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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师大出版社自有品牌“大学问”刚出版了一本《法庭上的妇女:晚晴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度》。看到题目,并没有太了解这本书讲得是什么,买回来后,首先翻到一个需要由读者完成的思维导图。按图索骥,才知道这本书主要围绕“妾”来讲。
我记得在上学的时候学习民法、婚姻法、法制史,每一位老师都曾告诉我们,中国自古就是一夫一妻制,所谓的“妾”不是妻,不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事实上,直到2001年的《婚姻法》中,才正式加入这样的表述:“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对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也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维护。与此类似的,20世纪初,长期以来允许男性婚外性行为的习俗被视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本书关照的就是100多年前的那段历史。
帝制中国晚期的法律,将纳妾视为按照儒家思想延续子嗣履行孝道义务。然而,成文法所允许的情况和社会现实中所存在的情况是两码事。现实中,纳妾的原因不仅与儒家思想无关,而且违背了儒家的谦虚、谦卑、自我牺牲的基本原则。那些拥有妾室的男子将纳妾视为对他们的政治影响力、经济财富、社会威望乃至性能力的一种炫耀。在包办婚姻的情况下,纳妾更是可以为自己选择一位更喜欢的女子成为可能。
尽管在道德层面正好相反,但法律不仅容忍了纳妾,甚至还为这种习俗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纳妾越来越像婚姻,这是帝制时代晚期法律欣然承认的社会现实。许多法律法规中频繁出现“妻妾”结合,标志着法律承认纳妾是一种半婚状态。因而,到了清代,纳妾已经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深蒂固的社会习俗。
在这个背景下,《法庭上的妇女:晚晴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度》研究了三个主要时段,第一是北洋政府时期(书中称为民国早期),即1912—1927年。第二是国民政府时期(书中称为国民党法律体系时期或民国中期),即1928年之后。第三是革命根据地法律体系(书中称为中国共产党法律定义的)。
民国早期的策略是以一种使一夫一妻不再成为问题的方式来定义纳妾。立法者认为,如果法律不将纳妾视为婚姻,那么纳妾又怎么能被视为重婚呢?因而,纳妾与婚姻之间的距离越大,法学家就越容易将纳妾习俗表述为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国中期,尽管纳妾的做法遭到广泛的谴责,但为妾的女子激起了民众的同情。立法者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在不损害妾的利益的情况下打击纳妾的行为?国民政府提出的方案要求区分纳妾的男子和为妾的女子,对前者法律要惩戒,对后者法律要保护。立法者将纳妾认定为通奸,根据通奸的法律,对养妾的男子首先实施民事制裁,然后再实施刑事制裁。通过创制无亲属关系的家属这一新的法律类别,立法者赋予妾在家中居住等一系列权利。这种回应具有重要的性别含义。
事实上,国民政府的法律将纳妾归为通奸,反映了社会对男性婚外性行为的看法和法律反映的变化。一夫一妻制理想的广泛吸引力,使曾经被容忍的行为成为现在道德谴责的目标,并最终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为了抵制要求将纳妾定为重婚的公众压力,特别是来自妇女团体的压力,立法者最初只愿意让有妾的男子根据离婚法的通奸条款承担民事责任;在南京的妇女团体组织了一场广泛宣传的运动之后,立法者才不情愿地承认,纳妾的男子要承担通奸罪的刑事责任。
从另一个方面讲,平等原则使立法者赋予了妾一系列的权利,使得权利的天平向更有利于妾的方向倾斜。与通奸法律在消除纳妾方面的弱点相比,管理家属的法律是扩大妾的权利的有力工具。在某些情况下,法学家们甚至通过解释有关家属的法律,将其他家属无权享有的利益扩展到妾。例如,在无亲缘关系的家属的法律类别中,妾是唯一有权在脱离关系后获得经济扶养的人。正如1934年最高法在一项判决中强调的:
妾与家长脱离家属关系,得准用夫妻离婚之规定,请求给予赡养费者,以妾与该家长脱离亲属关系为限,其他家属对于家长请求由家分离,自属不能援用。
再如,一位来自汉口的24岁的倪氏女子,于1932年要求与她的65岁“家长”(也就是所谓的夫)脱离关系并获得赡养费。下级法院很快就批准了脱离关系的请求,但是拒绝给予她任何经济补偿。倪氏并没有被下级法院作出的对她不利的判决吓倒,而是一直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并最终获得胜诉。
总的来说,有关通奸和家属的法律使国民政府能够声称其法律禁止纳妾,但同时仍保护妾的利益。
在婚姻改革上,国民党和共产党有着共同的议程。二者都支持平等和一夫一妻制,捍卫婚姻自由和个人自主,并谴责包办婚姻和纳妾等做法。尽管如此,这两个法律体系下,对这些原则的解释是不同的,国民党的法律将纳妾视为通奸,共产党的法律将纳妾视为重婚。1952年,最高法院西南分院在解释如何处理妾的离婚请求时说:
男女双方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者,不问其有无举行结婚仪式均应视为婚姻关系。从而“妾”提出与其夫离婚,即应依照离婚处理,不应仅视为脱离同居关系。
最高法院1958年的一份司法意见中则更加明确地指出: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的话,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
在司法政策上,对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的纳妾行为,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1950年出版的《云南省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手册》中解释道:
