弃后,版权局拒绝了他的申请。
是否会出现下一个艾伦,不披露作品系借助AI完成的情况,将AI作品冒充人类作品牟利?
3. 笔者对未来 AI生成物的保护建议——“双轨制”+强制性标注
随着AI技术的发展,人类已经不得不面对数量庞大的AI生成物。既然无法阻止,那就应该正确地面对并加以管理。
笔者认为,对于AI生成物的保护和规制,可以参照管理“转基因大豆”的管理方式:
(1)
将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与AI生成物分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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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AI生成物,就像对转基因大豆需要强制标注一样以示区别。在AI产生的艺术作品上,如:在画作、音乐、文本或视频等作品上明确注明“由人工智能生成”。
(3)
为了增加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还可以考虑将AI生成作品时所用的输入命令或者“创作配方”一并公开,使得公众能够清楚地识别作品背后的创作过程和原理。
这样既可以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稀缺性和独创性,也能让AI生成物得以被人类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新兴的法律议题,它涉及到技术的发展、法律的适用以及社会的接受度。我们需要不断地探索和讨论,以适应这一不断变化的前沿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