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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失败?彩礼归谁|案例解析

律商政通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18-10-3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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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就屡见不鲜了。生活不似恋爱时那般甜蜜,每天都围绕着柴米油盐。钱钟书先生说,婚姻是一堵围墙,看着美妙,墙外的人想进来,墙内的人想出去。所以,现在很多人选择了“ 试婚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未婚同居,然而试得好的最终走向美满,试得不好的最终就只能劳燕分飞了。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原告曹某(男)与被告刘某(女)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11月29日,曹某与刘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 未领取结婚证 。曹某给付刘某 礼金38000元 ,并为刘某购买了 “两金一银” (金戒指、金项链、银镯子)。同居生活期间,刘某以与曹某性格不合为由,多次离家出走。2016年4月6日,刘某回娘家后就再没有返回二人家中,双方及其家人经过多次协商, 刘某坚决表示不愿再与曹某继续生活下去,并拒绝返还彩礼 。曹某遂向蒲城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 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 。“办婚礼”也并 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 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结合该案案情,法院酌定刘某向原告曹某返还彩礼20000元;原告曹某给付被告刘某的金戒指、金项链、银镯子,属于原告曹某对被告刘某的赠与,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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