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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是什么样的案件值得被告追着骂到了厕所 ”

道方图说  · 公众号  ·  · 2024-05-24 21:20

正文





“是什么样的案件值得被告追着骂到了厕所”


这句话是庭后几个月我和承办律师再聊起这个案件时发出的感叹。




开  端



故事的开头很普通,一个商标侵权的案件,经过诉前一顿调查,关于侵权事实、各被告的关联关系也都很清楚。我们确定了侵权产品包装标注的生产商及其独资股东、以及另外三个代工和提供场地的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经过一审审理之后,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118万,同时独资股东和其中两家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的我们当然是满意的,毕竟金额不低,而且该担责的也都全部带上了。但,按照经验之谈,能有多少个被告看着百万的判决书能乖乖给钱呢?果然,没过多久我们就收到了对方的两份上诉状。



“不侵权”——

在生产商及其独资股东(以下称“A老板”)、代工公司(以下称“B公司”)共同提交的上诉状中,不落俗套的提出了一个很常见的观点——我们使用的商标(被诉侵权标识)已经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所以我们使用是合法的“具有最强证明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我们侵权就是不对的!


“与我无关”——

而作为生产场地提供方的公司(以下称“C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其与代工公司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且表示其“事实上不参与代工公司经营,不具有法律义务监督其生产经营,对代工公司生产案涉侵权产品更是不知情”。


庭  审


很快来到二审当天。


在我们到法庭的的时候,眼前的场景稍微带点震撼。对方席上坐了五六个,旁听席坐了四五个(据说是A老板的四个儿子),清一色的中年大哥。当我们看到对方席上的A老板拿着手机在录像的时候,我和承办律师确认过眼神,注定今天是不平凡的一天。


以下就从戏剧性程度分成两个部分吧——


1、A老板与B公司代理人发言之我们都是合法的


庭审上,最初对方几位代理律师的发言都还是正常的你来我往,直到A老板和B公司的代理人出场……


A老板高举自己的商标证:


“这个商标我买回来的,买来的时候就是合法的,我有合法的权利!”


“我就做了一批货,你们有证据说我做了多少吗!我根本就没获利,你们(原告)有调查过吗!”


“你们(原告代理律师)都不懂生产的!”


看到了,A老板的代理律师默默地低下了头……


而B公司,由于没有请律师,于是一边开庭,一边在下面向A老板的代理律师“恶补”驰名商标的相关知识,并且义正严词的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我们完全同意A老板的答辩意见!因为是已经经过商标局的核准注册证明,因此在生产之前已经尽到了注册义务。”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是由商标局行使的,法院认定侵权,是把商标评审委员会得到的法律授权剥夺了,是违法的。”


到这里,法官确实有些听不下去了……


法官:“我先问你,被诉侵权商标是这几个字,但你实际使用是什么,这点你怎么解释?”


B公司:“我们可能对自己的商标有些不规范使用,是有一点细小的方面,根据商标法规定是要受到行政处理的,后果就是这样。”


法官:“但商标法也规定,可以由法院进行审理。”


B公司:“我是对我们自己的商标不规范使用,我们是在有授权的情况下不规范使用的, (话锋一转) 我们(注册商标)不是平等保护的吗,因为你们是驰名商标就能无效其他的商标吗?我们不是市场经济吗?不是鼓励竞争吗? (峰回路转) 所以在职能管辖这一块,是违背客观事实的。”


回想当时,我们为了不笑真的忍得很辛苦……


2、C公司发言之我们只是租赁关系


一审中,C公司不服被判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于是就从租赁关系入手,希望以证明其租赁关系来说明其与B公司生产侵权产品这一事实的关联性不高并且降低或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于是在庭上,我方提出: C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在时间上和金额上都不能看出规律性,这些支付凭证和租赁合同也是无法对应的。


C公司:我们和B公司的租赁关系是真实合法的,关于租金问题,因为我们也有委托B公司帮忙贴牌(C公司旗下的其他品牌)生产,所以有部分租金抵扣了。


嗯,这个说法如果后期C公司能够提供对应的流水倒也还能说得过去。


对此问题,我们也是有所准备的,庭前就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包括之前在一审就提交过B公司与C公司共同运营官网、B公司通过C公司公众号招聘以及B公司与C公司一起召开员工运动会等内容,来证明两公司实际关系密切。


C公司: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而能认定为C公司要对承租方的自主经营行为承担连带的责任,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而我们将设备和设施、场地出租给B公司,除了发生租赁关系外,必然会发生其他的关系,我们没有参与B公司的经营、有没有获利,何来共同的故意?我们之前就应该跟B公司确定所有关系,不能跟他组织运动会,也不能跟他在一起!


在被告席几轮一惊一乍后,这个庭总算是开完了。


脱离了法官的视线,A老板的表现欲瞬间就压不住了,颇有自信地站在我们身后就开始骂骂咧咧,并以长辈的口吻表示“你们年轻人做人要有良心……”粗略计算,至少说了不下五轮,他的代理律师拉都拉不住。甚至我们准备离开去上个厕所的时候,他还跟着我们一起到厕所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我们可怜的张律师吃了性别的亏,上个厕所都还要遭受A老板的语言摧残。


判  决


按照常规操作,交了代理词,该补充的也补充好了。


没过多久,判决也就下来了。


没有太意外,二审维持了原判,对于争议的几个焦点法院也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表述。


首先,对于上述A老板与B公司一直纠结的所谓法院越权审理商标侵权这件事以及凭什么驰名商标可以无效被诉侵权商标这件事,法院狠狠地怼了回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十三条 第三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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