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广西,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青年科技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
(七)企业科技创新奖;
(八)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聚焦重大产业、关键民生等重点发展领域,激活技术要素市场,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支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促进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党委。
第五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科研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有关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强化审核。
第六条
自治区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综合评审广西科学技术奖并提出奖励方案。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制订广西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审核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方案,并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授予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于取得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个人、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九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每次授奖奖项实行总量控制。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一般不超过1项;
(二)青年科技奖不超过13项,其中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不超过3项;
(三)三大奖合计一般不超过173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项,一等奖一般不超过30项,二等奖一般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
(四)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不超过3项;
(五)企业科技创新奖不超过3项;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3项。
第十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取得卓越成就的个人。
前款所称卓越成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有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获得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满3年的第一完成人,或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
最高科学技术奖直接授予本自治区单位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
最高科学技术奖不重复授予同一个人。
第十一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男性候选人不超过45周岁,女性候选人不超过48周岁。
前款所称重大贡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活动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活动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青年科技奖不重复授予同一个人。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知识运用中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的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
(二)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发、转化、合作和普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研发活动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有效推动行业、社会科学技术进步;
(二)在生态建设、农业推广、医疗卫生、节能减排、地球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形成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科普作品,显著推动有关领域科学知识的普及,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科学素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授予在引进国内、国际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本自治区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通过与成果输出方合作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大规模应用;
(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显著促进本自治区开展科学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合作,以及推动行业、社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
前款所称显著成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大,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成效显著,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二)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近3年的新产品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或者广阔市场前景;
(三)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或者在高质量发展、业态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有显著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自治区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自治区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自治区与外国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
第十八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者)由下列特定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备提名条件的其他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通知,公布当年的提名规则、程序及时间要求。
第二十条
个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被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
(三)自治区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除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有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候选者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支撑材料: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同一科技成果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用于提名三大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科技成果已获得三大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的,不得再用于提名三大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应当如实填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对提名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对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在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前,应当督导候选组织、候选个人工作单位通过公众媒体或者书面公示提名书的主要内容。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当通过公众媒体公示提名书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方可提名;提名者是专家学者的,应当由第一候选组织或者候选个人所在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通过公众媒体公示提名书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方可提名。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审查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并通过公众媒体对提名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并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的,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四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四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如下:
(一)对最高科学技术奖、三大奖进行网络评审、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
(二)对青年科技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进行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