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回到雷可夫教授的观点上来,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也需要在内容上实现相互开放。
法学内部各个领域之间森严壁垒,其实是法学发展的大碍。
饭碗法学不仅仅阻碍个研究者去全面认识人类社会活动的机会,而且排除了法律人去培养自己跨学科认识能力的可能性。
更值得重视的是,今天法学院的法学领域的划分,不仅仅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大领域的划分,而且在各领域内部也存在子领域的划分,如民法领域中的民法基本理论、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划分。
如果这些子领域的划分变成一种僵化的界限,则将同样带来前述问题。
很难想象,一个仅仅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学者能够很好回答合同与财产的侵害问题,因为,现实中大量的违约既构成侵权,而且又涉及到物权法上保护方法。
因此,要选择一种最优的法律治理方法,有赖于对整个民法体系化知识的建立,并同样需要借助体系思考的方法。
同样,正如雷可夫教授所言,合同交织着复杂的社会因素,一个不懂政府经济调控和管理行为的合同法研习者同样无法深入研习合同法。
知识融合的趋势也提醒我们遵循体系化的观念,形成知识的互补,并促进了不同学科知识的发展和知识体系的重构。
以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形成为例,其正是因为法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集体智慧才发现了支配人类经济生活的“看不见的手”,从而使他们运用了新的方法来研究财产权利、财富以及权力的演化。
经后人考证,亚当·斯密仅仅在「国富论」一书中有限的地方采用了“看不见的手” invisiable hand 这一词汇。
至于亚当斯密本人是否就认为存在一个客观的由“看不见的手”支配的市场,仍存疑问。
但经过后世学者从法学、哲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多个层面予以发展,才形成了今天广为流传的“看不见的手”的市场理论。
在德国,德国社会或“国家”科学的研究方法从理论性和法条化开始向实践性、经济性和统计学的方向转变,其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与财政科学的结合,这一转变也导致了“国民经济学”的产生。
而社会学方法和统计学方法的引入,使法律规则也越来越具有实证性。
通过学科划分,各科学者能集中研究本领域问题,凝聚最大的共识,从而促进各科知识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法律在社会治理、公司治理,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哈贝马斯说,这是法律对人类生活的“殖民化”。
但为此,也导致了法律很难和其他的学科截然分离。
虽然我国法学研究在三十多年来已经初步呈现出了一片繁荣的景象,但近些年来,有标志性的精品并不多。
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学学科内部以及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森严壁垒有很大的联系。
例如,美国多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如科斯等人,其成就就在于从经济学角度提供社会政策建议。
诺贝尔奖获得者贝克尔 G. Becker 认为:既然经济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之一,人类在这个领域所形成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可能扩散到其他活动领域,因此可以采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家庭、婚姻,人口、种族歧视等法学问题。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经济学知识后来在法学领域得到了很好的嫁接。
波斯纳也曾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了经济学的重构,从而促进了法经济学的发展。
但在我国,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交往甚少,法学界也很少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探究法律现象。
再如,法社会学是在19世纪末期兴起于欧洲大陆,并随后在北美地区逐渐扩展的一门社会科学。
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中,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
尤其是,法学理论界不太重视通过社会调研等经验研究等方法来论证法律规则的需求、使用效果等问题。
这也使得大量研究缺乏实证的支撑,并在说服力上有不少欠缺,甚至影响了整个法学学科的发展。
在研究的实践操作中,由于法学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数据分析知识,或者难以掌握定量分析的技巧,或者不能妥当处理定量和定性分析之间的关系,导致对某些具体问题的探讨,不仅没有正常的说服力,反而会出现明显的瑕疵和缺漏。
从今后的发展来看,法律经济学、法律伦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宗教、法律的性别分析等甚至有分别成为独立学科的趋势。
而法学也可能与一些文艺、体育和卫生等各个领域发生知识的交流与融合,并形成所谓的卫生法、药品法、体育法、金融法等研究课题。
这也客观上要求法学对其它学科开放,打破学科划分疆界,法学要广泛汲取其他学科知识的观念和行动。
朱苏力教授指出:一个学者如果忘记了生活本身提出的问题,而沉溺于某个学科的现有的定理、概念、命题,那么就不仅丧失了社会责任感,而且丧失了真正的自我,也丧失了学术。
这一观点是值得深思的。
要达到知识融合的目的,各科学者绝对不能将自己学科知识视为“饭碗”和“私域”,以限制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
要改变这种现状的途径无他,只能借助研究者超越学科藩篱的实际行动,促成与其他学科的对话,积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综合可用的学科知识和方法,以尽可能扩大学术眼界。
其实,如果研究者有真挚的学术责任心和可能的学术能力,在学术研究中不难发现,在学科已然刚性区分的基础上,再将自己封闭在更狭小的学术空间中进行研究,总会有自缚手脚的感觉。
一旦如此,就不如挣脱学科束缚,以学术为公器,跨学科或交叉学科来研究法律现象。
当然,这样的研究不是学者一时兴起的产物,只有发现并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并且综合运用各种学科的研究方法,才有可能跨越学科界限,用开放的视野对待学术问题,促进学科知识的交流和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