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诺诚游戏法律师朱骏超独家投稿,授权游戏葡萄发布。
昨日,一篇题为《就算老公一毛钱的股份都没拿到,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的文章怒刷朋友圈。该文作者讲述其程序猿老公作为“联合创始人”在一家游戏公司艰苦创业7年,所开发游戏流水过亿,却除了获得100万分红外一直领着勉强糊口的薪水,欲与CEO谈股权分配却最后谈崩,没能获得股份,结果净身出户一事。
而最新的消息渠道爆料该“联合创始人” 获取分红后不思进取的一些负面信息,事件的真相众说纷纭。
笔者无法证实事件的真实性,因此也不便对事件做出评论。笔者希望通过该事件谈到的股权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聊聊创业初期的股权设计。
“以江湖方式进入,以商人方式退出”也许是每个创业团队所希望的退出方式,但现实中“以江湖方式进入,以撕逼方式退出”的事件却屡屡发生,不胜枚举,很多是前期股权设计所留下的后遗症,因此创业初期的股权设计是一个从一开始就必须重视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合伙人是能各自独当一面,拥有研发、运营、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是一个有效整合、紧密联系、不可相互替代的团队,只有这些合伙人才可以参与股权的分配。
而有些人群明显不符合上述特征,只能说是合作者,而不是合伙人,建议不能参与初始股权分配,比如:短期资源提供者、非资金投入的兼职者、早期普通员工、专家顾问。根据笔者的经验,上述合作者在初创企业中获取部分股权的比例不少,但类似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后期获取融资的难度也较大。
以早期普通员工为例,有些初创团队为了留住早期人才,可能会提出说给予小比例的股权,甚至会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资,减少工资支出。这种做法非常不可取,因为早期的股权是非常珍贵的,不能轻易给,而且在员工眼里初创公司的股权也不值钱,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因此,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在合伙人确定后,为保证创始团队的稳定,应该就股权比例、股权成熟条款、退出机制等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并签署一份《股东合作协议书》,在工商局登记股权,完成股东身份的确认。
首先,保证创始人的控股权。
在这里,我们来看看股权分配的里的几条重要的生命线。
1、67%绝对控股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2、51%相对控股权(除章程、增资以外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34%否决权(重大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为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我们一般都建议大股东必须有控股权,,但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是绝对控股,大股东持股要超过67%,这样引进投资人、修改章程等重大决策都由大股东一人决定,公司决策简单但容易形成一言堂。如果是相对控股权,大股东持股要超过51%,但一定要杜绝其中一个小股东超过34%的股权,否则这个小股东就会拥有拒绝投资人进入的权利,公司的决策会陷入困境。
因此,我们建议创始团队要保证创始人的控股权,其他联合创始人拥有10%—30%左右的股权,如果股权太过分散,不利于团队决策及稳定。
其次、设置合伙人股权成熟条款及回购机制。
在公司经营期间,如何保证创始人成员的稳定,应对股东的退出,笔者建议:
第一,设置合伙人股权成熟条款(Vesting条款)。
合伙人股权成熟条款是指合伙人在一开始无法获得全部股权,需要分期成熟,这样是为了防止出现股东过早离职却依旧享有过大股份坐享其成的局面。股权成熟一般是分期限成熟,成熟期一般是四至五年,比如满两年时成熟50%,以后按年成熟25%,最终满四年成熟。实践中也存在着按创始项目里程碑成熟(比如产品测试、发行、运营数据等阶段分期成熟)以及按融资阶段分期成熟。
第二、对应Vesting条款,设置合理的股权回购机制。
对于股东的退出机制,笔者建议在一开始就提前设置,以免出现某个股东退出而造成的混乱局面。对于未成熟的股权,其余股东可以一个极低的价格(比如一元)回购。而对于已成熟的股权,最关键的是提前约定回购价格,而不是出现离职回购时再去协商。一般来说是通过预先设定股权价格、按利润预估PE倍数、按上轮融资估值加一定倍数等方式确定回购价格。另外回购条款也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离职不回购的高额违约金 2、价款支付的期限建议约定较长(可以是几年),以免公司或其他合伙人因面临很大的现金流压力而无法完成回购 3、设置回购交易的程序,保证回购的顺利完成。
再次、预留一定比例的期权池。
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对核心员工的激励也很重要。股权激励有多种方式,但在创业初期,期权激励较为符合,因此可以设置10—15%的期权,预留给后期的核心员工股东,一般是由大股东代持这部分期权。
最后、保证股权的稳定性。
股权属于股东的合法财产,而当股东个人发生财产争议时,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就会得到挑战,因此需要提前设置条款来保证股权的稳定性。
1、设置土豆条款。股东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就会涉及到股权的分割,因此笔者一般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即“土豆条款”。
2、预防继承条款。股权属于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因创业项目合伙人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不一定利于公司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
综上,这是笔者对于创始团队股权设计的一些建议,创始团队在初创时期可以寻求律师、专业顾问的相关建议,尽量规避可能存在的股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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