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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进一步明确

普华永道  · 公众号  ·  · 2017-05-31 18:16

正文


摘要


2016年底,公安部正式发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1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2(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和《名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3(以下简称“《管理法》”)的实施提供了操作细则。


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依法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办事指南》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作出明确规定,包含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所需提交的资料要求、年度活动备案、年度检查、注销登记及相关登记备案申请表格模板等,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活动提供了指引和标准化的程序方法。


详细内容


明确登记程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所需材料


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应先依照《名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即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如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涉及多个活动领域的,应以其主要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由其协调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适用“事前备案,年度检查和事后报告”的监管制度


每年底,已成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将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随后报登记机关备案。每年初,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同意后报登记机关备案,接受年度检查。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如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应与中方单位合作进行,由中方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活动前向登记机关备案,在结束后将活动情况报送登记机关。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应重新备案。


目前的执行情况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4的信息,自2017年1月1日《管理法》生效至今,全国范围内已有约80多家新设或现存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包括基金会、贸易商会、各行业协会等)成功按照新规取得了登记证书,约70个临时活动已成功完成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活动备案已正式步入标准化实施阶段。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5(税总函【2017】34号),明确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


但国家税务总局未就该类代表机构出台专门的税务处理和征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认为该类代表机构应参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的规定,判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符合条件,该类代表机构可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0号)6的规定享受协定待遇,免于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注意要点


《办事指南》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活动作出具体指引。我们提醒拟设立、或按原规定已设立代表机构的非政府组织注意,应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尽快确定主管业务单位,并向公安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在开展活动时,严格按照《办事指南》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年度和临时备案。此外,在实践中很多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均从事公益活动,不具备盈利属性。建议这些代表机构可依据现有税法规定,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合理管理其所得税和增值税税负。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省及直辖市陆续出台了《省级名录》,各地正全面推进《管理法》的执行。我们会继续关注主管机关对于具体事宜的明确或解释,并适时与您分享我们的观察。


注释


1.根据2016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http://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09/n4904353/c5556625/content.html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请参见:

http://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09/n4904353/c5579013/content.html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http://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09/n4904353/c5282857/content.html

4.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http://ngo.mps.gov.cn/ngo/portal/index.do

5.《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请参见: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swzsgl/201702/t20170203_430045.html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0号)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804145/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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