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发生在广西的案例,离婚后父亲未履行对孩子的探望义务,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和定期探望。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女儿的诉求,并强调了父母离婚后仍需关注孩子的成长和情感需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离婚后父亲未履行探望义务。
本案例中,父母离婚后,父亲未按照约定进行探望,每年仅探望一次或两次,甚至再婚后与女儿主要通过微信联系,缺乏面对面的陪伴和关爱。
关键观点2: 女儿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和定期探望。
由于长时间缺乏父亲的关心和陪伴,女儿小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阿峰增加抚养费,并每月至少探望、陪伴一次,以及在生日和寒暑假期间有更长时间的探望和陪伴。
关键观点3: 法院支持了女儿的诉求并做出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关爱和陪伴,因此支持了小阮要求阿峰主动进行探望的诉请。判决阿峰每月通过视频探视小阮一次,每三个月到小阮处见面探视一次,寒、暑假期间小阮到阿峰处与其共同生活5至10天。
关键观点4: 法官对法律条款进行解读。
该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子女是否能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法官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强调了探望权是为了呵护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弥补家庭变动对子女的不利影响,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也是其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延伸。
正文
2024年广西案例说法
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未对孩子进行探望,孩子当然是失望和难过的!一名女孩就此到
广西贺州钟山县法院
状告亲生父亲,并且得到了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支持。
小阮的母亲与父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生育女儿小阮。
后小阮的母亲与父亲因感情不和,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阮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可随时探望小阮两次。
2018年,小阮的父亲阿峰到广州工作后,探望小阮的次数减少,每年仅探望1-2次。至阿峰再婚后,和小阮基本都是通过微信联系,较少见面和陪伴小阮。
“我希望爸爸主动打电话给我、亲自陪伴我......”2023年11月,即将升学初中的小阮,已经近两年没有接到阿峰主动打来的电话,见面更是奢侈。小阮便以父亲不关心其生活和学习为由,诉至钟山县人民法院要求阿峰增加抚养费和每月至少探望、陪伴小阮一次,并在小阮的生日及寒暑假期间探望、陪伴5-10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能缺失与父母的沟通交流和精神抚慰,小阮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导,符合情理和法理,故对于小阮要求阿峰主动对其进行探望的诉请,予以支持。
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等因素合理确定,但亦应考虑被告的情况,因阿峰在广州工作,为照顾怀孕的妻子常往返于广州与钟山之间,之后需抚养照顾即将出生的子女,经常到珠海探望小阮确实难以实行,故
判决阿峰每月视频探视小阮一次,每三个月到小阮处见面探视一次,寒、暑假期间小阮到阿峰处与其共同生活5至10天
。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向阿峰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阿峰加强亲子陪伴,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女儿进行家庭教育的责任。
宣判后,原告小阮与被告阿峰均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贺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未成年子女是否能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并无明确规定。法院充分将社会价值取向与法律效果有机融合,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为探望权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呵护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探望权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法定义务的延伸,因此判决支持了未成年女儿要求父亲对其探望的请求。
婚姻关系的解除斩不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链接,父母双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法定探望权的顺利实现,尽量减少家庭解体对孩子的伤害,让孩子在父爱和母爱的滋养下快乐、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2024年广西案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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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钟山法院 作者
庄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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