重婚现象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它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和人民觉悟的提高而逐渐获得合理的解决。因此对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不采取积极关涉的态度。一方面对已有觉悟的男女(特别是妇女),所提出的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予以保护,使其早日解脱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重婚一点,可不科刑。
广师大的“大学问”书系,影响力已经越来越广泛,特别是海外学者研究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的题材,近年来出了不少好书。我自己的确买了不少。
法庭上的妇女
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
[美]陈美凤 著
赵珊 译
妾是如何消失的?人们对妾的观念又是如何发生转变的?妾如何在法庭上争取合法权益?法庭如何在不公开承认妾合法地位的情况下平衡利益冲突?本书是一部从妇女史、性别史考察中国纳妾制的法律社会史著作。晚清民初,基于一夫一妻制和平等原则,纳妾的习俗受到抨击,尽管妾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但妾的形象激起了公众的同情。当时的立法者如何在不损害妾之利益的情况下打击这种做法?如何在不支持纳妾的情况下保护妇女的权益?晚清民初的立法者们为了协调各方利益,采用了诸多法律方法,极大地改变了当时的婚姻观念,重塑了性别和家庭关系。本书探讨了晚清民国一夫一妻制建构中微妙但非常有意义的转变,并利用法庭案例评估了这些转变是如何影响法律和社会实践的。
目录
第一章 法律和社会历史中的纳妾
跨文化翻译
身份和自主性
法律是社会和文化变迁的反映
法律方法
研究概况
资料来源
第二章 民国早期法律中的纳妾
法律和习俗
民国早期:清代到国民党法律的桥梁
民国早期法律中纳妾与婚姻的区别
纳妾的法律适用
地方审判厅的混乱
民法中的妻妾并论
第三章 民国中期法律中的纳妾
纳妾作为通奸的法律建构
妾作为家属的法律建构
第四章 民国早期和中期法律中家属的利益
任意驱逐
扶养
第五章 民国早期和中期法律中的脱离关系和扶养
妾脱离关系的权利
脱离关系后的扶养
第六章 民国早期和中期法律中婚姻和纳妾的界限
社会实践中的仪式
民国早期法律中的仪式
民国早期纳妾的法律空间
1929-1930年民法典中的仪式
从同意到共犯
第七章 法律形式主义意外承认纳妾构成重婚
妾被赋予妻的身份
仪式要求和地方风俗
没有仪式,就没有婚姻
动机和利益
第八章 法律实用主义下的纳妾
比较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
纳妾作为重婚的法律建构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法律区别
作为事实婚姻的纳妾
第九章 法律实用主义下的纳妾案件处理
已有的纳妾案件
新的纳妾案件
离婚
宣传与现实
纳妾的消失?
结论
纳妾
妾
法律
参考文献
译后记
内容介绍
一本对晚清民国纳妾法律的变化进行比较研究的妇女史、法律史著作,立足于司法机构会议记录,不同地区出版的期刊,以及581起涉及妾的法庭案件记录,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呈现了妾在社会、家庭中的百态,展演了妾这一群体在法庭上捍卫自身权益的戏剧性故事,对20世纪中国法律对妇女及其家庭的实际意义进行了生动描述。同时,作者以性别、家庭、法制、社会文化等视野切入,联通法律史与妇女史,探索了法律制度的变化是如果作用于妾及其家庭的,以及其带来了怎样的婚姻乃至家庭关系变革,反映了一夫一妻制和性别平等观念在中国的变化与普及。
陈美凤(Lisa Tran)
,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学(中国史研究方向)博士。现任加州州立大学富尔顿分校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兴趣为中国的妇女和法律等。译者:赵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黄宗智教授。现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国际学刊Rural China执行编辑。主要研究兴趣为历史社会法学和商会史,曾在Modern China、《开放时代》、《东南学术》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美]苏成捷 著
谢美裕,尤陈俊 译
该书绝非一本猎奇“性”的轻浮作品,而是一份厚重、严肃且令人深思的学术研究。作者结合传统史学与性别史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各类奸情案件,成功揭示了中华帝国晚期在相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那些影响深远的深刻变化。 “光棍例” 生活在家庭制度之外的底层男性被统称为“光棍”,他们总人数众多,并在当时日益壮大。他们被妖魔化为性侵犯者,被视为对正经人家中的守贞妻女及年少子弟构成了威胁,于是国家出台了大量新的法律规定,对他们加以震慑。本书展示了当时国家为应对社会结构和人口状况方面正在发生的诸多令人不安的变化所做出的努力。为了适应正在变得更具流动性的社会结构,国家抛弃了法律上某些不合时宜的旧有身份类别,强制落实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以支持小农家庭对抗由单身无赖汉们构成的底层男性阶层。 明清寡妇之“性”与财产 相较于对其他类型的女性,明清两代的法律均在财产和自主性方面赋予了寡妇以优选限度的权利。但寡妇能获得这些权利的前提是她须保持贞节,而再婚或与人通奸均会破坏这种状态(因此,再婚和与人通奸只是同一主题的不同表现方式而已)。性与财产之间的这种相互关联性,为大量的民、刑事司法审判提供了素材,而这些审判活动正是清廷用来落实其推行的那些道德准则的最直接手段。现存的案件记录为我们开启了一扇新的窗户,让我们得以一窥清廷是如何致力于推广女性贞节观的,以及此种努力又会对清代普通百姓的生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论题
第二节资料
第二章 一种关于性秩序的愿景
第一节“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盖范围
第二节父亲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权
第三节主人与其女性奴仆发生的性关系
第四节义绝:夫妻间道德纽带的断绝
第五节“凡女必归于男为妇”
第三章 强奸罪相关法律的演变:女性贞节与外来男子的威胁
第一节对强奸罪受害者的资格审查
第二节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下体至为关键
第三节强奸与和奸的对比
第四节关于危险男子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清代中央司法官员的实际做法
第六节结语
第四章 关于被鸡奸男性的问题:清代针对鸡奸的立法及对男性之社会性别角色的加固
第一节论题
第二节立法史
第三节异性性犯罪的标准被适用于鸡奸罪行
第四节那些易受性侵的男性和危险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大众观念中的等级体系和污名化标签
第六节阶层分化与男性之“性”
第七节男性性器官侵入对方体内之行为的含义
第五章 贞节崇拜中的寡妇:清代法律和妇女生活中的性与财产之关联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官方对贞节的评判标准
第三节寡妇作为一种有性欲的生物个体
第四节强迫再嫁、自杀和贞节的标准
第五节没有资财的寡妇
第六节拥有财产的寡妇及其姻亲
第七节争斗的诸种情形
第八节结论
第六章 作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为:雍正朝之前对卖娼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第二节立法层面对不同身份群体的区分
第三节推行身份等级原则:明代和清初的实践
第四节适用于娼妓的宽松刑责标准
第五节法律拟制与社会现实
第七章 良民所应遵循的诸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张:雍正朝的改革与卖娼入罪化
第一节学界以往对雍正元年“开豁贱籍”的解读
第二节“广风化”
第三节雍正元年之后在法律上如何处置卖娼
第四节雍正朝以降一些经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
第五节小结
第八章 结论
第一节法律的阳具中心主义
第二节从身份地位到社会性别的变化,以及对小农家庭的新关注
第三节含义发生变化的“良”
第四节生存逻辑与性事失序
附录A:针对性侵犯的基本立法
附录B:清代针对鸡奸的相关立法
附录C:针对强迫守志寡妇再嫁的处刑
附录D:吕坤的“禁谕乐户”举措
参考文献
译后记
内容介绍
本书是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书中运用了唐代以来的大量法律史文献,聚焦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还原真实案例,展现了微观视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妇女歧视等现象。 作者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将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探讨了清代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书中案例生动鲜活,人物形象立体丰满,语言流畅,展示了一个复杂且富于动态变化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
,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博士,现为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擅长利用司法档案研究清代中国的性、社会性别关系和法律。出版有
Sex,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和
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两部学术专著,并在
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
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实践社会科学系列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
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
赵刘洋著
清代“离异”妇女的生存境遇如何?民国时期妇女权利在法律实践中面临怎样的困境?改革开放前法官如何确定离婚判决依据?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的房产分割有着怎样的特点?近300年有关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的社会史,通过本书清晰地展现在读者眼前。这是一本很容易引起时代共鸣的书。虽然作者关注的是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但“离婚”“离异妇女”“离婚诉讼”“房产分割”这些日常生活中频频接触的词语,却让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时产生时空错位的感觉。书中“从妇女张氏之死看清代妇女的生存境遇”一节,更是让人容易想到不久前去世的著名历史学家史景迁的名著《王氏之死:大历史背后的小人物命运》。从书中摘引的与妇女张氏之死一案直接相关的买主(崔二珩)、张氏前夫(闫洪廷)、夫家家长(闫起盛)、张氏之父(张世珍)、媒人(王张氏)的审讯记录,以及县衙的判词,大历史背后一个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形象跃然纸上,张氏的悲惨处境催人泪下。这本书中,我们看到了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对妇女的公平待遇的追求道路上,法律做出的尝试与实践。
目录
导论:海外学术界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方法论反思
一、引言/1
二、中国法律传统的社会基础:东方社会理论的反思/4
三、帝制中国法律制度的功能: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影响/20
四、小结/36
第一章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家庭:以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妇女自杀为例
一、“滞后道德”的法律实践与妇女自杀/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